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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31:45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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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1989年7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集装箱是铁路货运的运载工具之一,在全国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运用,无固定配属保养单位。箱型有1吨、5吨、10吨、20英尺等。为保证集装箱箱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必须抓好集装箱的修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集装箱的修理分为临时和定期修理两种。临修是对日常损坏的集装箱进行局部修理;定修是对到定修期的集装箱进行全面修理。
1吨集装箱定修周期第一次为4年,第二次为3年,使用期限9年;5吨集装箱定修周期为4年,使用期限12年;10吨集装箱定修周期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为4年,使用期限12年。定修周期按制造或定修日期的次月起计算。
第3条 集装箱修理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各铁路局要根据本规则负责组织修理单位编制修理工艺,完善质量检验制度,不断实现修箱机械化,以达到提高修理质量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健全各级集装箱修理人员的责任制度,认真负责地处理修理中的问题,保证规则中各项要求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规则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二章 集装箱修理的组织管理
第6条 集装箱定修由铁道部指定的修理工厂或专门的修理车间(以下称工厂)承担;临修由铁路局指定办理站的装卸部门或其他集装箱修理单位承担,并报铁道部备案。各修理单位的集装箱修理业务受主管铁路局货运处(或运输处,下同)指导。
第7条 各集装箱临修单位,必须配备技术人员和设备场地,固定修理工组。各定修单位,须建立以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室主任为主要成员的技术组,负责处理修理中的技术问题。
第8条 集装箱修理工厂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完整的集装箱修理工艺,建立修理和检验制度,作好修理检验记录。
第9条 集装箱修理计划,由铁路局提出建议数字,于每年10月中旬上报铁道部。铁道部综合平衡后下达铁路局。铁路局制定扣修箱计划,保质、保量、均衡地完成修理任务。
第10条 为保证集装箱修理质量,严格集装箱进出站手续,各集装箱办理站,要固定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的扣修和验收。按本规则办理扣修箱和修竣箱手续。严禁修理单位自行入货场扣箱。
集装箱修理的验收按本规则附件《集装箱修理验收要求》办理。
临修由车站验收,定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
第11条 集装箱修理时间(即办理送修手续到办理修竣手续所用时间),临修为2天,定修为7天。各修理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修理单位所在地办理站要严格掌握,实行记箱记时。因修理单位责任造成到期未交付验收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需返修的集装箱,所延长的天数,应核收集装箱留置费。

第三章 集装箱扣修
第12条 扣修货运员对损坏箱要确定修理类别,需要临修和定修的集装箱,由货运员在箱体正面粘贴临修黄色票和定修红色票(见格式一、格式二)。对临修箱,要在修理部位用色笔圈示。
定修箱必须按定修周期扣修,但可在定修期前1个月进行。未到定修期需定修的损坏箱,由铁路局鉴定后送修。
第13条 送修的集装箱必须由修理单位所在车站的货运员填写集装箱修理通知单(集统—1)一式三联,甲联车站存查;乙、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竣后交回车站。车站验收后在乙联上签字盖章,退回修理单位,作为清算凭证。丙联留车站与甲联合对后,按顺号装订保存。修理单位和车站须填写集装箱修理登记簿(集统—3),以便核查修理箱数量。如有未到期定修的集装箱,须在集统—1备注栏内注明责任者。
第14条 需回送他站修理的集装箱,要根据集装箱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记明送修箱箱号;对未到期需定修的集装箱,须附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2),向指定车站回送,由到站货运员按本规则第13条办理入修手续。
