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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4:22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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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年奥运会场馆建设指挥部名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4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市“2008”工程指挥部)。市“2008”工程指挥部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临时机构。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为正局级临时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包括奥运场馆、附属工程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下同)建设总体进度计划,组织指导并审定有关区、县政府和各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建设进度综合计划和建设进度详细网络计划,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协调并督促落实项目立项可研、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一级开发及开工等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实行集中审批,保证工程按期开工。
(三)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总调度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质量、工期、功能和成本的协调统一。
(四)负责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五)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业主与政府签定的各项合同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
(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在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中的实施,监督并保证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落实,组织协调奥运会比赛期间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工作,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
(八)负责管理市政府部分奥运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负责组织监督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开展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落实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十)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对外宣传和社会协调工作,加强与奥组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
(十一)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奥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 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10个职能部。
(一)秘书行政部(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工程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部
(三)比赛场馆建设部
(四)训练场馆建设部以上3个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落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协调并监督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一级开发和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并全面落实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奥运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协调审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调整工作;协调并监督落实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监督政府签订的各工程合同依法实施;负责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外,工程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部还负责综合编制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总体计划 ;指导并审定有关区、县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五)市政设施建设部综合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综合进度计划;参与审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落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审批工作;协调并监督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协调审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调整工作;协调并监督落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综合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协调解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安全质量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奥运场馆建设项目质量要求和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等方面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工作体系;参与审查招投标文件、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质量事宜;参与研究制订并监督落实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及奥运会比赛期间的安全、消防等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
(七)技术部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附属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论证;监督落实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组织联系专家顾问工作;组织协调 技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参与招投标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有关技术问题的审查;参与设计、施工中涉及技术问题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协调并监督检查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八)财务预算部汇总编制奥运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编制部分奥运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监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机关各项支出费用的计划安排;参与配合监察、审计工作。
(九)监察部(审计室)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事项;对部分奥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宣传部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委、市政府和奥组委关于奥运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新闻发布会和视察考察活动;统一指导有关区县和单位关于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新闻危机事件;协调联系奥组委和各类国际体育组织。
三、人员编制
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使用临时行政编制共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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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移植的行为。
  
  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没有近亲属和监护人的,可以由捐献人指定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遗体捐献执行人。”
  
  二、 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的捐献、接受、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遗体捐献行为予以宣传。
  
  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四、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捐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登记、接受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五、 删除第七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七、将第十条第(二)项中“角膜”修改为“部分”;删除第(四)项。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机构在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九、 删除第十二条。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类传染病或者国家规定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的;
  
