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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警惕伪造教育部公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27:05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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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警惕伪造教育部公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警惕伪造教育部公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最近有人盗用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发出“《关于推荐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四种期刊的通知》(教厅〔1999〕第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一些省市发现其中的问题后,纷纷向我部反映和核实。经查,“通知”纯系伪造。
“通知”盗用我部办公厅名义宣传推荐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主办的《中学生》、《中国少年儿童》、《我们爱科学》、《儿童文学》等四种期刊。目前,我部正在请有关部门查处。
今年以来,我部已多次发现社会上一些人为谋取私利,盗用我部(包括有关司局)名义,有的甚至伪造我部公文,以达到组织各类竞赛、推销各种书籍牟利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我部声誉,也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受到干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警惕,发
现此类问题要及时举报,并防止上当受骗。



19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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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

国家科委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



国务院批转的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国发〔1983〕74号)贯彻执行以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不断询问关于“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
规定,是否包括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发〔1983〕74号文件中,关于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岗位津贴的农林科技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县以下(不含县级)区、乡(社)一级(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乡长期工作的)农业经营管理站工作的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的
、现在专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
二、已执行对上述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岗位津贴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还没有执行的地区,从本文下发之月起开始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需要增加的经费,仍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98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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