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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01:56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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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法定罚款数额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另有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报送备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备案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1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附: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格式
    [表格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登记表格式
    [表格2:_____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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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十教党字[2008]30号


东风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



根据市政府19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市教育局对东风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管理

(一)分局党组织由市教育局党委管理。

(二)分局所属单位党组织在市教育局党委领导下,由分局党委管理。

(三)分局及所属单位发展党员,由分局党委向市教育局党委申报年度计划,并经预审后,由分局及所属党组织按程序发展。

第二条 干部管理

(一)市教育局党委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分局及所属单位正、副县级干部;直接管理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

(二)分局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党委管理正、副县级干部;协助市教育局党委管理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直接管理分局机关副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其他正科级干部、所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

(三)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党组织协助市教育局党委、分局党委管理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直接管理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局所属科级单位党组织协助市教育局党委、分局党委管理正科级干部,协助分局党委管理副科级干部,直接管理其他干部。

第三条 干部任免程序

(一)县级干部任免,由分局党委推荐,报市教育局党委同意后报送市委组织部,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任免。

(二)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由分局党委推荐,报市教育局党委考察任免。

(三)分局机关副科级干部由分局党委直接考察任免,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其他正科级干部、科级领导班子副职由分局党委考察任免。

(五)分局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换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换届请示、候选人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按章程组织选举。换届选举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批复。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东风分局任免的干部,须报市教育局党委备案。

第四条 干部聘任程序

(一)按照《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市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要实行聘任制。

(二)分局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名,市教育局聘任。

(三)分局机关行政副职和所属副县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名,分局聘任。分局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教育局党委提名,分局聘任。

(四)分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由分局党委提名,单位聘任。

(五)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经选举批复或组织任命后,视同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人事编制管理

(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归市教育局管理。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申报、撤销由市教育局审核,报市编办审批;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编制调整由分局上报市教育局核定,报市编办审批。

(二)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调动:分局及所属单位系统内部调动,由分局向市教育局报编制计划,市教育局报市编办审批后,分局办理调配手续。调入或调出分局系统,由分局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向市编办申报编制调配计划,市编办审批后,市教育局办理调配手续。

(三)教师聘任工作由市教育局按照市直学校和二级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人事档案交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四)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由所属单位按国家规定设置,由分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审定,市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教师管理

(一)分局所属单位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由分局申报,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部门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

(二)分局所属单位教师资格由分局组织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分局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归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分局语言文字工作归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资管理

(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高管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高出套改标准部分发放: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按2007年工资总额高出部分的50%、40%和30%发放,之后按地方同类人员执行。

(二)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低于套改标准的按套改标准执行;高于套改标准的,其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在以后的工资调整中逐步冲销。

(三)分局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低于套改标准的按套改标准执行,高于套改工资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作为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四)分局及所属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分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财务管理

分局及所属单位在财政统一设立一个独立账户,由分局统一核算管理。分局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基本建设,校舍维修、设备购置、借款和贷款,由分局在项目实施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分局及所属单位每月财务收支报表,年度经费、事业统计报表,由分局集中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分局所属中小学考试评价、教材选用、学籍管理、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常规工作参照市直学校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管理,分局组织实施。初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由分局负责。

(二)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分局所属中小学划片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协调下,调整学校招生范围,确保辖区内学生就近按时入学。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1987年3月17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等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正副书记2至3人,正副校长3至4人),在校学生不满3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在10,000人左右的为9人,学生达15,000人的可配备10人。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中央、国务院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应配备相当校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1至2人,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其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任免,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党委应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并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批。
五、高等学校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长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研究生院副院长设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模较大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达5000人以上,年开支2000万元以上)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设立总会计师(不设副职),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其任免,经学校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办理任免手续。
七、高等学校的规模较大(在校学生达5000人以上)或根据工作需要(副校长人数偏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秘书长或教务长、总务长(均不设副职),协助正副校长工作。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不设置秘书长或教务长、总务长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校长助理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九、少数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在校内设置的学院,一般不作为一级行政机构(除少数属系级机构外);其院长一般由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并可配备专职领导干部(处级)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决定。
十、高等学校中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处(部)级机构,正副处(部)长设1至3人。其任免,由学校决定。其中,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室)处长(主任)的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高等学校中,经主管部门核准的系(所)级机构,正副系主任(所长)和党总支正副书记各设2至3人;学生达1000人左右的系可增设副系主任1人。其任免,由学校决定。
十二、高等学校的处(部)系(所)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党组织统一管理和调配。其中属于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应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于行政系统的干部,由校长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或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或由校长任免。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行政系统处(系)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征求党委意见后,提交由校长主持的、党委正副书记、副校长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任免或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中央(1986)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坚持任人唯贤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以保证任用干部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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