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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2:45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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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建科[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全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和提高居住环境水平、节约能源资源、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部“十五”科技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编制“十五” 节能工作规划的要求及有关专项规划,按照《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计划纲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内)。

  附件: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

  我国已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目标、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保持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节约建筑用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减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地球变暖的趋势,是发展我国建筑业和节能事业的重要工作,也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为使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跨越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家计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结合国家经贸委《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纲要。

  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太阳能,河水、湖水、海水、地下水与地下能源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以及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建筑节能“九五”计划执行情况

  (一)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

  “九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1.加强了建筑节能的组织管理,制订了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和政策。

  建设部成立了节能工作协调组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开始了我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国建筑节能工作。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与工程试点转向全行业行政推动阶段;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建筑节能的组织管理工作得别了加强。

  第一次编制了我国《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明确了在我国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策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对各地实施节能50%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并进行节能专题论证;国家计委,电力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照明工程”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部长令,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许多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编制了当地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并出台了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九五”期间,建设部还召开了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2.建成的节能建筑逐年增加,太阳能和新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工作进展迅速。建筑节能工程从点到面逐步扩展。已从少数北方城市建造单栋节能试点住宅发展为几十个北南方城市成批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小区;建成的示范工程已超过100万平方米。全国每年建成的节能建筑,从“九五”初期刚超过1千万平方米发展到“九五”末期的5千万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至 2000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1.8亿平方米;建成太阳房一千多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拥有量2600万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并以每年平均25%的速度增长;地热和地下能源也开始得到推广应用。

  3.节能工作领域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我国建筑节能是从采暖地区居住建筑开始的。“九五” 期间,在一些城市开展了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体制改革的试验,还扩大到建造了一些公共建筑节能试点,和既有住宅进行了示范节能改造。

  4.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取得明显进展。通过实施国家“九五”建筑节能科技攻关项目、城市供热采暖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等一大批科技攻关、技术开发项目,外墙外保温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高效节能窗的水平大大提高;供热采暖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取得明显进展;太阳能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有了长足进步。

  5.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得到加强。“九五”期间,修订颁布并组织积极实施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组织制订和颁布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以及《热量表》等一大批产品标准;组织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等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编制,以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修改工作,为下一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的继续发展创造条件。

  6.建筑节能产业化有长足进步。建筑绝热材料生产发展迅速,年折合工程量共约1500万立方米;新型墙体材料产量不断增加,年生产量达2100千亿块标准砖;塑料门窗市场逐步扩展,年生产能力达149万吨;从事外墙外保温技术开发的专门企业已有30余家,具备热量表生产能力的企业有10多家;太阳能热水器年产量达610万平方米,年产值上亿元的近10家。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产品体系。

  7.全方位地开展了建筑节能的国际合作,提高了我国建筑节能的政策、技术与管理水平。继续扩大与法国、丹麦、德国与欧盟、加拿大、美国以及世界银行等开展了双边的、多边的建筑节能合作,学习和了解发达国家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技术与管理经验。

  (二)“九五”建筑节能的工作经验

  1.制定统一工作的规划,锁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有序展开的工作策略,从技术、标准、政策、产品、工程试点示范等方面协调全面推进。

  2.健全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或协调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筑节能行动。

  3.坚持开放的工作方法,积极广泛地开展国内外、部内外、部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与协调,同时谋求在政府建筑节能行政主管、建筑节能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与建筑节能相关产业的生产企业之间建立并形成灵活有效的平等合作关系。

  4.在加强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积极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建立促进建筑用能消费者积极、主动、自觉执行节能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的激励机制。

  (三)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1.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体制不顺、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3.建筑节能的投入过少。由于资金短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许多研究开发项目难以进行。

  4.建筑节能技术水平较低,一些成熟的技术与产品得不到及时推广应用。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迅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总体水平差距有所扩大。建筑节能法规、标准不完善、不配套。建筑能耗数据缺乏调查统计。

  二、“十五”期间和未来10年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的能源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到下世纪中叶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战略目标,我国的建筑节能事业必须围绕这个总体目标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基本上适应了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0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量为10.8亿吨标准煤,居世界第三位。我国节能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九五”时期,按1990年不变价格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30%,年节能率达到7.2%,节能率居世界前列,节约和少用能源4.1亿吨标准煤左右。

  随着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我国能源需求总量将稳定上升。能源结构会进行调整,煤炭用量所占比例将逐步减少,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将增加较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将有更快发展。西电东输、西气东送,将为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创造有利条件。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将给我国能源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也将进一步上升。因而,必须进一步贯彻国家“节约与开源并重”的能源方针,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应用,加速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实现能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用能在我国能源消耗中占有较大比重。我国2000年建筑用商品能源消耗共计3.56亿吨标准煤,占当年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27.8%。接近发达国家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1/3左右的水平。近几年全国每年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达16—19亿平方米。至2000年底,全国既有房屋建筑面积,城市已至76.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44.1亿平方米),农村为299.4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约占80%)。其中能够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5%,占城市既有采暖居住建筑面积的9%。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我国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也将逐步上升。

