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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1:25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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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04]2392)号文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认证[2004]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发改委重新核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收费标准公布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实施。

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见下表):
8mm 15mm 30mm 45mm 60mm
0.06元 0.12元 0.20元 0.30元 0.40元


二、 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使用形式的解释依据(国认证函[2002]111号)及认监委其他的相关规定。



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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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7日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
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劳动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在劳服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要求较高的新工作。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同时把试点工作与指导面上的工作相结合,将转变经营机制与落实扶持政策相结合,将劳服企业的发展推向一
个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要制定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报批;依照《规定》组织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通过吸收主办单位作为国有法人股投资,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2.要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劳动部等十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改善劳服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要充分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机遇,推进劳服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在用工方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在分配方面,实行成本工资加税后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原则,要注意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分配和与效益相联系的增长机制;在保险方面,要根据承受能
力,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
4.要按照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劳服企业向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5.试点工作步骤:
1994年11月—12月劳动部部署试点工作,培训地方、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和试点企业厂长、经理。地方和行业部门制定试点方案并做好指导试点的准备工作。
1995年1—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1995年第四季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劳动部召开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
1996年扩大试点范围。1997年至2000年逐步推开。
6.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部、国务院研究室、经贸、体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应成立相应指导小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业指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做好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劳服企业建设,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劳
动部。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单位名单(略)



1994年10月27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8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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