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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4:23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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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研究拟订的《山东省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实施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暑假期间
,按照本《暂行规定》,对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予以全面核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地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于今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编委办公室、省教委、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合理、优化、高效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县政府统一规划,设区的组团式城市也可由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600人以上。
第六条 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市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800人以上(4年制1000人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中心小学和若干完全小学或初等小学,初等小学以学生上学单程距离2公里左
右为原则规划设立。初等小学不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其教学业务和教职工由乡镇中心小学或完全小学管理。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第七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第八条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政教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副主任、总务副主任各1人;不设政教处的可配备相当教导处主任一级的政教干事1人。
第九条 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第十条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配备校长1人。农村初等小学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一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省委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

第四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二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
第十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规模、标准教学班个数、教职工工作量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十四条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职业中学10-14节,高中10-14节,初中12-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它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班额标准:
职业中学、普通中学48人/班;市区、县镇小学45人/班;农村小学40人/班,山区、湖区、海岛等人口特别稀少地区30人/班。职业中学中的特殊专业可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班额。
第十六条 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详见附表。
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和市区、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或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完全中学分别按高中、初中的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的编制标准计算。因特殊原因造成班额超员的,其超员部分可累计折算成标准教学
班,按编制标准的50%计算。教学班平均学生数少于标准班额的,其教职工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酌减,核减幅度一般应控制在编制标准的20%以内。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的小学,可举办复式班,复式班教职工配备的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在基本编制外核增附加编制: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小学,每校可增配编制1-2名。
(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可按每200名寄宿学生增配编制1名。
(三)承担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其教职工编制可在编制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一般不超过基本编制的5%。
(四)乡镇中心小学可酌情增加1-2名教师编制,负责本乡镇小学教学业务的指导。
(五)各地可按专任教师总量3%左右的比例核定机动编制,调剂用于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因教师产假病假而出现的教学岗位空缺,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职业中学一般不低于70%,普通中学一般不低于75%,小学一般不低于85%。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按照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编制单列,自负盈亏,不计入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总额。

第五章 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省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二条 全省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主管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问题作硬性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设立、停办,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职业中学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后,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每两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具体由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研究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审定下达。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配套有效的管理机制。
(一)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学校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限额,有关主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配备领导班子。
(二)各级计划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学校规模、教职工编制员额,按照计划管理原则,安排基本建设计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学校规模、教职工编制员额,安排财政预算,实行教职工人员经费与编制定员挂钩包干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机构编制,在批准的范围内,自主选用和聘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学校机构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事业单位登记检验、教育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8年5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中等师范、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试行)》中的职业学校、中小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即行废止。

附:

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
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
| 标 | | 每班平均教职工标准 |
| 项 |班额|-----------|
| 准 | | | 其 中 |
| 目 |标准|合 计|-------|
|校别 | | |教 师|职 工|
|-----------|--|---|---|---|
| 职业 | 理工类 |48|5.0|3.5|1.5|
| |------|--|---|---|---|
| 中学 | 文科类 |48|4.5|3.2|1.3|
|-----------|--|---|---|---|
| 高级中学 |48|4.3|3.2|1.1|
|-----------|--|---|---|---|
| 初级 | 市区、县镇|48|3.7|2.7|1.0|
| |------|--|---|---|---|
| 中学 | 农村 |48|3.5|2.7|0.8|
|----|------|--|---|---|---|
| | 市区 |45|2.2|1.8|0.4|
| |------|--|---|---|---|
| | 县镇 |45|2.1|1.8|0.3|
| 小学 |------|--|---|---|---|
| | |40|1.7|1.6|0.1|
| | 农村 |--|---|---|---|
| | |30|1.4|1.3|0.1|
----------------------------
注:1.“市区”是指地级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建成区。
2.“县镇”是指县和县级市的驻地镇(街道)。
3.农村小学按此标准职工不足1人的可按1人核定。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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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
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常设机构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单位或雇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带领租房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包房的常住机构中,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常住机构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村民家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十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流动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须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条 《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证件丢失或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办补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督促流动人口遵纪守法,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流动人口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部门依法开展的儿童免疫、疾病检疫、健康检查等;
(二)有关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以暂住地为主。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向暂住地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服 务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
第二十九条 招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
第三十条 凡依照本条例办理了有关证件的流动人口,在正当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依法需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与当地公民同等对待,提供方便,及时审核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按未申报暂住登记的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经查出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招聘、雇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不改的,按每招聘、雇用一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给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骗取、伪造、买卖《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卡,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

