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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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8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拟订的《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前期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负责对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前期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前期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负责筹备前期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按季收集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前期协调小组。
第三章 计划申报、确定程序
第八条 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11月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三)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四)建设用地初步意见;
(五)融资计划。
第十条 前期办将要求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分行业征求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前期办汇总初审意见后提交前期协调小组讨论,前期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相关意见。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规划、产业和行业等政策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进行总体把握;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申请用地指标的指导性意见;
(四)市规划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并提出初步的选址意见;
(五)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前期协调小组审查后,经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1月下达本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增补的,由各项目单位向前期办提出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申请,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前期协调小组讨论,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建议将项目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列入年度计划额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或在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后向省国土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四)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开展相关的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前期办提出协调申请,提请前期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申请协调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要求协调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前期办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前期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前期协调小组协调不成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协调会议后须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前期办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七年度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七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67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六七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壹仟伍佰万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六七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六七年/乙表为阿联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双方对上述增加数量的商品或者贸易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其他商品应允及时批发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一九六七年/甲表和一九六七年/乙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刘 希 文 穆罕默德·迈扎特·法尔
(签字) (签字)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162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怀化市城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金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
2、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3、具有怀化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
5、符合国家、省、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确认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由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私有住房或承租住房的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和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3日发布的《怀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