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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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87号
关于公布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部组织了第九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审查工作,并对要求变更名称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符合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标准,准予登记(详见附件一)。
二、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名称发生了变更。经审查,这些企业具备有关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新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其实际能力没有实质性下降,准予其以新名称参与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在原资信登记表中注明新名称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后有效,原企业名称同时废止。(详见附件二)。
通过此次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参与全国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二、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第九批)审查通过名单
一、通过一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新疆建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广东省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4、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6、宜昌市公路建设总公司
7、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8、上海警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山东菏泽通达路桥工程局
10、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二、通过二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
1、冶金工业部西南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2、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中铁第十七工程局川东总公司
4、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
附件二:
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名单
一、一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2、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新疆石油管理局路桥建设工程公司)
4、杭州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原名为:杭州市公路工程处)
5、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铁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7、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8、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9、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10、成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成都铁路局工程总公司)
11、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天津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
12、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江西省赣州地区公路工程公司)
1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14、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
(原名为:北京市燕通公路工程公司)
1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
16、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17、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
18、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19、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20、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名为:中煤建东北分公司)
21、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名为:湖南常德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2、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湖南省郴州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3、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4、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25、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26、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7、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原名为: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二、二级公路工程资信登记施工企业
1、中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2、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为:江西华昌基础工程公司)
3、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原名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中铁第二十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原名为:中铁第二十工程局建筑工程处)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17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98号
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迎接自治区2004—2009年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全面检查,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制定了《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经州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抓好全区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9号)精神,根据《转发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克党办发〔2008〕10号)部署,切实做好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全州3县1市、37个乡(镇)、223个行政村,从2004年开始到2009年底实施的所有抗震安居工程。
二、验收程序
1、提交验收申请。由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村、乡(镇)、县(市)逐级提交验收申请。内容包括: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村庄规划、工程质量、拆危情况、资金管理、村容整洁等任务完成情况(用定性和定量的方式说明)及取得的成效、变化和验收结论意见。申请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2、逐级进行验收。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实行逐级验收,地州负责验收县(市),县(市)负责验收乡(镇),乡(镇)负责验收村组。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村,由村委会进行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面验收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全面验收书面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克州人民政府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克州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全州抗震安居工程任务完成后,由克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接受自治区验收。
三、验收方式
采取听、看、查、测、访、评、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听”就是听取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的汇报;“看”就是实地检查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具体情况;“查”就是查阅档案资料;“测”就是利用检测设备检查工程质量;“访”就是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建房户,广泛听取群众对居民点规划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就是现场评定检查意见;“改”就是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采取普遍验收与抽样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验收村组时,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户验收,覆盖面达到100%;县(市)验收乡(镇)时,村的验收覆盖面要达到50%,每个被抽查村所抽查的村民小组户数不少于30%;州验收县(市)时,乡(镇)的验收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村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30%以上,并要一户不漏地验收被抽查村的一个村民小组。
四、验收依据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克州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施工验收标准》、《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验收记录》。
五、验收方法
1、科学建立评分体系。验收评分体系共分5大类,均实行百分制。其中数量真实100分(实际得分占总分值的35%)、质量可靠100分(占总分值的35%)、设施配套100分(占总分值的10%)、档案齐全100分(占总分值的10%)、群众满意100分(占总分值的10%)。
2、合理确定定等档次。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验收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79分-7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严格执行评价程序。1、验收完成后,分别由验收机构和被验收机构及验收组成员签章签名;2、验收要明确给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结果;3、被验收机构对验收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向验收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4、验收机构对被验收机构的申诉意见,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与被验机构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重新进行核对。如被验收机构申诉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如申诉意见不正确,应予以说明,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验收结果予以确定并签章。
六、验收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抗震安居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级建立验收机构。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验收人数,分成若干验收小组,开展具体的验收工作。每个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不能少于5人。
2、强化业务培训。要对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验收人员正确掌握验收程序、方法、标准及评分方法,保证验收结果公平、公正。
3、配备检测设备。要尽快筹措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
4、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村级验收试点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乡(镇)验收试点工作,做好接受自治区全面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奖惩办法
1、把抗震安居工程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验收范围,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验收结果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
2、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县(市),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并在2009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且复验“合格”的县(市),既不予处罚,也不予奖励;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要在2009年11月底前整改完毕且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但年终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3、2009年12月底之前,未完成验收任务的县(市),将追究县(市)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