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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33:42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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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政协武汉市八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9日政协武汉市九届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栖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 以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以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 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建立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者,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 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提案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工作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者党派、团体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有关巩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应当的情况、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将提案工作作为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面,加强领导,规范制度,提高水平。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六) 对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提案,要会商提案者修改、补充、完善其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不具体的;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本年度11月1日以后交办的提案,原则上下年度办复。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案工作规则另外行文)。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武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和驻汉部队有关部门,各区党委、区人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
(三)对涉及两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应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按自己的职责办理、答复。对本部门难以解决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请示报告。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向提案者寄送书答复的同时,附上《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该表由提案者填写,寄送提案委员会并同时寄送承办单位。
(八)承办5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在提案全部办复后,写出书面总结,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三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它重要提案、建议案,提案委员会应报送主席会议审定,并建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协字[2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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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储蓄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所(柜)。城市储蓄代办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储蓄所(柜)是银行面向社会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营业部门,是安全防范的重点。保证账、款和职工人身安全,既是各级行的重要职责,也是储蓄所(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储蓄所(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资金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要加强储蓄所(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员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储蓄人员要增强防诈骗、防抢劫、防盗窃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县支行要建立健全人员审查、考核制度,审查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发现有犯罪苗头的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妥善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建立安全教育登记、检查制度,不断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储蓄所(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男性职工不少于1人),少于4人的不得营业。保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柜员制除外)。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项储蓄存单、存折、信用卡的挂失止付手续,严格执行信用卡取现的有关授权制度,认真审查各项凭证,加强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含有价单证)的管理,防止诈骗、恶意透支、冒领及长短款等案件、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营业期间的备付金和大额现金必须放在库房(保险柜)内,严格控制备付金的限额,业务扩大需增加库存量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储蓄所营业终了,必须将账款送到上级行或临近营业所入库保管,做到人、款、账(软盘)、印鉴、重要空白凭证(含有价单证)五不留;实行午休制的储蓄所(柜),午休时应将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入库(柜)保管。
第十三条 办理外币业务的储蓄所(柜),坚持定人定岗,经办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后持证上岗。严格外币调缴款及交接手续,营业终了外币及重要凭证要单独封包上锁入库保管。
第十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柜)必须遵循实时处理,当时核对,专码专箱、各自负责,总分核算,分人办理,营业终了交叉核对账款证,换人清箱。
第十五条 开办通存通兑业务、昼夜营业和上门服务的储蓄所(柜),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六条 微机储蓄所(柜)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日志和维修记录,安装防护装置,防止计算机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导致数据及信息丢失、泄露或破坏。
第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员密码由事后监督员建立登记簿,列入机密级,个人密码应互相保密,不得泄露或探询他人密码。操作密码应定期更换(半月为宜),发现密码失密应立即更换,更换密码由事后监督员进行登记注明新旧密码终止和启用时间。微机联网所和柜员制所要严格执行分级
密码管理。操作员临时离岗时,必须退出系统或锁住终端。
第十八条 储蓄所(柜)应使用专用制式运钞车取送款,条件不具备的可用代用车辆,但必须按照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改造。储蓄所(柜)接送款时要做到双人押运,车辆停靠到位,人员护送到位,严禁在柜台外携款等车。
第十九条 储蓄所(柜)要在保卫部门指导下制定营业期间和取送款期间的防暴预案,定期组织职工演练。储蓄人员一旦遇到暴力侵害,要沉着机智,按预定方案处置。禁止在营业室外办理任何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安全,储蓄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因故临时离岗必须将账、款锁好或办理交接手续,严禁出现单人值班、单人临柜或空岗现象;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室的规定,上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并
在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发生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侦破案件。

