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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7:48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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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保山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旱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纳入灾区恢复生产计划的其他抗旱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抗旱救灾资金及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坚持分级负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用于保障人畜饮水,其次保障生产用水。

(二)按照抗旱救灾方案,需要修复或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

(四)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以上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按照抗旱救灾方案安排使用;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抗旱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收到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未开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专项调入预算。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八条 红十字会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红十字会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分管抗旱减灾工作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抗旱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要求:

(一)抗旱救灾应急资金,市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灾区。

(二)抗旱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市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并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级应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抗旱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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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以及工厂审核员人数、审查天数(工厂审查人·日数)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备案后,另行转发。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其个,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考虑到认证所需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
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20张以下的(含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200元;获得的证书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含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50元;获得的证书在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00元。
(七)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 06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2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0元,45毫米标志每枚0. 30元,60毫米标志每枚0. 40元。
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
二、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免收相同部分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5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你县绣衣池谢国亚的来信,提出第四代旁系血亲的从堂兄妹能否结婚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次的规定精神,原则上应从习惯。但对具体问题亦应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和几年来由于婚姻法的贯彻,群众觉悟的提高,如当地虽无此种习惯,但经向群众说服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时,可以允许结婚,如经过说服群众(而不是几个人)仍非常反对时,为免发生意外,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申请人迁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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