  (二)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深入发展,供热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加大,建筑业将持续高速发展,毁田烧砖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

  2000年底,中国城市人口达4.58亿人,城市化水平达到36.2%。预计到2005年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0%左右,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45%左右。预计“十五”期间,全国城乡住宅累计竣工面积57亿平方米,其中城镇住宅竣工面积27亿平方米,农村住宅竣工面积30亿平方米。由于房屋建筑具有投资大、使用寿命长的特点,如果这些新建房屋不按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则必将造成更大的浪费,并成为以后节能改造的重大负担。

  目前,我国实心粘土砖的年产量还有5400多亿块,绝大部分由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生产,每年因此毁坏和占用耕地达95万亩。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亟需加强。

  (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起建筑用能大幅度增加。

  采暖区城镇住宅冬季室内热舒适性要求不断提高,对温湿度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建筑用空调大幅度上升,每百户家庭的空调器拥有率每年约以20%的速度增长,宾馆、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普遍安设空调。空调负荷偏大,浪费电能。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居民普遍要求有家用生活热水设备,对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机械通风的应用逐渐增加。随着各类家用电器的普及,生活用电量将持续上升。

  广大农村地区住宅越来越多地安装采暖与空调设施。

  (四)随着建筑用能的增加,建筑用能排放的污染物随之逐年增加。

  世界各国房屋能源使用中所排放的CO2,大约占到全球CO2排放总量的1/3,其中住宅大体占2/3,公共建筑占1/3。从我国总体来看,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几项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北方城市重于南方城市,采暖期重于非采暖期。如北京市1998年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值采暖期平均为非采暖期的6倍。建筑采暖已成为城市大气的一个主要污染源。随着建筑耗能总量及其所占比例的增加,由此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必然会随之增长。因此,只有从源头上减少建筑采暖能耗,才能使北方城市采暖期大气污染的严重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三、“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安排

  (一)“十五”期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针,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与质量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不断提高用能效率,跨越式推进建筑节能事业,促进城乡建设、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十五”期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原则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改善建筑热环境相结合。要在改善建筑热舒适条件下节约能源,并在节约能源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建筑热舒适程度。对于冬季室温过低或夏季室温过高的建筑,着重在改善建筑热环境,也要注意节约能源。努力实现室内热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建筑夏季室温低于30℃,冬季室温达到18℃左右的基本要求。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改善大气环境相结合。采暖空调用能造成城市严重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过量排放,必须从源头上节约建筑用能,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的一项战略措施,尤其是对解决边疆、海岛、偏远地区的用能问题,更为重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才能使用能得到切实保障。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墙体改革相结合。要发展建筑节能,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就必须积极开展墙体革新;而要搞好墙体材料革新,就必须发展建筑节能。二者应当紧密结合,综合推进。

  坚持加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与改善采暖空调系统相结合。在加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的同时,重视提高采暖空调系统的用能效率,使建筑节能收到实效。

  坚持政府对节能的宏观调控引导与市场机制对节能的促进作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节能的宏观调控作用,用政策法规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市场和节能产业化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又要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必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居民的节能行为也自然会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因此,要使节能政策和法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重视企业与居民的实际经济利益。

  (三)“十五”期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部署和重点

  在全国范围内有秩序地推进建筑节能,由易到难,从点到面,坚持不懈,稳步前进。

  在建筑地域上逐步扩展:巩固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节能成果,积极开展中部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并尽快向南方夏热冬暖地区扩展;巩固大城市建筑节能成果,积极向中小城市、县镇,以及广大农村地区扩展。

  按建筑类型逐步推开:先从居住建筑开始,再在公共建筑中开展;从新建建筑开始,到室内热环境不良和有利于改造的既有建筑,然后是其他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

  在重视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同时,积极推进供热采暖体制改革,加强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节能工作,积极提高用能设备的整体效率。

  节约能源与改善建筑热环境要求逐步提高。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第一步要求节能30%—50%。随着节能条件的改善与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节能要求,并逐步改善热舒适条件,使我国整个建筑节能工作逐步向发达国家目前水平接近。

  在加紧建设节能建筑的同时,促使建筑节能产业健康有序地同步发展。

  “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是:

  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方严寒与寒冷地区城市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

  积极开展城市供热体制与建筑采暖按热量计量改革;

  加快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步伐;

  大力推进太阳能、河水、湖水、海水与地下能源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工作;

  大力加强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研究研讨并努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和经济环境差别很大,资源和技术条件也有所不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出本地区的计划,做出进一步的落实安排。

