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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09:07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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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4号

   《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参与的平台。
  本办法所指政府公众网站包括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区、各部门网站。各区、各部门网站是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驻深单位、本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负责门户网站的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撑工作由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
  第六条 各区、各部门主办本区本部门的网站,负责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各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为网站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可迁移到此平台。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深圳政府在线。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网站的名称为该部门全称。
  市政府下辖的区政府公众网站的名称为该区名+政府在线。
  第十条 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sz.gov.cn及www.shenzhen.gov.cn,中文域名为“深圳政府在线”。
  各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sz.gov.cn,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其中×××为单位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的组合。各区、各部门网站原有域名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公众网站发布信息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一)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领导简历、工作分工、重要讲话与活动的公开、地区情况介绍、政务新闻、计划规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人事任免、财政公开、热点工作、重点工作等;
  (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信息,其中包括面向个人的教育、住房、社会保障、户籍、医疗、卫生等信息,以及面向企业的公司设立、变更、年审、资质认证、安全生产等信息;
  (三)各区、各部门的整合信息,其中包括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工作动态、统计数据、法规公文等信息;
  (四)市政府要求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公众网站转载政府信息应当遵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公众网站主办部门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办事需求出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门户网站应面向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分类办事服务。
  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在线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公众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包括领导信箱、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公众留言、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
  相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在政府公众网站上予以公开,不公开的应当向监察部门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政府公众网站应采用统一的风格标准,各区、各部门网站设计可在遵循统一风格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政府公众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位置统一放置深圳政府网站标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标识为准);顶部中央位置标示网站名称。
  (二)语言:政府各部门网站以中文简体版本为主,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群的需要,提供中文繁体版本、纯文字版本和英文版本等。
  (三)页面的层级设置:应尽量满足3次点击即可访问到内容。
  (四)导航栏:政府公众网站首页须设置“网站地图”和“站内检索”。
  (五)链接:各区、各部门网站应在主页的深圳政府网站标识处,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政府各部门网站应提供与本网站业务相关的政府公众网站和社会公益事业网站的链接。
  政府公众网站链接其他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六)办网单位说明: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注明本网站主办单位和网站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办网许可标识: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放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网许可标识。
  (八)最佳浏览方式: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标注本网站的最佳浏览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提供特殊形式的服务,尽可能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统一的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供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各部门不得新建公务电子邮箱系统,已建的应逐步整合到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接收到的电子邮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网站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由本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信息网络中心或其他单位承担。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公众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网站运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息更新、信息审核、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部门应当按《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向门户网站报送相关内容。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媒体,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首先报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区、各部门应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并按《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
  各区、各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与本单位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其正式实施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从事政府公众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岗位工作培训。培训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公众网站运行、维护、培训、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公众网站应全年每天24小时开通运行。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众网站主办单位对其建立的网站安全负责。各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各区、各部门网站的责任人同时为网站的安全责任人。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公众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包括:机房建设、网页安全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公众网站的设备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设备托管到政府统一建设的机房。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众网站不得从事与政府公众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政府公众网站。
  第三十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公众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市监察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评议各政府公众网站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公众网站检查评估情况、监督报告、评议结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并将其作为各部门主管领导年底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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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
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1996年9月17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现将《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

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巩固和发展“八五”期间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顺利完成“九五”时期的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劳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要求,把劳动工作的指导方针统一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把劳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统一到“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上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
成绩。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目标创造
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持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一、继续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加快劳动工作法制化进程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
针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推进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要带头全面落实《劳动法》,率先建立起新型劳动制度,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其它地区。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的起草、修改,争取尽快审议颁布。
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争取多出台一些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二、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
把就业工作作为劳动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力争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广开就业门路,在发展经济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制定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
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来抓,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运用政策引导,调动各种培训实体的办学积极性,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在200个城市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使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尽快
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登记、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发挥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区域信息网的作用,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速度和规模。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季度前,各省和实行行业统筹部门的改革方案全部出台;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加强指导。
按照劳动部“覆盖计划”的要求,加紧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在“九五”期间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同时,发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总结九江、镇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把医疗保险管理与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
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要在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严禁违法使用。社会化服务工作,也要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
改革和完善分配体制,着力理顺和规范收入分配关系。
严格执行、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继续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审核下达到所有挂钩企业。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加强对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调查研究,查清职工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水平、来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别进行治理。
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点工作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中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掌握其实发工资的增长速度。重点加强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对工资收入尚未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企业,要尽快纳入并加以规范。继续严格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
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提取、发放及其它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建立收入申报制度,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五、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新形势下劳动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作为扩大就业的基本手段。
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来进行,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
职业培训必须调动社会、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管理,尽快实现50个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
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保证培训的投入。推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的用人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北京、福建、广东、深圳、成都、大连、厦门、青岛等省市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有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
营企业率先建立起这一制度。
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注意解决转制后出现的问题,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企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围绕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费用收缴、基本劳动标准等,进行重点监察。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
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使劳动争议的结案率达到90%。注重基层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突发事件的平息和处理工作。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
七、重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和在西安召开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座谈会议精神,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解困工作领导班子,纳入议事日程,确定目标责任制。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制定解困的工作方案,确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
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地方扶困基金。有条件的地区,经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地)级扶困基金,专门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八、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职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治理。抓好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惩处。
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国有企业主要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逐步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继续以贯彻《矿山安全法》为中心,以控制瓦斯事故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使重大矿山事故得到控制。加强对乡镇办矿的安全监察,不合格的要
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推动《安全生产纲要》的落实,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周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及全社会安全意识。
九、加强科研、宣传、信息、信访等项基础工作,为全面实现劳动工作目标服务
劳动科研工作。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结合劳动工作的实际,建立有利于科研与劳动工作紧密结合的科研体制。抓住劳动工作的重点,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重研究经济增长实行集约方式以后的就业、培训问题,控制工资总量过快增长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各
类企业建立三方调节机制问题,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问题。探索运用现代技术研究预测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数量关系,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加强对事故预防、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的研究。
劳动宣传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继续宣传好《劳动法》,加大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劳动工作的新闻宣传,与新闻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
规、政策和典型经验,让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劳动工作,支持劳动工作。
统计工作。下力气建立和完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在搞好全面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抽样调查,组织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是劳动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途径,应给予特别的重视。贯彻《信访条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国际合作。紧紧围绕劳动工作重点,认真吸取消化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成功做法。注重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
十、深入开展“学习、团结、勤政、廉政”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政治纪律,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办实事,讲实效,精简会议,精简文
件,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劳动工作任务。



19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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