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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等部门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2:26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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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等部门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等部门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


国务院: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各类科技人才,不仅需要受过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科技人才,而且需要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大批具有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的包括能工巧匠在内的各种技术才才。
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首要位置,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因此,在确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同时,重视从工
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劳动生产率与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密切相关。把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生产出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一个重要关键就在于生产第一线有高水平的技术骨干和产业队伍。
我国现有工人、农民及其他行业的就业人员中,受过初、高中教育的有一亿五千多万人,还有成百万人正在各种学校坚持业余学习。其中不少人已经成长为有一定科学技术知识和较高生产技能,掌握某些关键生产工艺的技术骨干和技术能手,他们同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在生产过程中起
着关键的作用;还有一批工人、农民成长为能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家和事业家。因此,重视培养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的各种技术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职工中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很低,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整个职工队伍中,严重缺乏高级技术工人,有些青年工人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不高,有脱离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倾向。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必将严重地影响工人队伍素质和生产水平的提高。为此,需要制定政
策,稳定和发展生产第一线高水平的技术力量,使他们看到本岗位的光明前途。要引导和鼓励工人、农民和各行各业中的有志者自学成才,在本职工作和本岗位上刻苦钻研,提高技术和技艺水平,成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文化知识的技术骨干。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成长起来的技术人才的风气,引导全社会重视高技艺和高技能人才,使之成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在选拔人才、表彰和鼓励先进时,要充分注意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的技术人才
。要逐步形成在所有岗位上都能自学成才,“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二、逐步建立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的技术职务和技术职称。制定技师等技术职务考核标准和农民技术职称考核标准,建立经常的晋升制度。考核成绩优异者,可以越级晋升;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晋升为高级技师。聘任为技师、高级技师及其他技术职务的,应给予相应的待遇

技术职务聘任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必须加强领导。各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应统一部署,通过试点,逐步推广,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搞好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技术人才的技术成果评定和推广应用工作,使之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对其中取得重大技术成就的应进行表彰,并可授予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四、重视在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培养和选聘有技术、善管理的企业家和事业家,克服单纯以学历取人的现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选聘一批技术水平高、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管理才干的人到行政或技术领导岗位上工作。
五、为多层次地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科技人才创造条件。要切实加强各行各业的岗位职务培训工作,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选送优秀工农技术人才到各种学校包括高等学校进行专门培养,以及派往国外进修、考察等,通过多种途径为他们提供深造的机会。
本意见由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198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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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常政发〔2009〕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