  (四)发展目标

  对于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严寒和寒冷地区2001年前大中城市全面执行,2003年底前小城市普遍执行,2005年底各县城均予推行。

  对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居住建筑2001年起应采用双管系统,室温可调控,并预留安设户用热表的位置。同时,在城市新建小区建设中逐步扩大供热采暖系统分室调控室温和热量按户计量收费的技术和管理试点,2002年起取得成效后,成片推行,2005年在各大中城市全面推行。

  对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安设热表并计量收费技术的工作,2001年起在大中城市中开始组织技术和管理试点,2003年起取得成效并有步骤地推广,在2010年底前全面推行。

  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对既有供热厂、热力站、锅炉房和供热管网系统进行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2001年起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开始有计划地进行改造,至2005年达到满足供热采暖系统经济安全运行的要求。2001年起新建供热厂、热力站、锅炉房和供热管网系统要按室温可调控和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城市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全面禁止使用毁田生产的实心或空心粘土制品。积极发展钢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板墙结构及其他各种新型复合结构,减少普通砖混结构,为推广应用新型轻质高强墙体材料提供条件。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到2005年达到3000亿块,占墙体材料总量的40%。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竣工面积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50%。其中大中城市市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0%以上。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研究开发采用不同能源的多种供热采暖和空调降温方式。2001年起有组织地进行研究和试点。2003年提出技术经济总结报告,以在不同气候地区、不同应用条件下加以推广。

  夏热冬冷地区大中城市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3年小城市普遍执行,2005年各县城均予推行。夏热冬暖地区各省和自治区2002年制定当地的建筑节能规划和政策,组织建筑节能试点工程,2003年大中城市开始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小城市普遍执行,2007年各县城均予推行。

  2002年起组织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及工程试点,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4年起开始执行。

  村镇建筑也要根据当地条件,及时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通过示范倡导,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和热环境目标。

  研究开发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下水、河水、湖水、海水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与设备,继续研究推广太阳能建筑,到2005年累计建成太阳能建筑5000万平方米。通过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试验研究,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到2005年太阳热水器集热板使用面积要达到6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率占城市家庭的10%—12%。利用太阳能发电、采暖与空调的建筑以及利用地下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

  保温材料、节能门窗、温控设备、热计量表、暖通空调和系统控制,以及太阳能利用等建筑节能产业,到2005年基本做到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发展有序、科技含量高、并具有前瞻性,与建筑节能工程规模同步协调发展。

  在建筑面积持续增长的同时,通过采取多方面的建筑节能措施,到2002年使由采暖产生的大气污染得到控制,采暖期大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扭转,到2005年,主要城市采暖期大气环境初步接近国家环境质量指标要求。

  采取上述措施,在“十五”期间,共计可节能2854万吨标准煤,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数量:总悬浮颗粒物10.0万吨,SO271.9万吨,NOX36.0万吨,CO26992万吨。

  四、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各方关系

  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负责。建设部建筑节能工作协调组,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有关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将建筑节能纳入经常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部节能工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精干有力的队伍,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健全建筑节能的执法机构,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与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检查监测体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在政府机构精简的条件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建筑节能社会团体与中介机构,从事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政策规划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技术开发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管理试点示范工程、进行节能检测、组织宣传培训等。同时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与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建筑节能工作做好。

  (二)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1.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发布建筑节能法规。

  2.要尽快研究制定供热采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及实施方案。要使职工供暖货币化,改暗补为明补;要制订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办法,使产热、供热和用热各方面都从节能中获得经济效益;要积极地从点到面逐步推进此项改革,以保持社会稳定。

  3.抓紧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扩大试点并组织推广。我国既有建筑数量巨大,使用中能源浪费严重。各地要积极制定专项计划,争取像抗震加固那样得到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改造。

  4.要加速制订并发布各种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除陆续颁发的不同地区的节能设计标准均应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管理范围外,还应逐步制订建筑空调运行管理办法、建筑供暖计量收费实施办法、既有建筑用能效率检查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等。

  5.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建造,达不到节能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还需停业整顿、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推行。

  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对节能设计的管理,落实对节能设计的审查,要把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设计审查通过的必要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于节能建筑中采用的伪劣产品、不合格品,标准图、产品手册中虚报高估节能保温效果,节能产品介绍中的虚假欺骗宣传,以及节能设计、施工和检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都要加强查禁处罚力度。

  (四)促进技术进步,推行科技创新

  要抓紧建筑能耗统计、产业普查等基础工作,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完成一批建筑节能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成套技术开发推广和产业化项目,研究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先进产品,建立节能建筑标识认定体系,编制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做好技术和产品的转化工作,促进节能技术市场化、产业化,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拟重点开展以下方面的科技项目工作:

  1.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

  2.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研究。

  3.建筑供热改革及配套政策的研究。

  4.建筑节能产业化现状及发展政策的分析与研究。

  5.建筑能耗的调查分析。

  6.建筑节能热工检测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7.采暖地区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8.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9.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1.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应用的成套技术及其对环境影响的评估。

  12.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结合的研究与工程应用。

  13.地源热泵及水源热泵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4.采用不同能源、不同采暖与制冷方式、系统调控及计量系统的开发和技术经济分析。

  15.公共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6.建筑围护结构体系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及技术经济分析。

  17.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及管理的研究。

  18.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动态及我国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战略的研究。

  (五)加快标准制订步伐,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编制出配套的建筑节能标准,是推进建筑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仅有少量建筑节能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应尽快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其中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程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各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运行标准、检测标准、能耗标准、新能源利用标准等。

  “十五”期间急需编制的标准包括: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应用标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小城镇及农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计量技术标准和采暖收费标准;供热采暖运行技术标准;空调制冷运行技术标准;民用建筑采暖能耗检测方法;民用建筑空调能耗检测方法;建筑能耗定额;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等。还需编制常用建筑材料基本热工参数、常用建筑用能设备基本参数。常用建筑气象数据等标准手册,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通用设计与标准图集等。

  配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应编制全国的和地方性的标准图、通用图等配套图集。应加强对国外节能标准的调查、收集和分析研究工作。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

  (六)做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

  技术推广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建筑节能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开展节能的试点示范工作,认真组织,抓出经验。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室热环境的节能建筑和示范小区。各地要通过示范建筑、示范小区的建设,研究适应当地条件的新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要以试点工程为载体,综合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展示节能成果,扩大宣传和推广。示范建筑和示范小区应认真总结,严格验收,把好质量关。示范项目应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可采取媒体、新闻发布会、现场会、推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七)提高节能意识,加强信息传播

  要经常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提高开发商和广大居民的认识程度;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重视程度;组织学习《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举办建筑节能培训班、研讨会;加强建筑节能科技书刊和通俗读物的出版工作;建立建筑节能信息网站,搜集整理国内外信息;扩大与国外交流渠道。

  (八)加强引导调控,积极培育市场

  建筑节能跨越式发展提供的巨大市场机遇,必将带动建筑节能产业化的迅速发展。针对当前建筑节能产业存在盲目上马、重复建设、小型分散、技术落后、质量低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妨碍建筑节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对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诸多问题,应该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推动规范性建筑节能市场的形成,促进节能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保证节能效果的目的。

  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市场和调控经济的原则和手段,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在各方面专家和企业界代表的积极参与下,通过提出节能目标、制订节能规划、考察资源状况、研究技术条件、完善产品标准、规范产品认证、组织产品标识、分析市场动态、评估节能潜力、鼓励开发创新、引进先进技术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筑节能产品需求预测、节能技术发展方向、节能市场信息、推荐限制和淘汰产品目录,并通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处罚违规企业、禁用不合格产品等手段,引导建筑节能产业通过正常竞争,做到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产品配套、规模合理、质量提高,以开辟广阔的建筑节能市场,满足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需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九)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投入。

  各地应结合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积极作好有关项目的申报,力争列入国家计划,取得资金支持;各地可利用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的机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集中开展建筑节能项目,通过项目列入地方预算,筹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所需的资金。

  用好已有的墙改专项费用,争取在保持已有墙改专项费用基数和标准不增加的情况下,明确墙改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确保专项费用的35%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及有关的建筑节能工作。

  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争取国际资金的支持。

  各地还可通过建筑节能研究开发项目培养、扶持若干企业,并使新产品开发与示范工程相结合,鼓励节能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十)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

  发达国家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早,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我国建筑用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巨大,并正在持续快速增加,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同时由于我国建筑节能产业市场潜力十分巨大,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很想打入中国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应抓住机遇积极开展与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民间团体和企业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资源,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服务。

