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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49:20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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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卫生部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试行)

1983年8月1日,卫生部

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搞好卫生防疫站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制订主要的制度如下:
一、办公制度
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时间内,不处理个人私事。
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5.急事先办,缓事后办,杜绝拖拉作风。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二、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2.计划应于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办公室综合整理,经站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4.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主管站长批准。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
6.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一月底以前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单位。
三、会议制度
1.站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正、副站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支)委书记参加,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2.站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站长主持。正、副站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全站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站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3.全站职工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等。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站务会精神。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5.民主生活会:以科室或小组为单位,每月一次,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考勤制度
1.设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出勤登记,每月一次汇总统计。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内容。
3.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5.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6.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可给予适当的补休假。
7.请假审批权限按地方规定,产假、探亲假、节日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文书处理制度
1.拆送文件: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科室者外,均经收发人员开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站长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3.办文:要认真负责及时,重要的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处理意见要报站领导审核,涉及若干个科(室)的,要及时会签处理,办公室要督促、催办。
4.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站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后先交办公室修改,后送站领导签发。
5.印发文:修改较多和字迹不清的要先清稿,再交办公室安排打印,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打印和校对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印前对修改的文字应认真复查。对于重要发文,盖章分发前必须再次核查,防止差错。
6.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专职人员管理。
7.清理文件: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查批准,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烧毁。
六、请示报告制度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下级要向上级请示报告。
3.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业务活动后要及时汇报。
4.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办法。
5.专题调查、科学实验结果要向上级作书面报告。
6.发生差错、事故和违法案件,除及时向上级口头报告外,应补充书面报告。
7.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要先报上级审批。
8.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等问题,应报告上级审批。
9.卫生防疫用药,器械装备和生物制品分配计划要报告审批。
10.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专业培训班均应做出计划报告,统一安排。
11.在工作中遇到涉及政治、方针、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七、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站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组织合理收入,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2.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卫生防疫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站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3.工作人员外出预领旅差费,要按实际需要,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在一周内结清旅差费。在已支预借款未结清前,不准连续预借。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4.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无法取得正式单据或单据遗失时,经手人应写明理由,由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和领导审核批准方予报销。
5.对价拨给外单位药品、器材的收费:对外单位的体检、疾病查治、检品的收费,应按数量、项目和各地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务负责收费,开具收据,并留存根备查。


