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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32:48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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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

南京市政府令第169号


  《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保障外来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外地驻宁机构(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 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本市务工或经商,取得工资或劳务收入,不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察工作。公安、工商、计划生育、建设、建工、交通、市容、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使用外来劳动力数量较多的系统和单位,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进行与外来劳动力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劳动力进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教育,并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外来劳动力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优先使用本市城镇劳动力。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本市城镇劳动力又无法满足用工需求时,应当遵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制定用工计划,按照“先报后批,先批后招”的程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劳动力市场或到指定的地区招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第七条 本市对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实行分类控制。第一类为可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第二类为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第三类为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分类控制的具体行业、工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 本市对外来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外来劳动力来本市务工,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现居住在本市街道、乡(镇)出具的“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持有前款所列证件的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收外来劳动力后的15日内,凭用工审批计划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跨年度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年检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来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劳动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技术工种资格证书的外来劳动力。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外来劳动力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外来劳动力工资的标准、日期。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外来劳动力加班加点的,应当与工会和外来劳动力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外来劳动力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外来劳动力加班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强制和胁迫外来劳动力加班加点,外来劳动力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收外来劳动力时,不得向外来劳动力非法收取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擅自扣押其身份证件及其他实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外来劳动力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外来劳动力的人身健康与安全,并遵守国家有关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或劳务费用,必须纳入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并按规定交纳就业管理费、就业调节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本市招聘的高层次外来人员,不得收取前款所列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外来劳动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资、工时、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事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书,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滥发证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外来劳动力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未给予的;
  (四)经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未办理有关流动就业凭证或者未交纳就业调节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
  (五)擅自招用国家规定须培训方可从事的技术工种而未经培训的外来劳动力的;
  (六)向外来劳动力非法收取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的费用,或者要求外来劳动力以证件、实物作为抵押的;
  (七)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侵害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立即退回,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介绍外来劳动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或者收回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外来劳动力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务工、经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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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新闻纸税收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口新闻纸税收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团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新闻纸取消关税及增值税减半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7〕8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199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新闻纸价格大幅度下滑,我国新闻纸进口持续增加,尤其是边贸进口增加较多。目前,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处境艰难,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国务院决定采取对新闻纸进口关税实行滑准税、取消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新闻纸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
增值税政策等措施,对严格控制新闻纸进口,帮助国内企业渡过困难将起积极的作用。这项政策应该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考虑到有关新闻纸的进口税收政策出台时间不长,类似你团反映的问题,在内蒙古、黑龙江以及新疆自治区其他边境地区同样存在。如批准你团已签合同的新闻纸享受半税政策,将会引起连锁反映,不利于控制进口。因此,对你团进口新闻纸应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1998年2月25日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理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为了把民兵武器装备切实管理好,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仓库建设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做到:有坚固的围墙,有牢固可靠的库房,有制式的枪柜(箱),有合格的安全设施。
2.库区与技术区分开,库区与办公区分开,库区与生活区分开。库房建筑符合规定,库区规划合理,整齐清洁,水、电、路、电话畅通,达到防爆、防火、防洪的要求。
3.库区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防鼠门、密闭门),窗上安装纵横钢筋,门窗牢固严实,安装有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保密。
5.县级仓库设有百叶箱,军分区以上仓库设有小气象站,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安全可靠,每年雷电季节前进行检查、测试;库内安装防爆灯,库区用电须铺设地下电缆,库房内不得有明线。
6.库区建有消防室(架),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做到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并有消防沙、水池(缸)。军分区以上仓库应有消防栓。
7.库房内建立库房登记卡、物资帐、枪支弹药元件帐、温湿度登记簿。
8.值班(警卫)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性能可靠,畅通无阻。建立值班登记簿、工作日记簿、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墙上挂值班员、保管员、仓库警卫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评比标准。
9.修理室应配齐修理工具、设备和备件,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建立工具设备帐、修理武器登记簿。