  继续扩大与加拿大、美国、欧盟、法国、荷兰等国家,以及与世界银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全面开展新的合作项目。通过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展览参观、合作研究、出国进修、举办研讨会、建设示范工程、兴办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合办研究开发组织等多种途径,广泛拓展合作领域,以跟踪世界科技发展动向,努力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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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外经贸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保
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1995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文),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报批程序、报告制度和日常监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现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金融法规,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的监督管理。各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为总管理机构)应克服“重设立轻监管”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
总管理机构要根据境外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设立专门部门并配备充足人员力量或指定专职部门、专职岗位负责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总管理机构应进一步理顺内部有关部门对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责任,总管理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授权、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信贷风险评级、外汇及衍生产品交易等重要业务的
具体规定。
总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此文后1个月内将本单位内设的管理境外金融机构的部门的名称、职能、负责人、联系人员名单、电话及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二、总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境外经营性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制度,对境外经营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实施有效的内部稽核监督。
(一)申请在境外设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管理机构应在申请报告中对拟设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的设置和有关人员的配备作出具体安排;对已设立的境外经营性金融机构,总管理机构应根据境外经营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的稽核人员。
(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熟悉当地的经济金融法规,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境外经营性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履行对本机构业务工作进行内部稽核的职责。总管理机构要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程序、稽核频率、稽核报告的报送、稽核结果的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该规定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总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报表报送制度,并按下列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一)对设在境外的银行分行、附属行、持股25%以上的银行及取得当地银行执照的机构,其总管理机构以机构或国别(地区)为单位,按月报送境外机构的业务基本情况报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综合监控比例报表及对最大10家客户贷款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除按机构或国别(地区)为单位报送外,还应按总管理机构为单位汇总上报(报表格式附后);年中和年末除报送上述报表外还须按《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报送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综合监控比例报表中的资本充足率,以上报当地金融管理当局的要求填制,当地金融管理当局对资本充足率没有上报要求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编制。
(二)对设在境外的保险公司分公司、附属公司、合资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其境内投资单位以机构或国别(地区)为单位,按月报送境外保险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年中和年末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人员变动情况、业务承保理赔和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资金运用主要形式及金额情况。
(三)对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代表处及其他金融机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按《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四)以上报表填制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汇率按汇总日期的有关汇率确定。
(五)凡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向其总管理机构、当地金融管理当局上报的报表资料,以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均需报中国人民银行。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及其他在京总管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其他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送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上报总行。月报表、季报表分别在月后25日、30日内报送,半年工作
报告应在本年度7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第二年度3月31日前报送。
(七)总管理机构应自1996年10月开始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四、境外中资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的,总管理机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办理:
(一)增减资本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机构升格,撤销或合并;
(三)修改章程;
五、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代表、代表等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总管理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同意后,总管理机构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六、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营业地址变更及机构名称更改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附件1:境外金融机构(银行)业务基本情况报表

报告期:
单位:人民币元
---------------------------------------------------------
|序 |银行|资产|负债|实收|本期利润|存款|贷款|出口|出口|信用证|进口开证|担保|外汇投资|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号 |名称|总额|总额|资本|(亏损)|余额|余额|议付|托收|通知 | 金额 |金额| 金额 |币种|折合率|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附件2:境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报告期: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 1| | | 短期存款 |46| | |
|-------------|--|---|---|------------|--|---|---|
| 贵金属 | 2| | | 短期储蓄存款 |47| | |
|-------------|--|---|---|------------|--|---|---|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3| | | 财政性存款 |48| | |
|-------------|--|---|---|------------|--|---|---|
| 存放同业款项 | 4|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49| | |
|-------------|--|---|---|------------|--|---|---|
| 存放联行款项 | 5| | | 同业存放款项 |50| | |
|-------------|--|---|---|------------|--|---|---|
| 拆放同业 | 6| | | 联行存放款项 |51| | |
|-------------|--|---|---|------------|--|---|---|
| 拆放金融性公司 | 7| | | 同业拆入 |52| | |
|-------------|--|---|---|------------|--|---|---|
| 短期贷款 | 8| | | 金融性公司拆入 |53| | |
|-------------|--|---|---|------------|--|---|---|
| 应收进出口押汇 | 9| | | 应解汇款 |54| | |
|-------------|--|---|---|------------|--|---|---|
| 应收帐款 |10| | | 汇出汇款 |55| | |
|-------------|--|---|---|------------|--|---|---|
| 减:坏帐准备 |11| | | 委托存款 |56| | |
|-------------|--|---|---|------------|--|---|---|

| 其他应收款 |12| | | 应付代理证券款项 |57| | |
|-------------|--|---|---|------------|--|---|---|
| 贴现 |13| | | 卖出回购证券款 |58| | |
|-------------|--|---|---|------------|--|---|---|
| 短期投资 |14| | | 应付帐款 |59| | |
|-------------|--|---|---|------------|--|---|---|
|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15| | | 其他应付款 |60| | |
|-------------|--|---|---|------------|--|---|---|
| 自营证券 |16| | | 应付工资 |61| | |
|-------------|--|---|---|------------|--|---|---|
| 代理证券 |17| | | 应付福利费 |62| | |
|-------------|--|---|---|------------|--|---|---|
| 买入返售证券 |18| | | 应交税金 |63| |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9| | | 应付利润 |64| |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20| | | 预提费用 |65| | |
|-------------|--|---|---|------------|--|---|---|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 发行短期债券 |66| | |
|-------------|--|---|---|------------|--|---|---|
|长期资产: |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7| | |
|-------------|--|---|---|------------|--|---|---|
| 中长期贷款 |22| | | | | | |
|-------------|--|---|---|------------|--|---|---|
| 逾期贷款 |23| | | 流动负债合计 |68| | |
--------------------------------------------------

