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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10:11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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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


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530号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现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部署。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 章)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以下简称“药品整治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整治组组长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司级干部担任,药品整治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委(局)。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市场监督司等相关司各指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
  药品整治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有关药品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三)收集、整理药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指导药品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开展,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对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作要求
  药品整治组实行集中办公制度、定期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联合督查制度。
  (一)药品整治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办公;
  (二)药品整治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和交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例会由组长召集,根据情况,组长可随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工作会议;
  (三)为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以及各省(市、区)必须在每月15日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任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由药品整治组汇总后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药品整治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关于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药品专项整治成果和有关信息。


  附件:《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与目标
  (一)药品注册环节
  工作任务: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以及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开展现场核查;以地标升国标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为重点,对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发放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确认批准文号的真实性;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以地标升国标、超出生产许可范围以及安全风险高的品种为重点,严格把关,稳步开展再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完成注册核查工作,使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研制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完整、准确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通过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

  (二)药品生产环节
  工作任务: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跟踪检查工作,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流向的实时监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部署向大容量注射剂类品种以及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派驻监督员,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控。

  (三)药品流通环节
  工作任务: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检查和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采购渠道、购销凭证、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局负责);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等制度(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定出台《出口药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负责)。
  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四)药品使用环节
  工作任务: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指导与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卫生部负责);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禁止医院制剂对外销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五)医疗器械整治
  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核查,清理医疗器械产品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完成对境内在审和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

  二、实施步骤
  药品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
  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以及局务会,传达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总体要求。8月22日,召开相关司室参加的药品整治组协调会,研究制定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药品整治组组成人员及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4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务会和由七部委(局)派人参加的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药品整治组集中办公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与职责。8月25日至30日,制定完善下发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完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部委相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8月31日至11月30日)
  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上下结合、统一联动、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地及相关部门对药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药品整治组对各地药品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药品整治组将对各地开展药品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地落实全国行动方案的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案件将重点督查、督办,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相结合、相衔接,在短时间内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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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价服[2004]258号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 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1.5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0.8-1.2元/ m2, 双方各承担一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投标标书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由各市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标准。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 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北京市物价局 等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北京市物价局 等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
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整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整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
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 | 大型车210元/辆.月 |
| 机动车存车费 | |
| | 小型车150元/辆.月 |
|------------|-------------|
| 自行车、摩托车存车费 |执行各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
|------------|-------------|
| 装修垃圾外运费 | 21元/自然间 |
|------------|-------------|
|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 |
| | 1元/户.月 |
|(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
----------------------------
以上收费标准已含营业税及附加。



200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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