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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35:18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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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九日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杭州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杭州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国内外人士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杭州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各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0号)和《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精神,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二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用户登录,即主网站注册用户和“市民邮箱”用户能够登录任何一个子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可以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版生成方式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史料类、公共服务类六大类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上发布、更新,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九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邮箱管理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根据用户具体分为三类:一是面向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二是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电子邮箱,三是面向普通市民的市民电子邮箱。上述三类邮箱,统称“市民邮箱”。
  第二十一条 市民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杭州市区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到门户网站指定的公开受理点登记办理,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经门户网站认定的方式申请办理。
  市民电子邮箱使用二级域名,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hz.cn。
  第二十二条 法人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杭州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门户网站指定的受理点登记办理。
  法人邮箱使用三级域名,企业法人电子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com.hz.cn;事业单位与社团法人电子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org.hz.cn。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处室、公务人员之间公务往来及对外履行公务的专用邮箱。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处室配备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配备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统一开设。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必须统一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上、下午各1次)。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子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设置“市民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邮箱。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目前主要有12345市长信箱、网上办事、建议提案办理、网上听证、政务论坛、网上直播、建言献策、网上调查及“市民邮箱”等。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在门户网站上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门户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帖子,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市民邮箱”,为市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方便网上办事。网上受理的用户名应使用基于实名的“市民邮箱”帐号,为网上办事者提供初步的身份验证。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hangzhou.gov.cn,代表杭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部门子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信息中心分配为□□□.hangzhou.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部门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hz□□□.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将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子网站的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信息中心联系。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部门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监管考核


  第四十三条 由市政府信息中心对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目标》,检查各部门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和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按月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月度检查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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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折狱龟鉴•议罪》中司法官衡平法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探析
——兼与顾元先生商榷

陈卫星

【摘要】《折狱龟鉴•议罪》共辑录17位优秀司法官的折狱议罪的故事,反映了沉淀在他们意识里的沦肌浃髓的儒家的哀矜折狱的理念;亦反映了他们不只是死抠律条,而是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缜密地思考律条的含义,做到了正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罪与罚的衡平;遇疑案则用天理、人情、国法加以衡平而处之。对顾元先生所说中国古代司法官处于“循法与悖法的矛盾与妥协”及对传统的法史教材述说中国古代司法官常屈法而伸礼质疑。把“仁道法”改造成当代中国化的“人道法”。
【关键词】《折狱龟鉴•议罪》 衡平法思想 仁道与人道