得的一至三倍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机关收缴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没款。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暂住登记和劳动就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OO一年第1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象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目录不符的,以本目录为准。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进口许可证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编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条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台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台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台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台
5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辆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辆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90 8703233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30.10 汽油型大马力小轿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30.90 870324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40.10 汽油型大马力越野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40.90 870324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50.10 汽油型大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50.90 870324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19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90 870324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30.11 排气量<10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19 1000cc≤排气量<15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90 87033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40.10 柴油型小马力越野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40.90 870331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50.10 柴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50.90 870331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90.11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19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90 87033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30.11 1500cc<排气量<2200cc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19 2200cc≤排气量≤2500cc柴油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90 870332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40.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90 87033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50.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90 87033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90.11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指1500cc<排气量<2000cc) 辆
87033290.12 2000cc≤排气量≤2500cc其他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90.19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车(指1500cc<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290.90 87033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30.10 排气量>2500cc的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30.90 870333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40.10 排气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40.90 870333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50.10 排气量>2500cc小客车(≤9座) (指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50.90 870333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90.11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19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90 870333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9000.11 其他型排气量<10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2 其他型10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3 其他型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4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5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7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9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其他型车(指9座及以下,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辆
87039000.90 8703900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421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辆
8704223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辆
87042240.1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240.9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300.10 起重≥2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 辆
87042300.2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3100 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辆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用) 台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台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32.39KW=180马力) 台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载人的机动车辆车身(含驾驶室)(编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1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辆除外) 台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7111000 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辆
87112000 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250cc) 辆
250cc<汽缸容量≤4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3020 400cc<汽缸容量≤5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4000 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大马力指500cc<排气量≤800cc) 辆
87115000 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超大马力指排气量>800cc) 辆
87119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包括脚踏两用车) 辆
84073100 排气量≤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台
84073200 50cc<排气量≤2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4073300 250cc<排气量≤1000cc 往复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7141900.10 摩托车车架 台
7 照相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 ,使用胶片宽度≤35毫米) 架
900652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 架
900653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 架
900659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架
8 手表 910111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900 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2 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87051093 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 台
10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 N,N-二(2-氯乙基)乙胺 公斤
29211940 N, N-二(2-氯乙基)甲胺 公斤
29211950 三(2-氯乙基)胺 公斤
29309090.13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公斤
29309090.14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公斤
29309090.15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公斤
29309090.16 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气) 公斤
29309090.17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公斤
29309090.18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公斤
29309090.19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公斤
29309090.2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公斤
29309090.2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即氧芥气) 公斤
29309090.26 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公斤
29310000.13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公斤
29310000.14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公斤
29310000.15 三(2-氯乙烯基)胂 公斤
29310000.16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 沙林,梭曼) 公斤
29310000.17 二烷氨基氰磷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公斤
29310000.18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公斤
29310000.19 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10000.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公斤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公斤
30029020 蓖麻毒素 公斤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28121044 三氯化砷 公斤
29033010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 1, 1, 3, 3, 3,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公斤
29051910 3, 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公斤
2918191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公斤
29211960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219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2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30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 (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309090.23 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0.24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公斤
29309090.25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公斤
29309090.27 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地虫磷) 公斤
29333910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公斤
29333920 奎宁环-3-醇 公斤
化学武器原料 28111910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公斤
28121020 氧氯化磷(即膦酰氯,三氯氧磷) 公斤
2812101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 公斤
28121030 碳酰二氯(光气) 公斤
28121041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28121042 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43 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45 五氯化磷 公斤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公斤
28371110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28371910 氰化钾 (山奶钾) 公斤
28510020 氯化氰 公斤
2904903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29141900.10 频哪酮 公斤
29181990.10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29209011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209012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209013 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209014 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9211100.10 二甲胺 公斤
29211100.20 二甲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310 三乙醇胺 公斤
29221320.2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930 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40 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333990.30 3-羟基-1-甲基哌啶 公斤
29333990.40 3-奎宁环酮 公斤
11 易制毒化学品 28061000 氯化氢(盐酸) 公斤
28070000.10 硫酸 公斤
28416100 高锰酸钾 公斤
29023000 甲苯 公斤
29091100 乙醚 公斤
29141100 丙酮 公斤
291412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公斤
29143100 苯丙酮(苯基丙 -2-酮) 公斤
29152400 乙酸酐(醋酸酐) 公斤
29163400.10 苯乙酸 公斤
29224310 邻氨基苯甲酸 (氨茴酸) 公斤
29242990.20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公斤
293291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脑) 公斤
29329400 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 公斤
29329200 1-(1,3-苯并二恶茂-5-基)丙-2-酮(即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 ) 公斤
29333210 哌啶(六氢吡啶) 公斤
29394100.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20 硫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40 草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10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20 硫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 公斤
12119039.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50.10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99.10 其他用麻黄草粉 公斤
30044090.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公斤
29329300 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洋茉莉醛、天芥菜精) 公斤
29396100.10 麦角新碱 公斤
29396200.10 麦角胺 公斤
29396300.10 麦角酸 公斤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 公斤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公斤
29034300.1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 公斤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CFC-114) 公斤
29034400.90 氯五氟乙烷(CFC-115) 公斤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 公斤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 公斤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Halon-1301) 公斤
29031910.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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