  (二)遗体不能利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在第一款中“医疗机构”前增加“有开展临床移植能力的”。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遗体利用组织库。遗体利用组织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 将第十五条最后一句话中的“然后由”删除。
  
  十四、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在遗体捐献登记表载明的时间内将捐献的遗体运回本单位利用。”
  
  十五、删除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建经部,以便进一步完善。
建立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即是强化我行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我行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主要内容。各行要予以重视,把它作为建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把它抓实抓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的有关要求,建立我行经办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信息网络,以便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动向,深入研究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特建立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自行缴纳所得税,全部职工实有人数2000人以上(机械化施工公司1000人以上)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房修公司、住宅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不包括附属于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自营施工单位。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以1991年末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部企业为准并固定下来。1992年后如其中某些企业发生条件变化或其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也暂不作增减企业变动,以保持有关指标年度之间的可比性。
三、各级建设银行分别负责本行辖区内中央、地方全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报告的有关工作。企业内部机构分布在不同省、市、区县的,以企业基地为准确定其辖区。
四、报告的内容和方法:
1、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建设银行各经办行要及时收集、整理所辖企业组织机构、施工、生产、设备、材料、劳动、工资、财务、成本、经济效益等有关资料,建立完整详细的企业经济档案。在此基础上填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行收集整理后,于1992年5月底前统一上报总行。总行、分行、地市支行三级管理行要以本表作为基础资料,分别建立本行辖区内全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经济档案,并逐步完善。
2、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表。各经办行财政驻厂员或财务专管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填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季报表》(附二,每年一、二、三季度填报)和《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附三),逐级汇总上报分行,季报表于季度终了20日内,年报表于年终一个半月内由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总行将统一研制开发季、年报表微机汇总软件,建立总行、分行两级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数据库。季、年报表暂以报表方式报送,待汇总软件开发后再改按远程通讯或报盘方式报送。
3、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研究资料。各分行在上报《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的同时,应向总行报送综合研究资料;此外,每年至少应向总行挑选报送一份专题调查或专题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着重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的共性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改进意见。
总行定期公布全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五、总行每年公布50户经济效益好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及其经办行、管辖行名单,各行要大力推广这些企业的典型经验,并进一步给予有关倾斜政策支持;对经营管理较差,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有关行要重点协助其分析原因,反映情况,制订改进措施,促进其转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附一: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经办行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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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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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机关┃ ┃开业时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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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主要经营范围┃ ┃生产能力┃ ┃
┣━━━━━━╋━━┳━━━━━━┳━━━╋━━━━┻━┳━━━━━┫
┃ 企业等级 ┃ ┃ 职工人数 ┃ ┃会计工作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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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自有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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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近几年指标完成情况 ┃
┃ ┃ ┣━━━━━┳━━━━━┳━━━━━┫
┃ 项 目 ┃ 单 位 ┃1985年┃1990年┃1991年┃
┣━━━━━━━━━╋━━━━━╋━━━━━╋━━━━━╋━━━━━┫
┃总产值 ┃ 万元 ┃ ┃ ┃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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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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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 % ┃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元/人 ┃ ┃ ┃ ┃
┣━━━━━━━━━╋━━━━━╋━━━━━╋━━━━━╋━━━━━┫
┃工程成本降低率 ┃ % ┃ ┃ ┃ ┃
┣━━━━━━━━━╋━━━━━╋━━━━━╋━━━━━╋━━━━━┫
┃资金利税率 ┃ % ┃ ┃ ┃ ┃
┣━━━━━━━━━╋━━━━━╋━━━━━╋━━━━━╋━━━━━┫
┃人均收入 ┃ 元/人 ┃ ┃ ┃ ┃
┣━━━━━━━━━╋━━━━━╋━━━━━╋━━━━━╋━━━━━┫
┃人均留利 ┃ 元/人 ┃ ┃ ┃ ┃
┗━━━━━━━━━┻━━━━━┻━━━━━┻━━━━━┻━━━━━┛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二: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季报表
19 年 季度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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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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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业总产值 ┃ 1 ┃
━━━━━━━━━━━━━━━━━━╋━━━━━╋━━━━━━━━━
完成建设业总产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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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竣工房屋建筑面积)┃ 3 ┃(个)/(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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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 ┃ ┃
━━━━━━━━━━━━━━━━━━╋━━━━━╋━━━━━━━━━
(房屋建筑面积) ┃ 4 ┃(个)/(M2)
━━━━━━━━━━━━━━━━━━╋━━━━━╋━━━━━━━━━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 ┃ 5 ┃
━━━━━━━━━━━━━━━━━━╋━━━━━╋━━━━━━━━━