第三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规范统一。
第二十四条 储蓄所(柜)必须设置柜台及防护屏障;设置卫生间及炊事设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基础设施、技防设施和防护工具。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围墙、门窗、柜台、防护屏障等;技防设施主要指电视监控、无线电通讯设备、自动报警器等;防护工具主要指自卫器械和防火器具等。
第二十六条 营业柜台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宽度不窄于60cm。台面和外墙采用坚固的装饰材料,柜台内留有藏身的空间;营业柜台上方的防护屏障,可用圆钢、方钢、不锈钢管(内穿钢筋)制作,间距不大于16cm,要牢固、美观。营业室空间高度低于300cm的
要全封闭,高于 300cm的屏障不低于150cm。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储蓄所(柜)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安装防弹玻璃的标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设施规范》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储蓄所(柜)柜台不设通勤门。必须设通勤门的,应采取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加装自动闭门器,门锁具有防撞击、防撬功能。设后门的,应在外侧加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杆。
第二十九条 储蓄所(柜)应配置账卡保管箱和临时存放现金的保险柜。要配有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及消防器材,并有专人保管,定期组织演练、检查。
第三十条 储蓄所(柜)必须安装电话、报警器或报警铃,并配置交、直流两用电源,备有多处开关,供多人使用。报警开关的位置要隐蔽、方便。报警装置要同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临近单位搞好联防。
第三十一条 储蓄所(柜)应按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配置技术防范设备。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柜)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同时与保安监控配套,严禁一个单位搞两套系统。柜员制监控必须带日期发生器,一对一音频录像或四路音频场开关录像设备,监控系统要由专人管理
。保安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柜员制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 安装ATM(自动柜员机)的储蓄所(柜)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和公安机关联网。ATM应由市(县)支行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储蓄所(柜)管理,但要坚持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专人管理,并定期清点款箱。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储蓄所(柜),施工前要将设计图纸送上一级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后再施工。竣工后,资金组织部门和保卫部门要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后方可开业。

第四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行行长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防范工作全权负责。各级行必须制定储蓄所(柜)安全保卫责任制,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第三十五条 各储蓄所(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记分考核制等形式,强化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储蓄所(柜)负责人是本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负责落实上级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储蓄所(柜)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本岗位安全。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把所辖储蓄所(柜)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全行性的安全保卫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储蓄所(柜)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上级行对储蓄所(柜)的安全保卫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安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性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率、安全防范设施达标率以及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项目、指标由各行根据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考核方法是: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数量质量效益指标、项目和措施,采取打分和实地检查验收等方法,全面准确地评价。
第四十二条 各行在检查考核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保卫部门层层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银发[1992]46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1998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甘肃河西走廊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6年7月2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按照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总金额等于六千万美元(美元60,000,000)的资助(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就本项目的费用开支所作的支付早于《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甘肃〔如本协定1.02(b)节所定义〕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提供给甘肃;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协会、银行与甘肃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作如下修改后,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5.01节第二句修改如下:“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同意,不能就下列情况提款:(a)费用发生在任何非银行成员国领土内,或采购的货物产自或提供的服务来自于任何非银行成员国领土内;或(b)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进口的货物,经协会了解属于联和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一项决定中所禁止的支付或进口的货物”。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和本协定前言中解释的若干词汇具有相同的确定含义,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环保行动计划”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的C部分中所提及的环保行动计划。
  (b)“甘肃”系指借款人的甘肃省。
  (c)“灌区”系指甘肃的双塔、昌马和花海灌区。
  (d)“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实施的适用于该贷款协定的《单一货币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及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
  (e)“PMB”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的A.1部分中所提及的项目管理局。
  (f)“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银行与甘肃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其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g)“移民行动计划”系指(1)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1995年10月编制的昌马水库移民规划报告和昌马水库移民实施计划,以及(2)甘肃分别于1996年2月18日和3月18日给协会的关于保证提高项目下移居人员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补充措施的信。
  (h)“移民”系指根据项目D部分所包括的自愿迁移规划而迁入并定居于灌区的所有人员。
  (i)“自愿移民安置计划”系指(i)由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办公室、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兰州大学西北人口研究所于1995年10月制定的《移民安置计划(实施)报告》及其附件,及(ii)由河西走廊(疏勒河)农业灌溉暨移民安置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局于1996年2月准备的《移民须知》。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部分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一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六十天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次付款日。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按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a)除下列(b)及(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6年7月15日始至2031年7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在2016年1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5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将促使甘肃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甘肃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而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甘肃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如下主要条件将此笔信贷本金提供给甘肃:
  (i)所提供的本金应:(A)与所提取的并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货币或几种货币的价值相等(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提款日或各个提款日确定);和(B)以借款人所选择的一种货币由借款人收回,其数额应与上述分段落(A)所指的数额相等(在还款日或各个还款日确定)。
  (ii)借款人应在二十(20)年的时间内(含七年宽限期)从甘肃收回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的已提取尚未偿还的部分按照与本协定2.05节规定的适用于该笔信贷的手续费相同的利率收取利息。
  (iv)借款人应对本节(b)(i)(B)段提及的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0.5%)的年利率收取承诺费。
  (c)借款人应按照如下主要条件将贷款本金提供给甘肃:
  (i)所提供并收回的本金为美元。
  (ii)借款人应在二十(20)年的时间内(含五年宽限期)从甘肃收回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的已提取尚未偿还的部分按照与《贷款协定》2.05节规定的适用于该笔贷款的不时变化的利率相同的利率收取利息。
  (iv)借款人应对本节(c)(i)段提及的本金的未提取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年率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甘肃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以及《贷款协定》1.01节提及的《通则》9.04、9.05、9.06、9.07、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以及专用帐户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甘肃未能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造成一种特殊的情况,使甘肃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即: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各项条件应已完成。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甘肃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条款将于下列二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停止和终止;《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本协定签字日之后二十年之日。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H街 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 (RCA); 82987 (FTCC); 64145(WUI)或197688 (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哈罗德·梅森杰
    (签字)                (签字)