顾元先生在他的《〈循法与悖法一矛盾与妥协〉:酌于情法之平——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特质的探析》[1]一文中写道:“饱受传统儒学的熏陶的古代司法官不仅仅拘囿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内容,司法官可能故意背离成文法的意旨和内容,……但有时人情与国法也会发生冲突,解决的办法一般是执法原情甚至是屈法伸情”。笔者不敢苟同顾元先生所说,古代司法官断狱从根本上说是依律断罪,如遇到疑案和法律规定不明时,他们用自己内心的“衡平法”,即“天理、国法、人情”儒家经义作为法理来衡平成文法的缺陷的,而成文法制定的基本原理是儒家的礼与仁。所以笔者认为这不是悖法谳狱。正如许章润先生所说“天道或天理的最高境界与核心是仁,是爱,仁爱之作为一种高悬的理想和标准,始终是与‘苛政’、‘暴政’相抗衡、维护人类的权利与人类的形象及其与现实政治力量保持距离、维护人道的良苦用心”[2]。中国古代明确规定司法官必须严格执法,不得玩法徇私,枉断人罪。在西周就对司法官有“五过之疵”而故意出入人罪的,要以同样的罪惩治法官;秦时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晋朝规定“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3]《唐律•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如遇法律无规定或与“礼”相悖时司法官如何办案呢?仅以《折狱龟鉴•议罪》中的案例说明之。
宋代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一书,是一部有影响的我国古代法学名著。书中收入了近四百个案例故事,其内容包含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诸如侦察审讯、痕迹物证、司法鉴定、调查访问、辨诬雪冤、定罪量刑等。作者在宋代为惩治盗贼而设重法的情况下,大胆地提出了“饥馑盗贼多、矜谨明断、尚德缓刑”的主张。时下,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思想资源淡薄、审判经验缺乏,而某些声名显赫的法学家张口英美、闭口大陆法系,论文里“洋话”连篇、“西”风荡漾,似乎只有“西天”的“法经”才是真经,“洋人”的法理才是至理。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法文化嗤之以鼻。中国现今的法律已基本上大陆法系化了,我们能说时下的法官一点也不会受到传统法文化的浸润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多维思考儒家思想的合理内核。虽然我们建立了崭新诉讼的制度,但正如梅特兰所说“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在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案例一、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
该案例说三国时魏国的最高司法官高柔不以皇帝的意旨而惟命是从,当皇权侵犯司法权之时,喊出了那个时代的司法官的最强音:您至尊的皇权也不能以个人的喜怒来干涉国家的法度和司法官的司法权呀!虽然司法权在皇权之下,虽然国家是以儒的家天下思想统而治之,然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破坏家规和国法的,那就破坏了秩序,皇权对司法权损害殆尽之时,就是家破国亡之日。虽然高柔心中不可能有“国王在万人之上,而在法律之下”那样法治思想,然而在他的心里一定有这样的话语在他的心里回荡“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公以禄其私,群臣不得辟其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4]
案例二、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苏,板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驾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人。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
此案例说御史中丞何承天对县令陈满射鸟误中了主帅刘毅而被判弃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陈满的本意是射鸟,不是故意射人。法律规定因过失而误伤了人才判刑三年,何况陈满没有射伤人呢?罚他些款就行了。此可谓典型罪刑法定的思想的表达。此处明确区分了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适用法律不仅看事实,而且还要看行为者的主观意识,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这种适用法律的观念现代人看起来习以为常,可在一千多年前的是多么难能可贵!古代有良知的司法官不会随意司法。
案例三、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弃市。会赦,免刑补治。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亦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治,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
该案例说南北朝时南朝宋人孔深之做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同他的妻子吴氏一块辱骂他的母亲黄氏,致黄氏气恨交加而自杀而亡。法律没有规定骂母致母死亡后遇上大赦时如何处理的法条,孔深之认为名字起得有不孝顺的意思都憎恶,所以说杀伤、咒骂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辱骂黄氏致其自杀,法理上没有什么可宽恕的。张江陵即使是遇上了大赦,也仍然应当斩首示众。黄氏愤恨的不是吴氏;免除死刑另行判罪。
该案可以说孔深之用了法理即儒的仁、礼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是孔深之的“自由心证”。是否是孔深之悖法而判?是否是孔深之屈法而伸礼?答案是否定的,孔深之面对法律的漏洞他的心中自有一种衡平的理念,那就是深植于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礼。自汉以降,各个王朝的法典都是儒家化了的法典,礼成为了法典的总原则,具有律无所载而用礼的作用。古代司法官们用统摄法典的原则:礼来衡平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有效地缓解了因立法空白以及普遍存在着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脱节而造成的突出矛盾。但顾元先生认为由此产生了司法官在司法中的“泛道德主义。他说“泛道德主义对于司法官的司法有着许多负面的影响,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司法官为了实现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使得一种高度复杂的法律技术体系始终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来。”笔者以为,面对春秋时期“亡国者三十六,弑君五十二”,面对臣弑君的世衰道微、面对子弑父的伦理失范、面对大小诸候互相攻伐、交相侵凌宗主周王室的无序,聪慧的孔子一定参透了人是神性和罪性的集合体。他为家的和谐与有序制定了礼的规范,推而及于家族,再推而及于国,以家为同心圆定名份、制法度,形成所有人按照自己的角色和谐地生存与发展。他和西方基督一样伟大,但他的伟大之处在于他预设人性是善的,而不是像西方一样把人性预设为恶。用一系列礼的内涵使中国人向内追求道德的完美,用一系列礼的形式外化了中国人千年的生活秩序。他建立了礼的“仁道”法,他的“仁”学核心是“爱”。爱让人生活在和谐的社会。他认为一个君子会自然而然、自觉地依照仁、义、礼、智、信、刚、毅、勇、孝、友、忠等去生活,如果一个家庭是由这样的君子组成,则这个家庭定然没有冲突与纷争,这便实现了家庭的和谐;一个地域(国)若是由这样的家庭组成,则会同样消弭地域的冲突和纷争,地域和谐便实现了。人域里若以这样的国家为相互构成,则人域的和睦与大同可望成为现实。让我们看他所设计的和谐与幸福的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户外而不闭,是谓大同。”[5]在圣人的视野下,大同社会是从上而下建立礼的秩序,即从政治层面应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从生活层面上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的和谐社会。这就是古代熟读经书的司法官的价值源泉,是他们心中的衡平法。也是中华文明煌煌五千年的衡平法。