工程预算成本 ┃ 6 ┃
━━━━━━━━━━━━━━━━━━╋━━━━━╋━━━━━━━━━
工程成本降低额 ┃ 7 ┃
━━━━━━━━━━━━━━━━━━╋━━━━━╋━━━━━━━━━
应交销售税金 ┃ 8 ┃
━━━━━━━━━━━━━━━━━━╋━━━━━╋━━━━━━━━━
实发工资总额 ┃ 9 ┃
━━━━━━━━━━━━━━━━━━╋━━━━━╋━━━━━━━━━
计划利润总额 ┃ 10 ┃
━━━━━━━━━━━━━━━━━━╋━━━━━╋━━━━━━━━━
实现利润总额 ┃ 11 ┃
━━━━━━━━━━━━━━━━━━╋━━━━━╋━━━━━━━━━
固定资产净值 ┃ 12 ┃
━━━━━━━━━━━━━━━━━━╋━━━━━╋━━━━━━━━━
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 13 ┃
━━━━━━━━━━━━━━━━━━╋━━━━━╋━━━━━━━━━
其中:拖欠工程款 ┃ 14 ┃
━━━━━━━━━━━━━━━━━━╋━━━━━╋━━━━━━━━━
流动资金借款 ┃ 15 ┃
━━━━━━━━━━━━━━━━━━╋━━━━━╋━━━━━━━━━
┃ ┃
━━━━━━━━━━━━━━━━━━┻━━━━━┻━━━━━━━━━
经办行: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三: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19 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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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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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值、质量、职工人数 ┃ ┃
━━━━━━━━━━━━━━━━━━━━━━╋━━━━━╋━━━━━
计划建筑业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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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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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个) ┃ ┃
━━━━━━━━━━━━━━━━━━━━━━╋━━━━━╋━━━━━
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 ┃ ┃
━━━━━━━━━━━━━━━━━━━━━━╋━━━━━╋━━━━━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M2) ┃ ┃
━━━━━━━━━━━━━━━━━━━━━━╋━━━━━╋━━━━━
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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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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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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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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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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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备 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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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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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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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总功率(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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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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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拨流动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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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转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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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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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备料及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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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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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财政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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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设备、材料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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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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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拖欠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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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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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结余 ┃ ┃
━━━━━━━━━━━━━━━━━━━━━━╋━━━━━╋━━━━━
其中:更改及生产发展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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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基金 ┃ ┃
━━━━━━━━━━━━━━━━━━━━━━╋━━━━━╋━━━━━
劳保基金收入 ┃ ┃
━━━━━━━━━━━━━━━━━━━━━━╋━━━━━╋━━━━━
劳保基金支出 ┃ ┃
━━━━━━━━━━━━━━━━━━━━━━╋━━━━━╋━━━━━
其中:劳保统筹净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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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19 年度 单位:万元
━━━━━━━━━━━━━━━━━━━━━━┳━━━━━┳━━━━━
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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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成本 ┃ ┃
━━━━━━━━━━━━━━━━━━━━━━╋━━━━━╋━━━━━
工程价款收入 ┃ ┃
━━━━━━━━━━━━━━━━━━━━━━╋━━━━━╋━━━━━
其中:计划利润 ┃ ┃
━━━━━━━━━━━━━━━━━━━━━━╋━━━━━╋━━━━━
应交销售税金 ┃ ┃
━━━━━━━━━━━━━━━━━━━━━━╋━━━━━╋━━━━━
工程预算成本 ┃ ┃
━━━━━━━━━━━━━━━━━━━━━━╋━━━━━╋━━━━━
工程实际成本 ┃ ┃
━━━━━━━━━━━━━━━━━━━━━━╋━━━━━╋━━━━━
实发工资总额 ┃ ┃
━━━━━━━━━━━━━━━━━━━━━━╋━━━━━╋━━━━━
四、利润、利润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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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总额 ┃ ┃
━━━━━━━━━━━━━━━━━━━━━━╋━━━━━╋━━━━━
实现利润总额 ┃ ┃
━━━━━━━━━━━━━━━━━━━━━━╋━━━━━╋━━━━━
其中:工程结算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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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净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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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所得税(利) ┃ ┃