 附件1:       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的信贷和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占
           贷金额      款金额       支出的百分
          (以等值特    (以等值        比(%)
          别提款权     美元表示)
          表示)
(1)工程:
(a)项目中 26,710,000 25,960,000   65%
的A、B(1)、
B(3)、C、
D(1)(b)
和F部分(b)
项目中的B  18,110,000 17,600,000   45%
B(2)、D
(1)(a)、
和E部分
(2)货物  11,560,000 11,240,000 100%的国外支出
                             100%的国内支出
                             (出厂价)及75%
                             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
                             物的国内支出
(3)咨询服务 3,130,000  3,040,000 100%
和培训
(4)运行费用 2,290,000  2,160,000  80%
        ---------  ---------
   总计  61,800,000 60,000,000
        --------   --------
        --------   --------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运行费用”系指项目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车辆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物资供应品以及交通等费用的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0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不超过 3,43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的费用除外。
  4.协会可能要求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的提款用于下列支出:(a)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b)每项合同金额少于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c)运行费用;(d)培训和考察;(e)授予公司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及(f)授予个人的、每项合同金额少于5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服务。所有上述提款应按照协会将给借款人的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办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为:(1)通过甘肃中部和东南部资源贫乏地区的农民自愿迁移并定居到灌区,使他们减少贫困;(2)增加甘肃的农业生产;及(3)保护并恢复甘肃恶化的环境。
  本项目由下述各部分构成,但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可通过借款人和协会的协商,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 昌马大坝
  在疏勒河上修建(1)一座高度约55米坝顶长度约365米的粘土心墙砂砾坝;(2)一条泄量为1655立方米/秒的溢洪道;(3)一条长度约300米洞径为8米的砼衬砌隧洞;(4)一条长约500米洞径为5.5米的砼衬砌引水发电隧洞;(5)一座总装机容量为14.25兆瓦的发电厂房;对在上述大坝和库区居住务农的约570人进行移民安置。

 B部分 灌溉和排水
  (1)改扩建灌区内覆盖约98,000公顷面积的灌排设施,包括修建和改建总干渠、干渠、干支渠、支渠和排水沟、桥梁和涵洞、机井及小型水电站。
  (2)在灌区内通过平地、洗盐、修建有斗渠和农渠以及排水沟的田间灌溉排水系统、辅助建筑物和农村及田间道路等,开垦和开发约55,000公顷土地,包括约39,000公顷的盐碱和盐渍地。
  (3)修建灌区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办公设施及房屋。

