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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0:05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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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第13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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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四步——制定企业并购方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制定并购方案其实也就是基于前一个阶段尽职调查所获得的关于目标公司的第一手资料,针对目标公司设计出并购模式以及就相应的融资、支付手段、财税、法律等事宜作出安排。这一阶段的重要性在于其在整个并购活动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制定并购方案是对前面所有工作的一个总结与升华,同时也是是并购活动的后续阶段——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兼并协议的基础。在这一阶段,收购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
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是收购方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确定合理的支付价格的主要依据。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的成败。所以收购方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1)选择适当的评估机构
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极其复杂的工作,所以收购方必须委托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职业道德水准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来执行评估工作。
依据 199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同样可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
(2)选择适当的评估方式
使用不同的资产价值评估方式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收购方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适当的资产评估方法。下列几种资产评估方法是美国风险投资家们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其中常用的有资产评估、收益评估和现金流量评估等方法。收购方或许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1)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价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也是测算企业风险暴露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如果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近似等于其公司价格加负债的话,那么该企业的风险暴露程度也就比较低;如果企业资产升值,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投资者预期到的收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方式来进行资产评估:其一,账面价值评估,公司的账面价值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其二,账面价值的调整,账面价值的调整即按市价校正企业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从得出关于企业的更加准确的资产价值;其三,企业的清算价值评估,在对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之后,还要考虑到企业清算价值。企业清算价值,是指企业在面临解体、清算时,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和企业对所负债务在短期内的清偿能力。应当注意的是,清算价值只可以被认作是企业被清算时的一个指导性价格。其四,重置成本法,即以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考核企业资产价值的标准。一般来说,重建或重新购买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它们的历史成本,通常情况下它是企业资产价值的底价。
2)收益评估法
用创业企业的收益乘以一个收益比来计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在收益评估法中的收益变量,一般包括目标企业的历史收益、在现有股权结构下的未来收益、基于新所有权结构下的企业未来收益
3)现金流量评估法
评估创业企业的首要标准是未来的投资回报,即收购方可以从目标企业中获得的潜在的现金流量,也就是收购方从创业企业中得到的回报。而收益评估法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美国风险投资家在计算投资回报时较多地采用现金流量评估法。用现金流量评估法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经营性现金流量,即目标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现金或价值流出。包括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通过债务偿还的资本回报、利息和薪金、股息;其二,期末价值,即通过实施退出战略来回收本金和投资回报而也将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包括通过出售回收的本金、通过出售股权获得资本增值;其三,税收收益,目标企业如果经历连续几年的亏损,那么收购方可以合理地运用这些以前的亏损来抵补未来的收益,以谋求税收的节约。所以,收购方在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的时候可以将三种负的现金流量考虑在内:购买资产采用的延期支付而产生的负现金流、投资初期的资本回报率低于机会成本而产生的负现金流、因引进新的权益资本而导致的负现金流。
(3)合理确定评估客体
评估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资产评估客体的范围是否能够合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收购方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依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据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规定,则包括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递延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从评估实践看,评估对象具体可划分为两大类: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照资产的特征可将单项资产划分为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动产、资源性资产等五类。整体资产根据评估的目的可分为三类:控制权益(全部资产的本金化价格)、投资权益(全部资产扣除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
2、确定合适的并购模式以及并购交易方式
如前文所述,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并购可分为不同的模式。收购方选择不同的并购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并购后的法律效果、并购目的的实现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所以,选择何种并购模式,是并购方在决定进行并购时,尤其是制定并购方案时,必须慎重考虑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本书在前文介绍了并购模式的七种分类,但在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并非每一钟分类都构成收购方考虑的重点。例如,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这种模式划分实际上是一种并购财务方式的选择,这在下文中会另外叙述。从制定并购方案的实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收购方需要甚重考虑的是:在以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为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究竟选择何种并购模式选择对于收购方的发展有宏观战略意义。
(1)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理论
1)竞争优势理论
20世纪80年代初,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成为战略管理的主流,该理论认为:企业制定战略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即市场)高度相关,并且最关键的环境因素是企业所处的产业。该理论对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意义表现在于,收购方应当分析自身所处行业的特性和地位。如果收购方现处的产业有吸引力并且在该产业中优势,则可以考虑选择进行横向并购扩大自身的规模,或纵向并购巩固自身的地位;反之,则可考虑通过混合并购实行战略转移与撤退。
2)资源基础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各种资源所组成的集合,所以资源的差异导致了企业竞争力的差异。该理论对于并购模式选择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如果当收购方不具备或缺少在某一行业尤其是其想进入的行业的战略资源,而且也很难在要素市场上获取时,可以考虑进行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但是如果通过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的成本大于获取进入其他行业所需的战略资源时,可以考虑混合并购。另一方面,如果并购方拥有诸如商誉、知识产权等可以重复使用而不会贬值的战略资源,或者拥有富余的并且可以转移到目标行业的资源,如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时,则可以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最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并购企业所需要的战略资源缺乏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可转移性时,则可以通过纵向并购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进行相关混合并购企业一般拥有丰富的复用性资源,进行无关混合并购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可分割性资源。
3)企业核心能力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竞争力来自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这种优势的持续性,前者以企业资源和能力为直接支撑,后者来源于企业的核心能力。所谓企业的核心能力,本质是指企业独特的、专用性的知识和资源。该理论为企业并购模式选择带来的启示在于:横向并购,能使收购方原有核心能力在同行业中得以扩展、渗透增强;纵向并购可以使得并购方获得相应的互补性资源,弥补核心能力的不足;混合并购,可以让收购方进入与企业现有核心能力产生协同效应的新行业。
(2)并购模式选择的思路
并购模式的选择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15日 财综[2007]7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运输企业: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期限延续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推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我部修订和完善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除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等,下同)航班出境的旅客以及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以外,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班的旅客(包括乘坐商业专、包机旅客),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机场建设费。
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次10元(人民币,下同);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70元。
第五条 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执行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EM4)、冲8-400(机型代码DH8)、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若有更改,由民航总局商财政部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上价外单列,由旅客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旅客已缴纳的机场建设费。
第七条 机场建设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应按月将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上缴民航总局收缴专户,该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民航总局代收的财政性资金,只收不支,严禁坐收坐支或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九条 民航总局应在收到机场建设费后的3日内,将机场建设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金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总库”。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9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收入科目”。“一般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据此填列。民航总局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按照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场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格局不变,专项统筹用于机场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以及机场补贴。
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机场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建设,民航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归还外国政府贷款和空管基本建设贷款本息,以及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支出;对支线航空、特殊政策性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代征基金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机场建设费用于对民航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应作为资本公积(国有独享)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机场建设费预决算管理、资金财务管理等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场建设费的代征手续费按照当年机场建设费入库金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支付手续费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交通运输”03款“民用航空运输”11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支出”。
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直接从代征的机场建设费收入中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代征代缴机场建设费的会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8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机场建设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税收入。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应做好机场建设费征缴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有关方面应积极配合,做好机场建设费代征代缴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总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缴机场建设费及时足额缴入专户和中央国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机场建设费日常征缴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总局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民航总局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地方及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机场建设费,不得擅自提高、扩大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和范围,也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场建设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场建设费的具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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