--------------------------------------------------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 减:贷款呆帐准备 |24| | |长期负债: | | | |
|-------------|--|---|---|------------|--|---|---|
| 应收租赁款 |25| | | 长期存款 |69| | |
|-------------|--|---|---|------------|--|---|---|
| 减:未收租赁收益 |26| | | 长期储蓄存款 |70| | |
|-------------|--|---|---|------------|--|---|---|
| 应收转租赁款 |27| | | 保证金 |71| | |
|-------------|--|---|---|------------|--|---|---|
| 租赁资产 |28| | |应付转租赁租金 |72| | |
|-------------|--|---|---|------------|--|---|---|
| 减:待转租赁资产 |29| | | 发行长期债券 |73| | |
|-------------|--|---|---|------------|--|---|---|
| 经营租赁资产 |30| | | 长期借款 |74| | |
|-------------|--|---|---|------------|--|---|---|
| 减: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31| | | 长期应付款 |75| | |
|-------------|--|---|---|------------|--|---|---|
| 长期投资 |32| | | | | | |
|-------------|--|---|---|------------|--|---|---|
| 减:投资风险准备 |33|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
|-------------|--|---|---|------------|--|---|---|
| 固定资产原值 |34| | |其他负债款 |77| | |

|-------------|--|---|---|------------|--|---|---|
| 减:累计折旧 |35| | |所有者权益: |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36| | | 实收资本 |78| | |
|-------------|--|---|---|------------|--|---|---|
| 固定资产清理 |37| | | 资本公积 |79| | |
|-------------|--|---|---|------------|--|---|---|
| 在建工程 |38| | | 盈余公积 |80| |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39| | | 未分配利润 |81| | |
|-------------|--|---|---|------------|--|---|---|
| 长期资产合计 |40| | | | | | |
|-------------|--|---|---|------------|--|---|---|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2| | |
|-------------|--|---|---|------------|--|---|---|
| 无形资产 |41| | | | | | |
|-------------|--|---|---|------------|--|---|---|
| 递延资产 |42| | | | | | |
|-------------|--|---|---|------------|--|---|---|
| 其他资产 |43| | | | | | |
|-------------|--|---|---|------------|--|---|---|
| 其他资产合计 |44| | | | | | |
|-------------|--|---|---|------------|--|---|---|
|资 产 总 计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83| | |
|------------------------------------------------|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 万元: |
| 抵押品 万元。 |
--------------------------------------------------

附件3:境外金融机构损益表

报告期 单位:人民币元
--------------------------------
| 项 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
|一、营业收入 | 1 | | |
|利息收入 | 2 |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3 | | |
|手续费收入 | 4 | | |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 5 | | |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 6 | | |
|租赁收益 | 7 | | |
|汇兑收益 | 8 | | |
|其他营业收入 | 9 | | |
|二、营业支出 | 10 | | |
|利息支出 | 11 |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12 | | |
|手续费支出 | 13 | | |
|营业费用 | 14 | | |
|汇兑损失 | 15 | | |
|其他营业支出 | 16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17 | | |
|四、营业利润 | 18 | | |
|加:投资收益 | 19 | | |
|加:营业外收入 | 20 | | |
|减:营业外支出 | 21 | | |
|五、利润总额 | 22 | | |
--------------------------------

附件4:境外金融机构(银行)综合监控比例报表报告期

单位:
人民币元
----------------------------------------------
| | | 存放款比例情况 | 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 | 资产流动性比例情况 |
|序 |银行|------------|------------|------------|
| | | | | |余期1年|余期1年| | | | |
|号 |名称|存款余额|贷款余额|比例|以上贷款|以上存款|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比例|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资产利润率 | 资本充足率 | 备注 |
|序 |银行|------------|------------|-----|
| | | |平均资产| |资本(营|权重风险| | |折合|
|号 |名称|利润总额| 总额 |比例|运资金)|资产总产|比例|币种|率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附件5:境外金融机构(银行)对最大10家客户贷款状况表

报告期: 单位:人民币元
--------------------------------
| | | 贷款余额/资本总额 | 备 注 |
|客户名称| 贷款余额 |-----------|------|
| | |上期末实际|本期末实际|币种|折合率|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合 计| | | | | |
--------------------------------













