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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51:31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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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6〕1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市区医院(诊所、医务室)看病,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相关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老年人专用公交IC卡,享受半价乘车优惠。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44号)精神,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老年人在乘坐农村公交车时也能享受优惠待遇。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订优惠政策。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在当地政府网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来衢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市老龄委发放的《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延长使用至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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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


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2012年第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复审了已实施5年以上的行业标准,决定废止《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校准方法编写规则》(JJG(石油)39-1995)等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名称:
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pdf
http://zfxxgk.nea.gov.cn/auto83/201207/P020120705596480034516.pdf



附件: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JJG(石油)39-1995 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校准方法编写规则
2 SY/T 0046-1999 油田注水脱氧设计规范
3 SY/T 0082.1-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 1部分:油气田
地面工程
4 SY/T 0082.2-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 2部分:管道工程
5 SY/T 0082.3-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 3部分: 天然气处理厂工程
6 SY/T 5025-1999 钻井和修井井架、底座规范
7 SY/T 5429-2000 小直径流量含水测试仪
8 SY/T 5997-1994 弹簧管式井下压力计
9 SY/T 6388-1999 TELSEIS—STAR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10 SY/T 6389-1999 ARAM-24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11 SY/T 6390-2007 G.DAPS-4/G.DAPS-4R 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限度/营利/科技水平/市场机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法律责任必须履行,不因企业规模大小及其发展程度高低有别。道德责任以自愿为前提。企业社会责任受制于企业本性、科技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及其理论渊源。营利性决定了企业职能和政府职能的界限,营利水平决定了其承担道德责任的程度。科技发展水平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定时空范围。竞争机制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社会责任限于守法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对于在不同情形下社会责任的承担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条与《合伙企业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1]

一、营利决定企业和政府职能的界限及限定其责任程度

(一)营利性界分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职能

“正当性的盈利目标追求……决定了在正当性的边界范围内,企业……优势在于提供具有排他性、竞争性的“私人物品”参与市场竞争。[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以营利性为前提。营利性是企业与政府职能合理配置的依据。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职能转嫁到企业的头上,模糊企业和政府职能之间的合理边界。将使企业承担大量本应由政府履行的社会公共物品供给义务,挤干企业利润。“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3]

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守法义务,与营利并行不悖。道德责任是企业营利前提下自愿地为他人或社会提供经济上的帮助。要防止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转嫁到企业的头上。

(二)营利水平决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甚至唯一形式就是增加成本。在一定期限内,企业利润是确定的,支出越多,利润越少。这就会削弱企业发展能力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能力,势必造成一系列复杂问题如工人失业、债权人利益受损、商誉等无形资产流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受营利水平限制。但这仅仅针对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而言的。

道德责任主要表现为捐赠。实际上,很多企业是不愿意进行捐赠的。目前,企业捐赠更多的是来自社会舆论、甚至地方政府的压力而非自愿。笔者认为企业道德责任应以自愿为其限度。这既是企业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道德所需。

应当明确,企业营利水平和法律责任没有关系。法律责任必须履行,只要企业本身存继。有学者认为,“强调公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不加以区别,将大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一视同仁强加给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这必然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现象。”[4]甚至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国家来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可能是一种奢侈品”。[5]笔者认为该类观点只能适用于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遵循自愿原则,不存在“强加”的问题。法律责任不论企业规模、发展程度都必须履行。这是法治国家公民守法义务使然。当然,当法律根据企业规模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时,其应履行的责任当然会有所不同。但这是一视同仁的“必需品”,而不是什么“奢侈品”的问题。

二、科技水平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

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是受制于人类的理性水平的,尤其是当时的科技水平。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法律调整生活关系的范围扩大,新兴法律部门如自然环境法、太空法和原子能法的出现。任何法律是在彼时的人类认识能力基础上制定的,受制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的当时被认为是“科学”的。按照该“科学”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认识能力提高,“科学”的法律现在看来存在严重的问题。产品质量法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在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免责的条件之一就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如果随着科技发展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是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为的。或许正是因为此,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从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到二元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再如,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企业生产是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这意味着生产企业总是向环境索取、排放污染物的过程。虽然环境保护法规定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即使相关的标准和原则被认真贯彻实施,对环境损害仍是不可避免的。在此情形下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认为企业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因其是按照法律的指引行为的。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将企业这种负外部性内化从而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企业负外部性只能部分而不是全部地被内化。对于无法用金钱替代的损害如不可回复的环境损害、无法治愈的伤残及死亡,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完全内化的。那种认为负外部性可以完全内化的论调是金钱万能论的观点。

人有改善、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和权利。企业正是人类找到了改善生活、提高幸福指数的强有力武器。而企业在实现人类目标时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只要按照法律的指引从事行为,造成损害被认为是法律容许范围内的。我们不能抛开法律对企业作法律和道德上的非难。这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当然,对于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相关制度由国家财政或企业自愿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来弥补或减轻。

三、市场机制决定特殊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

如果说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裁员或破产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不应该存在。因为裁员或破产必然会损害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裁员及破产等法律就不具有道德基础。因此,无论在立法还是学理探讨都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泛化,否则就会出现笔者所说的这种看似荒谬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行事就履行了社会责任。这是特殊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所在。

从整个社会来说,企业缩减规模、减员和破产是市场机制的必然选择;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经过程;是企业发展壮大和东山再起的阵痛过程;是事物发展否定之否定的必然结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必经过程。因此,裁员、破产等法律不仅是对市场机制的积极回应,同时具有坚实的道德基础。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社会责任限于守法义务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7]“利益相关者理论”看起来如此之美,可以说兼顾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甚至是所有方面,像是济世安邦万灵药。给人一种若所有企业认真地履行了其社会责任,就不会出现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就会出现安定和谐的繁荣景象的美好图景。学者们喜欢徜徉于理论上的完美和个人的喜好,全不顾现实直白和严苛。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不确定性使其在法律生活根本无法完全实现。实际上,利益相关者理论使企业社会责任向守法义务回归。

(一)利益相关者之间是零和博弈

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其利润量是一定的,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财产支出。履行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利润,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企业利润又是经由交易获得,利润多少最终都由消费者承担。在此情形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了吗?同时,企业是营利实体而非慈善机构,当其没有利润时不可能自掏腰包来履行所谓的社会责任。这就决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终回归到守法义务的经济上的原因。

(二)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判断主体和标准难以确定

由股东、债权人、消费者、雇员(职工)、中小竞争者等构成的利益相关者是如此之多,由谁来判断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谁有权决定判断主体?对这些疑问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相对确定的答案。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若企业对雇员履行了社会责任,而对消费者没有履行社会责任,那么该企业到底有没有履行社会责任?是采一票否决抑或经济抵消方式呢?这就牵涉到判断标准无法确定的问题。实际上,判断主体无论是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农夫山泉”商家在中央电视台打出“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广告,既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也体现了对社会责任的承担。[8]笔者认为该判断太过武断,有“一白遮百丑”之嫌。因此,只有相关的法律才是最为恰当的判断依据。因此,判断主体和标准难以确定是企业社会责任回归守法义务的原因之一。

当今企业可通过自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表明其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自我评价方式很难甚至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从双汇瘦肉精事件前后看该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可知自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意义何在。[9]

(三)效率违约或违法使社会合约成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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