10.资料室设三图(仓库平面图、物资储备图、联秘联防图),建立四案两簿(应包方案、联管联防方案、执勤方案、防火防汛方案,仓库勤务登记薄、军械装备验收和技术检查登记簿)和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11.民兵仓库维修管理等所需经费按陕计发(1986)293号文件《关于地、市、县民兵装备仓库建设计划由地、市、县统筹安排的通知》执行。
12.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要饲养一至二只警犬,其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饲料参照公安部门饲养警犬的粮食供应办法和标准办理。
二、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的选配和管理
1.库管、警卫人员的先配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热爱仓库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若耐劳,有一定军事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并必须坚持先政审后录用的制度。
2.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人武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主管军械工作。军分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军分区后勤部和仓库主任负责管理。
3.仓库保官、警卫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专职专用,不得随便抽调做其它工作。
4.军分区、人武部要坚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使保管、警卫人员树立以库为家、以苦为荣的思想,不断增强政府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
5.军分区、人武部每年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6.县(市、区)每半年、地区每年。要对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年老体弱等不宜担任仓库保管、警卫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妥善安置。对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武器装备的保管与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
(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要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建设,有利于安全,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武器弹药全部由县(市、区)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城市大中型厂矿配发的高机高炮由所在单位保管;人武干部配备的手枪应全部集中,存放于仓库保险柜中。库存武器装备应
在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的要求。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库存放,分类分级保秘,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即“一垫五不靠”),按规定留通风、检查、工作道,零散武器弹药装箱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帐、堆卡箱卡,定其清查核对,及时记帐,做到帐、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三年翻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内外温湿度,适时对仓库是行通风和除湿降温。
(6)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司令部主管,后勤部协助。军分区、省军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后勤部主管,司令部协助。
(7)因保管不善,发生武器弹药丢失被盗等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军事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侦破。
2.武器装备的使用
(1)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掌握在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手中,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装备,由县(市、区)人武部批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动用武器装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或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武部报请军分区批准。
(2)动用民兵武器除兽害,必须在兽害威胁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由县政府、人武部写出专题书面报告,讲明兽害危害情况以及动用武器的数量、使用的时限、安全措施及负责人,由军分区审报省军区批准。要指定持枪手,派干部跟班作业,武器弹药集中存放,专人看管。使用完毕后
,要及时清点入库,并向批准机关报告。除兽害所需弹药由军分区报省军区批准价拨,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弹。严禁动用民兵武器狩猎或以除盖害为名狩猎。
(3)民兵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武器外出时,须告知当地公发机关,并持有县(市、区)人武部签发的持枪证。
(4)民兵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要坚持早发晚收,当天入库,不得在外过夜。
(5)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所需枪支,经省军区、军分区进行技术处理,由县(市、区)人武部配发或提供,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人武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所需武器,由当地县(市、区)人武部按手续审报批准后借用,用后及时收回;所需弹
药从训练弹药指标中解决。
(6)对散存于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要限期收交。对拒不上交者,按照三总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散失、藏匿在内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7)非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尽量缩短使用时间。严禁将民兵武器弹药出租、买卖、送人或用于交换其它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民兵武器装备。对违犯规定给社会治安带来后果者,由当地公发机关依法查处。
(8)凡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犯罪活动以及除兽害等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9)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10)严禁动用封存武器,确需动用时,须报经省军区批准。
四、仓库管理制度
1.值班制度
(1)民兵装备仓库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值放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
(2)县(市、区)以上民兵装备仓库,昼夜值班人员不少于三人,并要有一名干部坚持住库值班。节假日,县(市、区)人武部科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住库值班。基层武器库昼夜值班不少于二人。
(3)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夜间值班人员携带一支步枪(或冲锋枪),子弹十发,白天存值班室铁柜,专业保管。晚八时取出,早七时并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签字手续。
2.出入库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会客、留宿、酗酒、聚赌和燃放爆竹等。
(2)凡进入库区、库房人员,必须有保管员陪同,两人以上同行。
(3)出入库武器装备,凭调拨单据,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3.检查制度
(1)县(市、区)政府领导每季度、人武部领导每周、军械参谋(助理员)和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候时,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
(2)省军区每半年、军分区每季度对武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军分区每月进行一次夜间抽查。
4.擦试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一日一小擦、每周一大擦,射击后或每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试3次(每日1次)。
非训练武器一月擦试一次,阴雨季节及时擦试。
(2)封存武器由军分区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试,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组织实施。
5.钥匙管理制度
(1)武器弹药库实行双锁联管,分别由保管员和军械参谋保存。
(2)进入库房时,两人必须同时到场,保管员(军械参谋)不得将自己掌管的钥匙交军械参谋(或保秘员)一人去打开库房。
6.联管联防制度
(1)各级民兵装备仓库都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人武干部为主体的应急分队,并与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单位建立联防组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防会议、完善防盗、防火、防汛等联防方案。
(2)县上仓库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防演练,提高应急分队、联防组织的快速反应能力。
7.评比奖励制度
(1)县(市、区)人武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保管员”、“优秀警卫员”评比活动,并按照省军区颁发的评比条件,民主评议,组织推荐,报军分区审定。
(2)军分区每年对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省军区每两年对军分区和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各级民兵装备仓库的评比,执行兰州军区制定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评比标准》。
(3)对评出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和优秀保管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预备役师、团武器装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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