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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7:06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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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15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十一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持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别在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各设置一至二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应的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数量,对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1992年发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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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2.前款(一)所列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

  (三)营业部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每年城市节水达35亿立方米,节水的政策法规和供水安全保障机制正逐步完善。但是,一些地方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够重视,节水设施投入不足,水价改革不到位,供水企业改革进展滞后,供水管网漏损严重。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很多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面临困难,城市供水安全受到威胁。

  国务院领导非常关心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贯彻落实好《通知》和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与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加强城市和镇节水的指导和监督。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

  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城市和镇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和镇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工程布局方案,协调好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要重视污水的再生利用,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积极发展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提高乡镇供水、污水处理水平。要将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缺水城市在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审批和建设。

  三、建立合理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水价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再生水及各类用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价改革要考虑为污水处理、供水管网维修改造、跨区域调水留出价格空间。要通过水价的管理,强化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完善水价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尽快实行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鼓励支持供水企业实行超表到户,实行居民阶梯性水价。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今年年底以前,已建、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尽快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四、严格节水制度,加强城市用水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促进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城市和镇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调整城市用水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使用管理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缺水城市严禁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

  五、加快供水企业改革

  要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供水企业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开放供水行业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健全原水经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新型契约合同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以及对企业售水服务、供水水质、管网漏损控制等方面的监管,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六、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步伐,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对严重老化和漏损管网的改造任务。北方缺水城市要加快进度,力争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将供水管网的改造作为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力度。要结合水价改革,将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计入水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管网的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足额到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协调和监管。

  七、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要制定好计划,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原有的自备水源许可取水量。要尽快组织对自备水源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限期纠正,特别是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要坚决禁止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做好自备水源供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禁止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和监管,凡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关闭。

  八、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好重点保证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南水北调”受水城市要在充分节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水的需求计划,建设好相应的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输配水管网的改造,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九、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各地要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严重缺水或缺水城市,力争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和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十、加强对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全面节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证供水安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加强领导,把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确保城乡用水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健全依法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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