  为切实改善、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市河水环境质量提升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爱我家园、护我环境、铁腕治污、净化常州——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方案》,为确保实现整治目标,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2009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13%,按方案推进钢铁行业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2.组织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加快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列入规划内年度项目的建设。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常州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相关年度项目。
  4.会同市农林局,组织、督促各辖市、区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5.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对我市治太项目的支持。
  6.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二、市经贸委
  1.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督促、指导各辖市、区重点抓好16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和1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淘汰200台(套)落后用能设备,并对各辖市、区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3.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年内组织完成60项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率4.5%。
  4.加强对电力企业用煤量的监督。
  5.会同环保、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和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淘汰。
  6.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推进东至青洋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外环路、北至河海(东、中、西)路,以及钟楼经济开发区、武进中心区和大学城等地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7.积极落实秸秆、固体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8.派员参加每月的“环保在行动”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三、市教育局
  1.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2.继续加快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年内争取创建2所国家级绿色学校,14所省级绿色学校,26所市级绿色学校。
  3.积极建设环境教育基地。年内建设3家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四、市科技局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30%以上。
  2.实施一批为国家重大水专项进行配套的有关市级科技项目,为我市水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3.设立有关科技专项,加强对新能源类、新环保设备类等新兴产业的支持。
  4.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及示范。
  5.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五、市公安局
  1.会同环保、法制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市高污染汽车禁行区规定,6月底前出台,年内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汽车限行。
  2.会同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抛、洒、滴、漏车辆严格执法。
  六、市财政局
  1.会同市环保、物价部门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出台该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确保市本级并督促各辖市、区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原则上不得低于2008年水平,并确保国家、省、市规划中的重点污染防治工程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费的收缴、管理、支付工作。
  4.对各辖市、区政府收取减排保证金和秸秆禁烧保证金。
  5.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七、市建设局
  1.组织开展《常州市应急供水规划》中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
  2.加快污水管网建设,8月底前完成通江大道、机场路、常澄路、兴港路、飞龙西路管网建设及沿线生活污水接管,完成桃园新村、电子新村、戚机厂工房北区等15个老小区雨污分流与生活污水接管;12月底前,完成罗溪、龙虎塘等6座泵站建设,随道路完成36公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结合中吴大道改造,加快实施沿线污水截流。
  督促、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推进37个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完成80个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其中一级保护区10个)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3.6月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5月底前,完成丽华污水处理厂改为提升泵站工程;根据“三河三园”方案,9月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改道工程;10月底前,完成江边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二期10万吨/日扩建工程;年内完成清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年内完成东南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尾水接管工程。加快实施40万吨/日排江口主体工程建设。
  实施戚墅堰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年内中水回用量达到4万吨/日的规模。督促、指导金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启动1万吨/日中水利用工程。
  4.按计划完成“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中“市河清水”相关任务。完成西上园小区等27个居民点的生活污水接管工程;实施新福记、每家玛等32个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接管。年内计划消灭排放口202个。
  根据《常丰河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常丰河沿线污水收集主管网建设,并编制工业集中区支管网及农村生活污水截流支管网工程设计方案,督促、指导戚墅堰区政府加快实施。
  5.加快发展公共交通。5月1号开通BRT2号线。年内公交运营车辆达到2800标台。加快推进公共汽车“油改气”工作,年内完成改造100辆,建设CNG加气子站2座。
  6.加快天然气推广。上半年基本完成川气接收门站、高压管网二期工程及罗溪高中压调压站设备安装。配合城市市政道路及地块开发配套管路做好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提前实施豪爵摩托、黄海汽车、天马集团等重点工商用户用气建设。
  7.修改完善《常州市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工地、灰料堆场的扬尘控制,督促各辖市、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及时将新增工地扬尘控制列入监管范围。
  8.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八、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局)
  1.加大对太湖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把入湖船舶签证关,加强对进入太湖水域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水上超载,减少超载船只对河道水质影响。
  2.加强对太湖船舶油废水和垃圾收集管理,依法查处船舶向太湖水域倾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年内建设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各1座。
  3.全面淘汰、更新国I标准以下的出租车,鼓励引导出租车开展“油改气”工作。
  4.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九、市水利局
  1.组织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扶持一批重大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5m3/万元,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确保年度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的目标。
  2.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全市修建防渗渠道200公里,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达到生态市考核要求。
  3.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督促各地废除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4.督促各辖市、区完成101条县乡河道、341个村庄4130个河塘清淤。督促、指导金坛市完成长荡湖及其河网100万立方米土方的清淤。督促、指导武进区3月底前完成竺山湖一期清淤工程(3.8平方公里),年底前完成清淤二期工程(2.93平方公里)和滆湖清淤前期工作。
  5.及时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断面流量、流向的监测和通报工作。
  6.按计划完成“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中“市河清水”相关任务。督促、指导戚墅堰区按照《常丰河综合整治方案》,完成河道沟通及清淤。
  7.进一步优化市区河道联动换水方案,加大新孟河、澡港河、德胜河从长江的引流调水力度,增加运河及市河流量。
  8.5月底前,会同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水域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上报。
  9.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10.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市农林局
  1.配合市水利局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达到生态市考核要求。
  2.督促、指导辖市、区建设生态湿地。督促、指导金坛市建设长荡湖入湖河口种植水生植物3000亩;武进区建设环太湖湖滨湿地1500亩,环滆湖湿地2700亩,完成入太湖河口5000亩水葫芦的种养。督促各辖市、区按期建设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40万平方米。
  3.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督促武进区6月底前拆除滆湖围网3.4万亩,围网面积压缩至1.2万亩;督促金坛市、溧阳市加快长荡湖3.3万亩围网拆除,2010年3月底前确保围网面积压缩至3.5万亩。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完成池塘循环水清洁养殖工程2000亩。