1996年10月4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确保系统稳定、正确、快捷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结合资金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组、清算点以及办理相关清算业务的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清算有关各项工作。
第三条 资金清算系统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或修改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各级清算中心(组)设以下岗位:业务主管、信息录入、复核发送、查询/查复、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一、业务主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本行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办理系统签到和日终有关事项。
二、信息录入。根据审核正确的有关凭证,准确录入(或磁盘转入)清算业务各要素,根据会计部门提交的查询/查复通知书录入和发送查询/查复信息;打印接收各信息。
三、复核发送。对录入(磁盘和手工)信息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复核收、付款单位帐号、名称、发送金额和汇划方向,要素核对无误及逐笔明细金额与批合计数一致后上网发送;负责使用和保管“电子汇划专用章”。
四、查询/查复。接收有关会计柜台传来查询/查复信息,向会计柜台分发上级清算中心发来的他行查询/查复信息;对本行接收的既不能转发,也不能落地的信息,查明发报行、信息编号、汇划金额等情况后,向发报行发出查询。
五、安全管理。设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负责生成本行密钥和向上级清算中心申请密钥;负责每天向上级行签到操作,按规定向会计柜台颁发和更换密钥;接收和审查有关会计柜台传入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原始凭证、信息磁盘(带)及其他需要清算中心(组)办理的业务单证;分
别向有关会计柜台转交接收并经整理的有关单证,并认真办理签收/付交接手续;负责使用和保管“转讫”章。
六、事后稽核。负责将昨日本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稽核。稽核的重点是“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待汇出情况统计表、相邻结点信息核对情况表。对稽核出的问题应向业务主管汇报。
七、档案管理。负责纸质档案资料和备份数据磁盘(磁带)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上述凡与清算系统终端操作有关的各岗位,必须由业务主管人员事先在系统中设置各岗位操作人员代码、姓名和口令,并由业务主管分别通知每个操作人员,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操作人员口令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按岗位设置相应操作人员;因人员不足相关岗位必需交叉的,应以业务和安全岗位有关人员适当交叉,不得在业务或安全操作各自内部相互交叉。

第三章 系统初始化
第七条 系统初始化必须在系统开通前或新增清算机构加入清算系统前完成,禁止在系统正式运行后重新初始化;因计算机等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系统无法继续运行的应通过相邻结点或备份数据进行系统恢复,仍不能恢复运行的,应报经上级行批准,才能对系统重新初始化。重新初始化
时必须将信息编号置为大于本清算中心(组)已发出汇划信息笔数。
第八条 初始化时必须按(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设置环境参数,联行行号和清算机构号对照表,科目字典、凭证种类、摘要、帐类等标准代码。
普通批量发送参考笔数为:总行、分行之间50笔/批,分行、市(地)行之间30笔/批,市(地)行、县级行之间10笔/批,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必须在初始化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格式,开立核算所属各行及本中心(组)使用的全部帐户。

第四章 日常操作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清算系统工作时间:各分行清算分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签到时间为每天(节假日不签到)上午8:30~9:00;分行以下各级清算中心(组)向上级签到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各级清算中心(组)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00;每天下午4:00发布“清算开始”指令,
4:30发布“停办交易”指令。中午不得关机休息。
各级清算中心(组)在约定时间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
第十一条 工前准备。各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每天必须按时启动UPS、打印机、路由器和清算主机等相关设备,并在开始营业前由业务主管和安全员分别相互屏蔽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完成初始化共享内存和工前准备,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相应模块,做好当日各项业务操作准备
工作。
第十二条 签到。每天完成工前准备,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根据上级行规定的每天签到时间相互屏蔽分别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向上级行清算中心签到。签到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汇划信息录入。
一、手工录入。操作员根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并初步核对的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原始结算凭证,认真准确地录入各要素。批量录入的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必须与汇划清单金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因会计柜台填制凭证、清单有误的,应整批退回汇出行
会计柜台重新填制,已录入的信息应予全部清除,同时做好记录。清算中心不得更改会计柜台转入单证内容。因客户凭证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段长度的,可以能明确反映原要素内容为原则适当缩简。
二、磁盘(带)转入。操作员根据会计柜台送来信息磁盘(带)按机构逐户准确转入清算系统,因磁盘(带)损伤不能转入的应将其退回会计柜台并附说明。
三、以联网方式传入清算系统的汇划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复核发送。复核操作员以自己代号和口令进入“复核发送”子菜单,对手工录入的和磁盘(带)转入信息进行复核。手工录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汇划金额和方向,汇出、汇入行,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磁盘(带)转入信息复核的重点
为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发现信息有误的,应退回录入操作员或财会部门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员不得自行修改信息各要素。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录入和发送。与资金清算业务有关的需要通知有关行的紧急文件可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编辑和传送。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电子文件必须经部门业务主管或行领导批准。与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无关的不得通过本系统发送,以保持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 系统监控。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设置系统监控终端,重点监控本行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信状况、信息流量、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技术人员或有关行联系,查清产生问题原因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接收信息打印。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收的需在本行落地打印的资金汇划、电子文件、查询/查复等信息,应视情况随时打印或定时打印,并必须在日终前完成打印。打印出的各种单证及电子文件应及时按单位清分整理成套,在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一联补充报单
(会计柜台记帐联)加盖电子汇划专用单后送达有关行处或人员处理。因打印故障致使打印出凭证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登记错打凭证起讫号码和重新打印凭证张数,防止凭证重复送出。
第十八条 每天发布“清算开始”和“停办交易”指令由总行按规定时间统一设置,各级行应及时转发上述指令,并认真监控指令发送状况,确因线路故障致使指令无法按时收到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确认属实后,可由未收到行自行完成上述指令的发布。
第十九条 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是确保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发送和接收信息一致的基础。各级清算中心(组)必须认真按时与相邻结点进行核对。发生勾对或汇差核对不符的,应向有关行申请明细核对(只能申请一次),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凡发生不符的在未
明细核对查清问题之前,不得做下步工作。经与有关核实确因通信中断无法继续核对的,先以本行数字为准继续日终以下工作,待线路恢复时应优先通过历史明细对帐对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日终汇总对帐。各清算中心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一致,本身帐务结平之后,应对所属发布广播汇总对帐信息,并确保发送成功。下级行收到上级行广播汇总对帐通知后,应与本行各有关数字(发生额)核对一致;同时将打印出的当日“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提交资
金计划和财会部门各一份。当日如有待汇出款项的,应同时打印出待汇出统计表提交上述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备份。每天营业结束前,各级清算中心(组)应通过系统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应用小型机以上处理清算业务的,应由计算机技术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使用其他机型的由清算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备份出的磁盘(带)要注明日期和内容,交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
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营业日期调整。每天营业和日终帐务处理正确后,应输入新的正确营业日期。资金清算系统日期应与实际日期保持一致。需要设置处理特殊业务的日期,以总行通知日期为准。