6.工资、保健津贴、会议补助、夜餐补助、奖金发放均应按国家或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7.职工临时生活困难或病丧事故等需要补助者,应从福利费或互助金中解决,不得占用单位业务经费和卫生防疫专款。
八、物资管理制度
1.除防疫业务用以外的各种物资,由总务人员负责按工作需要采购,管理供应。
2.要建立健全账目。购入物品要经过验收后入库,财务方可办理报账。
3.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计划向总务科仓管人员领取物资,临时需用的办公用品和计划外物资,由科(室)领导签字,经总务科同意后领取。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员应经批准才可临时购买办公用品和物资,并须向管理人员补办验收手续。
5.物资与办公用品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清点物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积压、损坏、变质。
6.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
九、药械购置保管领取制度
1.各科(室)药械计划,须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由总务科汇总提交站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2.药械由指定人员负责按计划采购,未经采购人员委托和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任意购置。
3.购置的药械,必须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后才能报账。
4.药械仓库必须做到整齐、清洁,账物相符。
5.领用药品、试剂、器材,要填写领单,经有关管理科(室)批准。领取剧毒药品(不包括消毒杀虫药)和贵重器材,须经领导批准。
6.领取药械时必须当面点清,检查部件、配件。
7.各科(室)要建立药品、器材、设备账卡,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8.各科(室)或工作组领、借的器械,不得转送其他单位。
十、防疫车(船)管理制度
1.防疫车(船)由总务科统一管理。
2.用车(船)要填写派车(船)通知单,经用车科(室)领导审核,再送管理人员安排派车(船)。
3.车(船)离开驻地须经站领导批准。
4.做好经常性维修保养,保持车(船)清洁卫生和加足随时行驶的油料,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5.建立行车(船)记录。每次出车(船)必须登记地点、时间、里程、耗油量,每月统计一次。
6.驾驶员要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防止交通事故。
7.在不影响防疫业务用车(船)情况下,许可外单位借用和本单位职工临时借用,但要按规定收费。
十一、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需用的实验动物,统一由实验动物室按计划饲养,供应。
2.因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的动物,本单位无法解决时,按使用科(室)提出的要求,由实验动物管理或饲养人员负责购买。
3.科学地进行健康实验动物的配种、繁殖和饲养。
4.对各种动物的出生、消耗、淘汰,必须进行登记,动物饲料要验收,购入领出要建账。
5.饲养房间必须有防鼠、防蚊、防蝇及通风设备,饲养用笼、箱、食具等要每天洗刷,保持清洁卫生。
6.已感染(攻毒)实验动物应专人饲养、观察,与健康实验动物饲养室应严格隔离。
7.健康动物一旦意外染病,应及时清理和消毒,防止扩散。
十二、清洁卫生制度
1.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环境美化与清洁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2.实行清洁卫生地段包干,明确责任。
3.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每日小扫,每周大扫,节日前开展突击活动。
4.实行每月检查,每季评比竞赛,公布结果,表彰先进。
十三、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省、市(区)培训高级人员。地及省辖市级培训中级人员,有条件者亦可培训高级人员。县及市辖区级培训中初级人员。
2.举办培训班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按规定办理进修审批手续。
3.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经常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进修费,自带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实验仪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在培训中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授课,指导实习。进修结束做出考核鉴定,符合晋升条件者,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十四、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1.成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下同),由各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单位科学技术审议机构。
2.科研计划由科室讨论拟订,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站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科研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需要更改时必须提出报告,阐明理由,经学术委员会研究报站领导批准。
3.经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逐题填写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详细填写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对象、指标、研究期限、预算、主要设备、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内、外进展等项目。
4.实施科研计划,必须按课题定人员、定时间、定设备、定经费,不得随意挪用。
5.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各科研课题实施过程的原始资料、记录、统计应整理归纳成档,妥善保存,并不得擅自涂改,随时提供给学术鉴定人员查考。
6.课题完成后应由执行课题各有关单位共同讨论、总结、上报。送上一级审查鉴定,以确定科研成果的价值与等级。
十五、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室必须制订具体的借阅办法和阅览室的制度,并公布于众执行。
2.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3.必须妥善保管图书资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各科(室)订阅、购置图书资料,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整理、收集、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
6.图书资料阅览室必须保持肃静、卫生、禁止喧哗、吸烟。
十六、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凡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卫生监测资料、录音、录像、事故处理文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基建图纸等,均应列入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2.技术档案工作要固定专人收集、登记、积累、整理业务技术资料,至年终或专题工作结束时立卷归档。
3.业务技术档案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类,永久保管和限期保管二种,属限期保管的,到保管期限时重新审定。
4.参加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专门立卷,集中统一保管。
5.查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索取资料时,应收工本费。
6.调动工作时,应办清交待手续,不得个人带走。
十七、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1.精密贵重仪器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共同使用,非专管人员使用需在专管人员指导下进行,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要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率。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熟悉仪器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遵守操作规程。
3.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使用登记与定期报告。
5.要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性能完好,防止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十八、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1.剧毒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专库、专柜加锁,二人保管。
2.使用时应严格履行请领手续,保证出入库的数量准确,请领单须保存三年备查。
3.剧毒药品必须有完整清晰的标签,严防误用。
4.剧毒药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清交接手续,如有差错,须认真查明,妥善处理。
十九、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管理制度
1.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妥善保管。
2.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应按卫生防疫业务工作需要分配使用,严禁分散挪用。
3.要有健全的请领、调拨手续,调拨去向和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库存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的品种、数量,按季度通报给有关业务科室,以便合理安排调拨。
二十、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地做好生物制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工作。
2.建立入库、发放登记簿,详细记载品名、数量、批号及失效日期。
3.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生物制品的贮存条件和要求,妥善做好贮存运输工作。
4.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应、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
二十一、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检体以及标准源等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试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对仪器、环境的污染进行经常性监测。
3.一切放射性物质应有专人、专库保管、加锁加封存放,建立专用登记本。并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妥善处理。
4.对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均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
5.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十二、菌(毒)种管理制度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3.保存和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提出报告。
4.本单位使用菌(毒)种,须填写请领单并经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保管者要对菌(毒)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
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对甲类菌(毒)种的移植、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7.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亦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二十三、实验室工作制度
1.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离开时,要将工作服放在固定位置,对有污染的工作服,应按规定做好处理。
2.要做好检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样,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3.凡有时间性要求的检样,必须立即检验。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检样,要妥善保管,并须注明采样时间、保存条件和检验时间。
4.检验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填发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与要求的检验目的不一致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5.检验报告单的书写必须工整,按规定程序作好审核、签字盖章,随时发出。按规定做好检样的留验,剩余的可食、可用样品统一处理。
6.实验室内的物品要摆放整齐,试剂要定期检查并有明晰的标签,仪器要定期保养检修与调试,减少与避免检验结果的技术误差与人为误差。
7.各种试剂、器材应有请领和消耗记录,贵重仪器要实行使用登记,破损遗失应有报告。
8.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和会客。
9.离开实验室以前,要细心检查水、电、暖气和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10.各种实验室均应按不同特点制订具体的工作制度。
二十四、现场工作制度
1.长时间的现场工作,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
2.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人员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互相尊重,搞好团结。
3.有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4.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5.调查工作要详细做记录和标本采集。
6.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8.撤离现场前要向当地领导汇报。
9.短期现场工作与外勤工作要作好表报记录。
二十五、差错事故处理制度
1.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而使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
2.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并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凡已积极采取措施,但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无法防止而产生不良后果者,不按事故和差错处理。
4.对每起事故和差错,要进行登记,报告,实事求是地弄清情况,找出原因,制定对策,防止再发生。
5.处理事故和差错,本着以教育为主,按事故情节、本人态度、一贯表现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酌情令其赔偿。
2.图书杂志和业务书刊,如有遗失、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3.物品遗失或霉烂、损坏,应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意见实行免、少、全赔。
4.凡属使用太久的仪嚣损坏时,经有关人员鉴定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告单。
二十七、奖惩制度
1.对于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勤勤恳恳,埋头苦干,工作上卓有成效者,应按其表现及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差错的人员,要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3.在实行奖惩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要经群众酝酿,站务会讨论,站长决定。
二十八、保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照“保守党的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做到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泄露机密事项。
2.秘密以上文件统一由机要室保管。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后及时退还;没有办完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机要室保存,次日再借。
3.秘密以上文件、电报、工作笔记本不得带出办公室,更不得带到宿舍和公共场所。
4.机要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5.各科(室)都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
6.未经站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场所,抄录实验方法和数据,索取科研资料和实物。
7.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追查失、泄密事件。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差的要批评,严重失、泄密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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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2002〕4号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第34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音像出版、复制以及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繁荣音像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新形势,更为有效地解决音像制品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今年内对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二、抓紧制定、修改和清理相关法规制度