  4.6月底前,会同规划、环保、国土、法制等部门完成市区畜禽禁养、控养和适养区的划定。督促武进区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发展水产养殖,对现有养殖场进行搬迁和调整压缩。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年内完成106家规模养殖场整治,建设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程55处,建设沼气工程24处。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5.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等先进适用技术,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68%,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面积达68%,推广绿肥种植2.9万亩,施用有机肥1.16万吨,农田杀虫灯建设12500亩,全市全年化学农药、化学氮肥使用量分别比2007年削减14%、9%,使用量分别控制在4306吨和53206吨以内。
  6.会同市发改委,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秸秆资源调查,组织各辖市、区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食用菌生产、固化成型、热解气化、沤沼还田、饲料青贮等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建设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新北区建成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在新北区选择一个镇,建设收割-打捆-粉碎-造粒一体化示范工程。
  7.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建设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设施60个。
  8.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院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农村改厕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十二、市环保局
  1.组织做好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完成生态市中期规划评估,制定下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的要求,在自然保护、项目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制定我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2009年减排工作计划,组织日常督查,加强长效监管,确保完成2009年度目标。
  4.牵头组织开展“清水工程”,编制《常州市市区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09-2010)》、《常丰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相关工作。实施北市河、南市河、西涵洞河、白荡河等10条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督促桥联毛纺厂等47家企业完成雨污分流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成常丰河沿线上濮村、河肖皮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5.指导辖市、区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创建。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等级评定。
  6.年内完成40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
  7.组织、督促128家电镀、医药等企业提标改造。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设施联网率、运行率达100%,完好率达90%。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
  8.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工、印染、电镀企业污泥实施规范化处置,确保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9.全面开展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0.积极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城区8.1平方公里41家单位52台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并拆除烟囱。启动城区懒汉炉整治工作。
  11.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场站布局规划,在现有5家尾气检测站的基础上,6月底前新增武进尾气检测布点。加强对全市尾气检测点管理,6月底前均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强化尾气检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达到80%以上。会同公安、法制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市高污染汽车禁行区规定,6月底前出台,年内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汽车限行。
  12.组织、督促、指导13个片区143家有工业废气产生的企业年内完成工程性整治及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并配合国土等部门推进10家企业停产或搬迁。
  13.配合市城管、农林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4.会同经贸、建设部门,加强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管理,此类项目环评审评中明确防尘措施。配合做好灰料堆场扬尘控制。
  15.5月底前,会同市水利局,完成全市水域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上报。
  16.组织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17.开展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监测布点、频次,对市区交界断面、太湖湖体及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测。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组织辖市、区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任务。落实行政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管理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18.配合市监察局开展全市环保在行动月度点评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1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三、市规划局
  1.根据环评法要求,落实规划环评的相关工作。
  2.严格执行《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中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工作。
  3.及时做好“太湖治水、市河清水”中涉及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搬迁的相关规划服务工作。
  5.配合做好非经营性土地出让及工业园区的环境评价工作。
 十四、市城管局
  1.年内完成夹山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扩建提标工程。
  2.全力推进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安全填埋场一期工程,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3.进一步组织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完善17个建制镇,205个行政村生活垃圾中转收运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中心城区垃圾转运站近期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要求,新改扩建9座垃圾转运站(其中改造5座,新建2座,启动建设2座)。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完成4座垃圾转运站建设。督促、指导金坛市完成沈渎垃圾场的扩建工程,武进区完成绿色动力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
  4.严格对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实施监管,并不断优化生活垃圾调运方案。
  5.加强道路扬尘控制,6月底前,开始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对道路进行冲洗。
  6.参加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中“老城区水环境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技术与示范”课题研究工作。
  7.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8.派人参加每月环保在行动的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五、市统计局
  1.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按月提供全市及各辖市、区七大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每季度第一个月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的GDP及增幅,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煤炭消耗量。
  2.配合省调查总队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调查。
  3.及时提供其他有关统计资料、信息。
  4.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六、市物价局
  1.会同市环保、财政部门做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制订并下发市区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文件。
  3.指导和督促金坛、溧阳和武进做好乡镇建成区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
  十七、市国土局
  1.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年内完成常隆化工(龙虎塘片区)、常隆有机化工厂、天马集团、印染研究所、大容纺织、常京化学等6家企业搬迁或全面停产;督促光辉化工、加气混凝土、天马瑞盛、明毅纺织等4家企业年内完成搬迁或全面停产;推进中天焦化、涂料研究院生产线启动搬迁,督促新亚化工、新菱化工、华日新材、华润聚酯、巢氏调味品、绝缘材料厂等6家企业启动搬迁。
  2.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地修复工程。对淘汰企业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
  3.督促、指导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全市完成治理面积4050亩,其中金坛800亩,溧阳1000亩,武进2000亩,新北250亩。
  十八、市工商局
  1.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作为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前置许可,同时,在电石、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制浆、造纸、制革、酿造、味精、染料、电镀、铁合金生产、垃圾焚烧及发电、焦炭、医药、钢铁加工、印染、柠檬酸、酶制剂、酵母、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电路板、屠宰、畜禽养殖等可能引发环境纠纷的行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发放办理环境影响审批告知书,提醒申请人及时按照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各级登记机关每月上旬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
  3.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