如今相当部分学者把礼批判得体无完肤,把中国之所以没有个人权利、私法没有发育起来、中国缺乏数字管理的社会技术、中国人追求无讼思想等等都归咎于礼,好像礼成为了罪孽的渊薮。事实是这样的吗?首先来分析一下,中国的儒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地发展,儒从总体上分两段,一是秦以前的儒和汉以后的儒。孔子创立的儒学并不是一味地为统治阶级服务,笔者认为当孔子困于陈蔡之间时,一定“对于生命的阴暗面有极深的体认,极度的怵惕。” [7]他没有把建立美好的世界诉求于天堂而是直面于现世、诉求于礼与仁。这是孔子的无比伟大之处,这也是著名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对孔子无限景仰的原因,张先生赞道“大哉夫子,好学敏求,立言垂训,见真识精。究乱之源,建治之策。”[8]笔者然哉!虽然对君权之限制留有太大的缺憾,但孔子依然说出了“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庄则体舒,心肃则容敬。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9]孔子指出君与民是心和身体的关系,国君因受到百姓拥护而存在,也会因百姓的反抗而灭亡。孟子亦喊出了“暴君放伐论”。汉以后“奴儒”董仲舒及朱熹为了巩固皇权,把皇帝神化成为天之子,把君权神化成了天授,使皇帝和皇权与民众成对立的两极,造成封建专治,可谓祸烈了中国二千多年,尤其是朱氏一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完全悖逆了孔子的“爱”人思想,对妇女、对人性的摧残可谓天悲地惨。故汉后之儒实为“奴儒”。正如张伟仁先生所说“后世小人儒,昧于大义,鼓吹愚忠,乃欺妄之论。”[10]
时下中国采用植物式的法律移植,在中国的“生态气候”即中国传统文化的雨露的浇灌下会有影响吗?2001年被炒得火爆的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法官是按民法通则第七条原则“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衡平原则判决的。那么该法官衡平法思想里有没有中国古代司法官的衡平法思想呢?看看二审法官的判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黄永彬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永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很明显,传统的“五伦”中的夫义、妇听的礼文化深烙于中国人的心灵上,也折射出了文化的传统。
法律之外的思想资源进入判决,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比比皆是。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给司法官留下了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当代中国的法律有一定的漏洞,那么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可能把西方的历史、习惯、社会福利、理性、良心、公道、和谐、情理作为判案的根据,毫无疑问,我们只能中国人生活中去寻找这些内容,构建支持裁决的思想资源。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不可能割断历史,也不应该迷失自己的文化归属。因为观念产生于以往的实践,又转而影响乃至决定着未来的历史,这从便是传统的生成和延续。法是文化的一部份,不可能逃脱传统伦理的牵制。20世纪初的中国先进者们在将纲常名教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抨击时,很少会想到要在“三纲”与“五常”、“五伦”之间做些区分,更未就此进行深入研究。其实,“三纲”属于社会内在的伦理,这种伦理每一社会不尽相同,一旦社会基础动摇,它也随之崩溃;“五伦”则不同,它是思想性的,它属于普通伦理。这种伦理不受时空的限制而具普遍性。是人之所以别于禽兽最基本的人伦。因此,时下中国的法律改革必须在中国自己的文化土壤里扎根。
肇始于周公制礼,经孔子改造后,流经了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一直烛亮中国人心灵深处难以泯灭的人性之美。今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规格最高、评选范围最广的道德模范评选让人想起时下的中国人正在找回失落的传统的礼文化。自“西风”东渐以来,西方的文化殖民使国人丧失了太多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性之美。资本的文化确实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狼”与“狼”的关系。就中国的司法领域来说,由于司法权不具有抗衡其他权力的独立性,更没有确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性和法官社会道德的模范性。同时,迄今为止,中国社会还是一个深受熟人关系左右的社会。虽然由政府推进的市场化道路已经将大批农民送到了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但现行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特别是户籍制度的规定,严重地限制和束缚农民离乡背土的愿望,并没有推动中国社会的主体结构向陌生人转变。在这种背景下,礼文化有巨大的现实作用,礼文化的合理内核:诚信、和睦、敬老、怜幼、惩恶、扬善、助弱,司法官应具有“德义、清慎、公平、恪勤”四善,都应成为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衡平法思想。当然,现代社会倡导法治,法治的核心是“人道主义”,“人道”的根本灵魂与儒家“仁道”相类,也是“爱人”。虽然“人道之爱”强调的是无等级的差别的双向的爱,确实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点。这是与“仁道之爱”有差别,但“仁道之爱”是走向“人道之爱”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爱弱者,把弱者当人看,使其与强势人群一样享有人应有的尊严、自由、权利,使弱者与强者尽可能在法律面前平等,。西哲所谓“法治”正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使其不被强食,使其过真正的、人的有自尊的生活。“人道之爱”强调的不是片面地发出“爱”义务。而是适当约束自己的恶性害性而已。“正直地生活,勿害他人,各得其所”,正是从“仁道之爱”发轫而来。
从“礼”文化生长出的中国化的法治主义是每一个法律人应该探索的方向。如果传统的“礼”文化能与现代的“法治”思想完美契合,中国一定能建立起强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法治强国。


参考书目:
[1]张中秋.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研讨会会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98.
[2]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
[3]晋律•刑法志.
[4]管子•任法.
[5]礼记•礼运第九.
[6]论语•为政.
[7]同注[2],122.
[8]张伟仁•孔子祭文.
[9]礼记•缁衣第三十三.
[10]同注[7].

Research on judges’ ideas about the law of equity and their modern value in 《ZHE YU GUI JIAN•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
-And discuss a question with Gu Yuan
Cheng Wei-xing

Abstract:There are 17 ancient judges’ stories about 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 in 《ZHE YU GUI JIAN•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written by Zheng Ke.these judges used the Confucian spirit as the rule to arbitrate the doubted cases when without concrete codes,it’s untrue the traditional opinion that most of ancient judges arbitrated the cases arbitrarily.the Confucian spirit was their equity rule in their mind.it’s sill doubtful that both Gu Yuan and other scholars think Chinese ancient judges were deep in the contradiction and usually arbitrated the cases illegally in order to accord with the Confucian ceremony.Formulate the modern humanitarian ideas from the Confucian spirit .
Key words:《ZHE YU GUI JIANG•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 comprehenthe ideals about the law of equity.The Confucian spirit and the humanitarian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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