 C部分 农业开发
  (1)开发农业服务体系,向移民提供农业服务,主要包括:
  (a)土建、装配并经营16个乡农机服务站,包括维修车间及加油站;
  (b)扩建种子生产、贮存、加工和分发设施并装配一所种子分析试验室;
  (c)设立并扩大技术推广中心和推广站,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所需要的车辆,实施培训计划以提高这些推广中心和推广站工作人员的技术推广技巧;及
  (d)开展田间应用研究,支持灌区农业生产并提供所需的设备。
  (2)通过下述方式开发灌区畜牧业生产:
  (a)建立、扩大并装配畜牧业和兽医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b)在畜牧业生产技术方面给农民提供培训;
  (c)建立畜牧业生产设施和牧场;及
  (d)建立饲料加工和饲草生产设施和草种场,开发和管理草场和放牧区。

 D部分 土地开发及移民安置
  为了减轻甘肃的绝对贫困,通过实施自愿移民计划把生活在甘肃中部和东南部最贫困县的约200,000人安置在灌区,这种计划包括:
  (1)设置16个乡和160个移民安置村,包括(a)基础设施,水电供应系统和设施连接,及(b)教育及卫生设施;
  (2)把已开发的土地分配给移民建房和耕种;
  (3)提供移民安置服务、建房材料、便利设施、燃料、农业工具和生产投入;及
  (4)设立并管理信贷资金帮助移民(本项目A部分下的安置农户)贷款购买生产投入,设立并经营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

 E部分 造林
  在灌区实施造林计划防止土地被风蚀,改善粮食生产的生态环境和人群居住环境,为移民提供燃料资源,进行水土保持,包括:
  (1)种植:(a)240公里的灌区外围林带,约290公顷;(b)约700公里的主干基干防风林带,约500公顷;(c)约3800公顷的农田防护林;(d)3333公顷的果树及果园;(e)约1000公顷薪炭林;及(f)在沟谷、被侵蚀的河流岸坡及疏勒河流域三段坡地种植灌木和林木,减轻水土流失;及
  (2)在甘肃的祁连山脉地带为本项目A部分下兴建的大坝库区流域,设立一保护封育林区。

 F部分 机构开发
  (1)实施一项培训计划提高下述领域项目工作人员的技能:(a)排水和土地盐化控制;(b)灌区运行、维修和管理;(c)水资源监测、模拟和调度;(d)大规模移民管理;及(e)优化干旱地区粮食、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2)结合地下水开采利用,为地表灌溉水的监测、模拟、控制和调度开发一个流域系统网络。
  (3)为土地和水资源的环境监测,包括灌区内双塔水库水体含盐量监测,开发一个流域系统。
  (4)为监测和评价移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开发一个系统。
  (5)为项目管理局和县级培训中心修建办公设施并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和车辆。
  本项目预计于2006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类别(1)、(2)、(3)和(4);
  (b)“合格支出”系指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或贷款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及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根据本附件3(a)段的规定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0,000,000等值美元的金额,但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否则在从信贷帐户和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协会或银行根据各自《通则》5.02节的规定作出的特别承诺的未支出余额达到或超过30,000,000等值SDR之前,该核定分配额应限定在6,000,000等值美元之内。
  2.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全部用于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据表明专用帐户已按要求正式开设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以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关于支付或回补支付申请的规定,向协会提交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明资料。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已申请并经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据证明应为专用帐户合格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相应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应由上述文件及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就本项目各部分继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如果借款人没能在本《开发信贷协定》4.01节(b)(ii)段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要求提供的任何有关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候,协会通知借款人她将根据《通则》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当分配给用于该专用帐户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到用于该专用帐户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截至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协会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此类要求时,向协会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出或不能证明为合格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协会或银行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及(c)的规定,退回给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根据情况)记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的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的有关条款(包括适用的《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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