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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7:17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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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汽车燃料和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吉方应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         吉布提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部长
        郭邦彦           阿布杜·柏罗克·阿布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3月22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部长柏罗克·阿布杜·柏罗克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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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使具有优势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亏损企业找到出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兼并企业对象,一般应是经营亏损和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兼并要坚持优胜劣汰、有偿转让、自愿协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兼并,决定权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之前,由政府指定部门,下同);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的决定权,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集体企业实行兼并,经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兼并的具体事宜可委托承包、租赁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务可按《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招标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企业兼并前,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代表,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并结合其经营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产权价格。
第六条 企业兼并,一般应在本行业和工艺相似或生产要素需要互补的企业之间进行,在产业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不受所有制、行政隶属和财政上缴关系的限制,可以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实行兼并。
第七条 企业兼并,产权实行有偿转让。对于资大于债的企业可以出资购买,对资不低债的企业可以承受债务作为有偿转让费。
第八条 企业兼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受法律保护。企业兼并一经实现,兼并企业双方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业兼并实现后,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自然消失。其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责任,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兼并企业可用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对少数困难较大的兼并企业,可分期付清,银行也可酌情给予发放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兼并方所交付的资产转让费,如被兼并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如果被兼并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则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转让费必须专户储存,用于支持企业的再投入,严禁用于行政性开支和职工福利、奖金等开支。
第十二条 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排(包括退休职工)应随产权一起转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原职工身份不变,分配上同工同酬。企业被兼并后,其退休职工的待遇,是按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待遇还是按兼并企业退休优工对待,在企业兼并前必须经企业兼并双方商定,并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兼并企业用企业资金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所获的资产归企业所有,新增利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第四条规定,按40%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为企业兼并积极引导,牵线搭桥,同时,要尊重企业自主权,支持兼并企业发展生产,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已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能被兼并,如需被兼并,必须终止合同,方可进行。



1988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顿关闭煤矿是指按照桂政办发〔2009〕175号文件规定,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年设计生产能力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在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补助负责实施关闭矿井和补偿责任主体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结余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调剂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等)、投资人经济损失、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治理和关闭工作经费等与整顿关闭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和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完成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为保证整顿关闭煤矿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按应补助各市、县资金的50%预拨。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市、县关闭煤矿的补助标准。以被关闭矿井设计能力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依据,自治区按每吨140元的标准给予各市、县补助。

  (二)关闭煤矿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1. 对有关闭煤矿任务的市、县,自治区按每对矿井45万元的标准安排关闭煤矿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或关闭煤矿补助。

  2. 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推进小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数额予以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预拨资金的申请。预拨资金由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上报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方案并公告关闭煤矿名单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计算表(详见附件1)、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方案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关闭煤矿公告等。

  (二)结算资金的申请。结算资金由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整顿关闭煤矿工作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文件、关闭煤矿专项补助资金计算表(详见附件2)、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方案、验收报告、采掘工程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注销、收回已被关闭煤矿相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资金申请文件后,组织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核实相关材料,按标准预拨资金或结算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支付专项资金时,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凭证,并专账记录。支付给投资人的资金必须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条 实施煤矿关闭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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