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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9:56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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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粤法刑一文字第13号《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罪犯在劳改期间又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是法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而不是在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的罪犯,不适用《决定》。但是,应将劳
改期间重新犯罪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属于“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决定》,从重处罚。
三、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犯罪的,能否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除符合《决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以外,对劳教期间的其他犯罪行为,则不适用《决定》,但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
以考虑。
1990年6月11日



199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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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6号)《2007年第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奖励拓展小企业贷款的业务人员。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风险补偿基金由两部分组成,市、各区及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区及开发区每年各安排60万元,并视贷款增长及效果相应增长;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亦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当年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全市GDP增长速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银监会统计口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单户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小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对小企业贷款分为3个档次进行统计。单个客户贷款余额为200万元(含)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为第一档次贷款;单个客户贷款余额为200—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为第二档次贷款;单个客户贷款余额在1000—2000万元(含)之间的小企业贷款为第三档次贷款。

第十条 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3个档次新增小企业贷款实际余额为基数,按比例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补偿。

标准:第一档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为1.2%,第二档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为1%;第三档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为0.6%。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主管部门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核实的当年各档次新增小企业贷款的比例分别计算风险补偿额度,各银行3个档次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合计数为该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总额。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后,应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各区及开发区每年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基金汇入市财政统一设立的基金专户。

核定意见书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偿总额将风险补偿基金划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见书认定的小企业损失类贷款数额,使用该基金弥补小企业贷款损失,严禁擅自动用。

若未发生损失或损失额低于当年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数额,根据核定意见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取多余部分的30%作为对本金融机构拓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70%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经委、银监、人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从2006年开始,当年实际计算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以当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为限(2006年度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各区及开发区暂不负担),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得风险补偿基金所占比例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0月末向马鞍山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报送次年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作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依据。

第十八条 《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市财政局、马鞍山银监分局等部门研定。

第十九条 当涂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 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 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 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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