第五章 清算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天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完成后,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继续本身帐务的平衡工作,凡出现不平的均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日借、贷方发生额不平衡、借贷方余额不平衡的,不得结束当日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每天必须打印科目日结单(特种转帐凭证暂不打印)。
第二十四条 资金清算系统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按附式一“资金清算系统使用会计科目一览表”。资金清算核算流程见附式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凡在当日清算开始之前接收到会计传来资金汇划信息及有关单证、查询/查复通知书等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的各种事项,必须在清算开始之前完成录(转)入系统,严禁压票、压单,杜绝漏发、重发;清算开始之后收到的单证及汇划信息应妥善
保存,待第二天签到后优先录入发送。
第二十六条 待汇出款项的处理。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受的信息应全部转发或打印出有关单证,确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发出的,在日终时暂作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留待次日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无法转发或打印出信息的处理。因系统“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或“相邻结点表”编制错误,导致资金汇划信息无法转发出去、也不能落地打印而停留在本行的信息,发生行应首先检查本行相邻结点,若无误可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收到查复并确认属发报行错误的,发生
行可按错误信息的联行号开立清算资金往来或应收清算资金、电子汇划款项帐户,通过信息录入方式,原路退回发报行,并通过手工记帐,调整应收、应付帐目,保持当日帐务平衡。退回信息第二天,消除上述相应帐户。发报行收到退回信息后应修改“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并按正确
路径重新发送。
第二十八条 待查帐务处理。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与相邻结点核对信息,并完成当日工作,事后发现双方帐务不符,经历史明细核对确认具体不符明细清单,由发出行列待查帐目,通过置重发标志日后补发。

第六章 系统相关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管理。清算机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增加、减少或变更,由总行定期根据有关文件统一制作机构调整磁盘文件颁发各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省、自治区分行省辖联行机构联行业务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异地
汇划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变化的由各分行统一制作磁盘文件,下发各清算机构遵照执行。各行不得直接通过手工修改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对照表。
第三十条 科目代号、凭证种类、帐类标准代码发生变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应根据总行文件规定准确调整,不得自行增加或删减各项标准代码。
第三十一条 止付指令操作。因所属机构长期透支又不能及时补充资金,需要停止其发出贷记业务的,必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决定,清算部门收到其签发的对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后,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操作员共同完成止付指令发出操作;需要停止止付的,根据收到的
停止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由上述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停止止付指令操作。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档案管理。清算业务档案管理包括纸单证、登记簿和报表及备份磁盘(带)等。科目日结单、留存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补充报单按日装订,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按月装订,各种满页登记簿每半年分别装订一册;数据备份出的磁盘(带)的保管环境
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规范。备份数据要做到异地存放。
清算系统档案保管期限。纸质单证、登记簿和日报表长期保管;磁介质档案保管期限:传送会计的接收信息磁盘(带)按10个工作日为期周转使用,汇划信息备份归档磁盘(带)长期保管。
第三十三条 年终事务处理。每年12月31日日终时,各行必须将本年度收到的信息,包括待汇出信息全部转发或打印完毕,不得留有未录入会计转交凭证或未发出待汇出汇划信息。在打印出年终必须打印的各种信息后,按照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顺序和步骤完成年终结转工
作。未办理年终结转事务的,不得办理新年度所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清算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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