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和外经贸部于2001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目前,文化部和海关总署正在对1999年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同时文化部正在制定《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以上两个《办法》将在近期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法规文件,抓紧制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文件,清理和废止与《条例》和国家规定相违背的法规文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清理废除一些地方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进货区域、进货单位、进货数量的做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地方封锁,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依法理顺音像市场管理体制

根据《条例》规定,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活动的审批管理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目前还没有行使音像市场管理职能的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现行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就管理职能交接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交接方案或意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职能交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办理好文件档案等资料的移交工作,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务必不要造成市场管理“断档”或“真空”,给违法经营活动以可乘之机。

四、统一对音像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从3月1日至6月底,各地要按照《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以“深化改革、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经营、规模发展”为指导思想,研究制定音像市场发展规划,促进音像市场的发展从数量增长型向规模效益型转变。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由文化部审核登记,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连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或个人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不再审批新的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原已设立的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沿用1998年文化部制定的许可证式样)并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音像批发和连锁单位应当予以公告。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发现无证经营的,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重新审核登记期间暂停审批新的音像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将各地音像经营单位审核登记前后的有关数据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五、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去年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的基础上,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扫黄”“打非”的有关部署,加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走私盗版等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为民族音像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二○○二年二月六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办发〔2008〕19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08〕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范围
  州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评估标准的确定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坚持绩效评估内容和标准贴近实际的原则,将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
  (一)重点工作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重点工作,二级指标内容为《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确定的91项工作目标,三级指标内容由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单位)自行细化。
  (二)履职尽责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本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与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定的目标责任状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纳和细化。
  (三)机关自身建设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四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部门(单位)根据三级指标内容自行细化。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级指标内容由州财政局确定;三级指标内容由州审计局确定。
  以上绩效评估内容细化标准,均需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评估的依据。
  绩效评估内容权重确定为四种类型,其权重分值如下:

评估内容指标权重分值分配表



评估内容类别 一级指标评估内容权重分值
重点
工作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 服务型政府
机关建设 专项
资金
1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部门) 60 20 10 10
2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60 30 10 0
3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30 30
4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40 0

  注:由于部分专项资金下拨较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时间顺延。
  三、工作分工
  绩效评估工作在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信访局、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绩效评估工作。其中,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任务、投资和重点项目情况;州商务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情况;州监察局负责提供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行政投诉情况、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州审计局负责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州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州信访局负责提供矛盾纠纷排查等相关情况;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情况。
  四、评估方法
  (一)领导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在评估表上提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其中,州长评估占领导评估的50%。
  (二)社会评价(占绩效评估总分20%)
  社会评价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由各县市政府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四,由州纠风办结合政行风建设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占25%。社会评价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完成情况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60%)
  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被评估部门(单位)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
  (五)年终评估
  全年工作结束后,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半年评估和年度评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减去加减分值,即为年终评估总分。
  (六)结果反馈
  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被评估部门(单位)反馈年终评估结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五、评估分值的确定
  (一)基础分值
  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承担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增加基础分分值。不承担或只承担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基础分总分值不变。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以其中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为基础,每增加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项配合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1分。
  (二)加减分
  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加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5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表彰奖励的加5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3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项目中,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减分。每项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总分中减1分,拖延时间15天以上的减2分。
  六、评估时间及等次确定
  绩效评估工作从7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半年评估与年度评估。半年评估一般在7月份进行,年度评估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第二阶段: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次年1月份进行。
  第三阶段:年终评估。从次年2月初开始到3月中旬结束。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评估等次:本年度部门发生行政投诉经查属实的,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绩效计划的,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本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的,部门领导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评估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估情况提交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七、评估结果的兑现
  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行政问责。
  (一)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7%;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5%。
  (二)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部门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时限。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略)
     2.2008年州级预算专项资金表(另发)
     3.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评估标准
     4.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标准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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