  附表:1. 2009年常州市生态市建设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8f681221-02fc-472c-a487-20deda3efc34.doc

     2. 2009年常州市太湖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08b8e496-96e3-4ed8-8a14-08f4c34933e6.doc

     3.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已整治河道)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64e8dae2-9a8c-49b5-b593-3eec68509bb7.doc

     4.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新增河道)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90ce73f0-9466-40ef-8499-970964ff2ef5.doc

     5.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上游来水主要通道工业污染源专项整治)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e5752fb2-e11d-442b-b06a-6630dddbfac8.doc

     6. 2009年“净化空气”行动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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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的管理,保障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开发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领导工作。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对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相关区的黄浦江沿岸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浦江办的指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区域的确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包括核心区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浦江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浦江办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开发管理原则)
  黄浦江两岸的开发应当根据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编制)
  黄浦江两岸的核心区规划和协调区规划,应当服从于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其中,协调区规划应当与核心区规划衔接、协调。
  黄浦江两岸核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浦江办组织编制;黄浦江两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黄浦江两岸核心区、协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方案征集或方案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形成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议。
  第七条(规划审批和公布)
  黄浦江两岸核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黄浦江两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浦江办的意见。
  经批准的黄浦江两岸核心区、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予以公布。
  第八条(规划调整)
  黄浦江两岸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整和修改。确需改变规划的,由原组织编制单位会同市浦江办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规划控制)
  黄浦江两岸已经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其土地、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在黄浦江两岸核心区的中心段、协调区范围内,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被批准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在黄浦江两岸核心区的南、北延伸段范围内,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被批准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以及超过原建筑规模的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第十条(土地调查及评级)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区房地管理部门对黄浦江两岸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黄浦江两岸土地开发的实施进度,按兼顾现状和未来发展,以及规划的公共基础设施条件和土地功能,及时制订或调整开发范围内土地的等级和基准地价。
  第十一条(土地前期开发)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由市、区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房屋拆迁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区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区房地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前期开发计划,报市浦江办审核,并经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安置)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黄浦江两岸规划,配合黄浦江两岸规划的实施。
  黄浦江两岸开发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拆除房屋,其房屋使用性质为居住房屋的,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给予补偿安置;其房屋使用性质为非居住房屋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浦江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区分工组织建设。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按市、区分工或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单位或者所在区负责管理。
  有关单位在组织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浦江办参加。
  第十四条(公共环境建设标准)
  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和经营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黄浦江两岸公共环境建设标准。黄浦江两岸公共环境建设标准由市浦江办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黄浦江两岸开发,应当合理划分开发单元,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确定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开发单元的具体划定,由所在区政府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项目开发性质、规模、经营性开发项目与非经营性开发项目收益基本平衡等原则组织编制,经市浦江办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经营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具体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
  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以投标或者竞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计划、规划管理部门领取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与周围环境、景观的协调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黄浦江两岸规划的,可以向申请单位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项目选址、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浦江办的意见。
  第十八条(原建设项目的处理)
  黄浦江两岸规划批准前,已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建、未建项目,符合黄浦江两岸规划的,可以续建;不符合黄浦江两岸规划的,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规划设计后续建;无法调整规划设计的,应当立即停建,并通过市浦江办协同有关部门收回土地或置换土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未经规划批准的违章建筑,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浦江办应当对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的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两岸规划,包括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核心区、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核心区中心段,是指规划确定的沿黄浦江两岸由卢浦大桥到五洲大道之间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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