━━━━━━━━━━━━━━━━━━━━━━╋━━━━━╋━━━━━
企业留利 ┃ ┃
━━━━━━━━━━━━━━━━━━━━━━┻━━━━━┻━━━━━
经办行: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四:报表填制说明
一、报表以独立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为基本填报单位。工程局、工程总公司或类似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以该整体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工程局、工程总公司或类似机构所属各企业自行缴纳所得税的,分别以各企业作为基本填报单位。
二、各报表之间企业名称、基本填报单位个数、指标口径等应相互一致。
三、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指标季报表和年报表是按基本填报单位的填报格式设计的。在总行报表汇总软件未开发前,各汇总单位应按报表所列指标项目分企业设计汇总报表格式,可将指标项目纵向排列、企业横向排列;也可将企业纵向排列、指标项目横向排列,必要时可续表。汇总报表格式中,应将企业按其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进行分类。
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说明
1、企业名称:指按企业公章填写的全称。
2、企业地址:指企业所在省、地、县名称。
3、企业主管机关:指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名称。中央企业应列出部(总公司)名称,地方企业应标明省属、地属或县属,双重领导企业应同时填出两个主管机关名称。
4、开业时间:指经有权机关批准企业成立开业的时间。
5、主要经营范围: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内容。
6、企业等级:指有关部门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
7、生产能力:指企业按现有条件最大限度所能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8、职工人数:指一九九一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9、会计工作等级:指有关部门评定的企业会计荼等级。尚未评定的企业可空置不填。
10、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指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净值(以万元为单位)。
11、自有流动资金:指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之和(以万元为单位)。
12、总产值:指报告期企业按原统计口径计算完成的总产值。
13、利润总额:指报告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发生亏损用“-”号表示。
1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指报告期企业储备资金、施工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和结算资金中的应收工程款、备用金平均余额。
15、工程质量优良品率:指报告期企业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或房屋建筑面积占全部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
16、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按企业总产值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的人均产值。
17、工程成本降低率:指报告期企业工程成本降低额与工程预算成本的比率。
18、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企业实现利润总额、销售税金(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殖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之和,与固定资产净值、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之和的比率。
19、人均收入:按报告期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0、人均留利:按报告期企业留利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五、《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表》指标说明
1、累计数:指指标项目报告期末累计余额或报告期累计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
2、计划建筑业总产值:指企业主管部门核批企业的施工产值、构件外销产值和勘察设计产值年度计划。
3、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指报告期企业实际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5、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指验收鉴定的全部单位工程中,被评为优良品的单位工程个数。
6、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7、达到优良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指验收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中,被评为优良品的房屋建筑面积。
8、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日平均人数。
9、固定职工: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固定职工平均人数。
10、生产工人: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生产工人平均人数。
11、离退休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
12、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帐面余额。
13、固定资产净值:指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余额。
14、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报告期末企业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检验试验设备等全部生产用机械设备的总千瓦数,根据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填列。
15、流动基金:指报告期末企业帐面流动基金余额。
16、国拨流动资金:指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企业由基建结余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按规定在收入或成本中提取的流动资金,减免企业应上缴税(利)增加的流动资金等期末余额。
17、专用基金转入:指企业按规定由税后留利转入的企业流动资金期末余额。
18、预收备料及工程款:指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期末余额。
19、流动资金借款:指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周转性、临时性等流动资金贷款期末余额,不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
20、未交财政收入:指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利润、销售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期末余额。
21、拖欠设备、材料款:指企业因购进设备、材料拖欠其他企业货款期末余额。
22、未弥补亏损:指报告期末企业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
23、专用基金结余:指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期末余额。
24、劳保基金收入:指企业本年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劳保基金,不包括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
25、劳保基金支出:指企业本年按规定支付的属于劳动保险范围的全部支出,包括企业交纳的劳保统筹基金、退休养老金和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拨补数作支出数的冲减处理)。
26、劳保统筹净支出: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劳保统筹基金、退休养老金,减去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后的差额(交纳数小于拨补数用“-”号表示)。
27、工程价款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自行完成的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发生的工程价款收入总额。
28、计划利润:指工程价款收入中包含的计划利润数额。
29、应交销售税金:指报告期企业应交的营业税、产品税、增殖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
30、工程预算成本:是指报告期企业已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的预算成本。
31、工程实际成本:指报告期企业已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32、实发工资总额:指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总额。
33、计划利润总额:指企业主管部门核批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计划。
34、实现利润总额:指报告期企业实际完成的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
35、工程结算利润:指报告期企业已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结算利润。
36、营业外收支净额:指报告期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收小于支用“-”号表示)。
37、应交所得税(利):指报告期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或利润。
38、企业留利:指报告期企业按规定留用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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