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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3:49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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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5-5-19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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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工作

李女士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随之越来越大。而社会又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接踵而至。群体性案件、特殊案件和复杂案件日趋增多。基层人民法院又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期望值是越来越高。因此,传统的工作模式根本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科学发展观,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
  一、树立信心、迎难而上
  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始终坚定不移地领导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制订了很多切实可行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去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必须抓紧抓好的重点工作。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领导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相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理念。为我们基层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
  我院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院党组制订了“狠抓落实,在实践中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工作方针。
  二、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为使我院审判工作能上新的台阶或跨越式发展,院党组群策群力,并发动本院全体法官集思广益。我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献计献策。因此,我院相继推出和采取了以下新的举措:
1.网上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
2.诉前指导、诉中释明、诉后答疑;
3.院长主持院党组坚持每周五集体接访,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处理问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
4.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5.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6.充分利用我院内部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和互联网公示案件立案、开庭和审判情况等。
  三、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1.主动了解司法需求,完善服务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审判和执行工作。2009年年初,院领导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跟踪金融危机对辖区经济影响的走势,了解特定时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
2.依法审理民商案件,确保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不断强化涉诉接访工作。仅一年多时间,院长主持院党组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4.坚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5.加强与民计民生有关案件的审理;
6.注重调解,调判结合;
7.加强执行工作,全力缓解执行难;
8.逐步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等。
四、求真务实、脚踏实地
1.狠抓干警队伍素质建设。坚决淘汰不称职的法官。及时注入“新鲜血液”;
2.坚持不懈地狠抓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并制订了发改判案件复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3.旗帜鲜明地支持法官的公正判决。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4.如遇到外界干扰,由院长和院党组出面排除。并为办案法官做主、撑腰;
5.抓公开、抓制度、抓学习、抓班子和抓服务等。
  五、弘扬正气、惩治腐败
1.不搞论资排辈,各庭室负责人坚决聘用德才兼备的法官;
2.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的法官;
3.定期表彰业绩突出的优秀法官,和及时树立模范典型法官;
4.坚决贯彻“公正、高效、为民、文明”的执法理念等。
结束语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直接关系到一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1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改委: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调拨。

市经贸委:在审查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船舶建造(含修造)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参与化学品生产、工业、商贸行业和能源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出租学校场所;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校巴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及运输的管理;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察,督促并落实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上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和工伤事故数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和监管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非煤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房检测和改造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相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委: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污水处理、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其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参与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处理因生产经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等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积极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并检查、监督实施;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证;组织和指导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证及发证工作;组织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章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或者参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局管辖的道路、桥梁、隧道、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养护、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港务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营运的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管;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港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公路局: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依法审批开挖公路和核准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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