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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29:51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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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 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五、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在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参照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 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没有遗漏或隐瞒;

(二)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三)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四)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五)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在报送任职登记表时,应当参照以上内容做出承诺,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还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诺。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应录入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登录中国证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http://data.csrc.gov.cn中的基金公司进入本系统),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业高管人员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的录入及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免以上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更新数据内容。

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相关申请、报告的格式与内容作了统一规定,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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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公司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六条 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 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利息收入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是指投资咨询、担保收入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权转让收益,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指转让股权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等的数额。股权转让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年度终了,公司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报。
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公司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日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经营状况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应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投资收益率=投资净收益/投资总额×100%
3、对外担保率=对外担保余额/资本总额×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

(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坝区移民资金的单位,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和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移民计划和进度拨款,实行决算和验收制度。

  (三)专款专用。坝区移民资金是专门用于施工占地移民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移民资金挪作他用。移民经费的拨付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第四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坝区移民补偿资金。

  (二)坝区移民资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计划、财务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编制移民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省移民局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投资计划的审批,指导、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每年9月30日以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0月31日以前,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移民局审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以省移民局审批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执行依据。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计划的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每年10月份左右调整一次。属投资大类内的项目调整,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属投资大类计划的调整,由省移民局审批。

  第十二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的项目,超过部份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移民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年终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本级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移民项目法人单位,亦须按上述规定向本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向有关方面及时报告统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范围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临时占地补偿及复垦费、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及监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项目。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由省移民局根据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按隶属关系下拨,不允许人为滞留资金。

  第十八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南水北调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参照财政部颁发的《三峡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移民建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其他费用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移民机构的实施管理费。从移民项目经费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经费的使用建立“下管一级”责任制。各级行管费由管理机构内部设置的机构单独建账、单独开户。

  (二)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等间接费用,由省移民局统一掌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利息,其性质属移民资金,实行报批,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移民部门可以拒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把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再进行设计和评估。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移民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移民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坝区移民工程项目造价是移民工程项目预(概)算的依据,也是进行项目决算及审计的依据。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日常审计)过程中,有权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批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持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监察部门牵头,移民、审计、检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移民资金监督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并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财务检查制度,做到内部财务检查与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相结合,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实行离任审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资金的各单位,均应接受移民系统的财务内部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缓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擅自变更移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

  (三)移民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机构报送移民资金计划、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五)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停移民资金拨付,并报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变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

(五)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机构行管费或非移民项目;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移民资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移民管理机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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