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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1:37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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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1997年9月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


  第六条 适用本市工程计价的估算(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每月及时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及造价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项目补充、测算、发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必须经鉴定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并综合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上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设计预算应根据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依照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限额进行设计,控制造价。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编制,作为建设单位拨付进度款和施工单位备料、用工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应由招标组织者按设计图纸、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实物量清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
  直接发包的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并结合风险系数以及需要调整的造价范围,确定合同价。
  外商独资、外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以合同造价为依据,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实际情况,依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关决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工程决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对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解释、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依法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编制;
  (二)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三)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四)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的造价审核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转让所接受的中介服务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
  (二)从事概算、预算、决算的人员不按指定的从业范围或私自承接建设工程造价概算、预算、决算咨询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造价管理机构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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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火灾对乡镇企业的危害也日趋严重。1992年,全国乡镇企业火灾损失高达一亿多元,比1991年上升61.5%。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仓促上马、消防条件简陋;经营中急
功近利,存在短期行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差,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公安消防部门也存在着消防监督不及时、不得力的问题。为了适应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消防保卫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做好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部署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帮助解决涉及全
局性的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专项治理。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把乡镇企业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针对乡镇企业的特点加强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会同乡镇派出所对乡镇企业定期检查消防状况,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积极组织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区别不同情况,宽严适度,因地制宜,做好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大中型企业、“三资”等涉外企业以及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其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对于创建初期的小型企业
,要着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多下功夫,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对于需要大量投资的消防安全设施,企业如果一时难以配齐,消防部门不宜苛求,可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限期逐步完善,但对确属重大的火灾
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加强民办消防力量的建设。各地可参照江苏无锡和广东宝安、东莞等地的经验,除乡镇企业自身应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和组建义务消防队外,年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应当配备一名专职防火人员,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对乡镇企业的防火检查指导和组
织工作;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当地政府或主管企业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情况的专职消防队或治安消防联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上述专职消防人员的业务、装备经费及工资福利费用,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乡镇企业
中筹集解决。
以上各点,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1993年3月17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农[1981]221号

1981-09-02财政部

  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缴税或拖延缴税。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4月30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极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缴纳和监督。生产队要负责组织和督促各户、组完成缴纳农业税的任务。生产队及落实到户、组的应缴农业税额,要抄知有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接收单位,以便群众送缴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及时结算农业税款。
  (三)要做好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工作。农业税原则上以生产队为单位缴纳和结算,但具体做法要便利群众,有利征收,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缴纳和结算办法。能够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缴纳的,仍应以生产队集中统一缴纳和统一结算;或者采取限时定点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各户、组分别缴纳,结算时仍应由生产队负责统一结算。如果某些生产队统一结算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保证农业税及时入库结算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做到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
  (四)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起征点以下免税已经宣布一定三年的,要兑现政策,取信于民。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变化的实际情况,尚未宣布的可不再宣布了。当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起征点的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农业税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由户、组缴纳的,核准因灾减免的税额,应当经过群众民主评议,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组;社会减免税额,应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在乡残废军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户。
  要认真贯彻减免政策,纠正该减免不减免,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现象。依法核准减免的税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对于贪污、克扣、挪用农业税款的,要报请党委和政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要切实研究改进减免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续(如编制减免清册,张榜公布;纳税单位得到减免款后要出具收据等),保证核准减免的税额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人。要做好工作,尽力避免征收起来又退税款的做法。征收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政策复查。
  (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农业税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征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特别是在征收入库期间,要请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干部力量,搞好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发扬缴纳爱国公粮的优良传统,积极完成农业税任务。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运送公粮的组织工作,保障运粮人员和牲畜的安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队在农作物收获以后,要“首先扣除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一切纳税单位运送粮食和其他指定抵缴农业税的农产品交到接收单位以后,必须首先结清农业税款,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区、公社财政部门和财政人员,要把农业税征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农村新的形势下,农业税工作任务繁重,根据工作需要,应适当充实农业税工作人员,并可适当增聘一部分临时助征人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对农业税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安排,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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