第15条 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箱门变形、箱门丢失),应在卸车或交接箱时,由货运员按要求填写集统—2。填写和寄送方法如下:
1.属于货运责任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车站或段财务(用作修理费支付依据),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
2.属于装卸责任的破损箱,在铁路局管内时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责任站装卸部门,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跨局时填写一式四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一份送责任站装卸部门,一份送责任局货运处。
3.属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责任造成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交铁路局货运处,一份送责任者。
4.发现站地区无修理工厂,需回送其它站修理时,应比上述规定增填一份,随“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送到站。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16条 集装箱修理时,要详细检查箱体各部门和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对腐蚀、破洞、变形、油漆脱落及各配件损坏等,按本规则的要求修理。
第17条 修理箱焊接前要除污垢及腐锈,焊接后清除焊渣。焊缝及其它结构和部位不能有裂缝、破洞。定修箱须进行表面抛丸处理和整形,保证箱体表面修理质量。
箱体内外表面须按要求涂防锈漆及面漆,按规定涂打各类标记,各类标记须清晰。
第18条 修理所更换的各配件和使用的材料,其材质、强度不得低于原材料(包括各种补板)。
第19条 除立柱、梁弯曲严重,冷加工达不到矫正目的时,可采用650℃温度以下热加工外,其它部位的整修均采用冷加工法。
第20条 1吨、5吨、10吨集装箱临修范围。
1.箱门出现下列故障时,需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配件:
(1)箱门变形,并闭不严不能防雨时,须修理。
(2)门折页装置变形、损坏。
(3)门锁装置失灵。锁杆、锁座、锁舌、把手、把手座等配件损坏。各配件丢失须补装。
(4)门板局部破损,须整平后焊接或挖补焊接。
(5)5吨、10吨箱门压铁变形。
(6)5吨、10吨箱门楣上封板变形、割口。
(7)橡胶条脱落,损坏。
2.箱侧板、壁板、顶板、底板焊缝开焊,须割除原焊波重焊。局部破裂、破口、腐洞须整平除锈后焊接或被板焊接。洞口直径超过20毫米时必须补板,补板要盖过破损边缘40毫米以上。
3.其它部位:
(1)1吨箱吊环、吊环座损坏,须更换。
(2)5吨、10吨箱挂钩链、挂钩座损坏,须整修。
4.在修理上述项目时,须同时完成箱体表面下列各项:
(1)焊接处要除锈、除焊渣后,再涂防锈漆和相同颜色面漆。
(2)油漆局部脱落,须局部除锈,再涂防锈漆和相同颜色面漆。
(3)保持原箱所有标记。标记模湖不清时,须按原标记涂打。
(4)清除箱体表面任何粘贴物。
第21条 集装箱定修,应对箱体、箱门、开闭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整体焊接部件除需更换者外,不作分体检修。对各部门的修理,要达到原使用要求。
1.箱立柱、边梁、端梁、门楣
(1)立柱、边梁、端梁任意横断面位置出现局部弯曲、凹陷深度大于10毫米时,须进行整修。
(2)5吨、10吨箱立柱、边梁离箱顶、箱底角配件内边200毫米内出现的弯曲、凹陷深度大于5毫米时,须整修。
(3)当损坏部位不易修复时,应切除损伤部分,以对接方式焊以相应尺寸的填补板。填补板沿立柱或梁长度方向的最小尺寸:1吨箱应为100毫米,5吨、10吨箱应为其长的5%(图一)。边缘应离其断面角位置20毫米(图二)。如需截换时,除需采用相同型钢对接填补外,须在焊缝处再加补强板,并要使同一立柱或梁上相同角位置的相邻填补板的间距大于100毫米(图一),不同角位置的不能在同一横断面处重叠或交叉。当损坏部位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或填补板一端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时,填补板应延长至角配件并与角配件直接焊接。
(4)立柱、边梁、端梁、门楣出现严重弯曲,最深处超过50毫米,长度超过其全长的1/3,其相邻立柱或梁无损伤时,应进行更换。
(5)因腐蚀或损伤需截换立柱或梁全长的25%以上,或填补板合计超过其全长的30%者,应进行更换。
(6)立柱与梁上所出现的裂纹、破洞,应进行焊修,腐蚀深度超过1毫米时,应根据第21条第1款第(3)项和第(5)项修理。
(7)立柱和各梁每根需加填补板超过3块者,须更换。
(8)5吨、10吨箱角配件出现裂纹时,不得焊修,须更换。
(9)所需更换的各结构件,要按原设计制作。
2.箱门
(1)门板任何部位出现的凹陷、拱曲和箱门的弯曲,超过原状10毫米时,须矫正。
(2)箱门上出现的穿孔、刺破,须整平后焊接。损坏口长度超过门板宽度的50%,或需补板时,须更换单个箱门。
(3)箱门开、闭困难或由于箱门变形而影响水密性,须矫正。
(4)箱门边缘出现裂缝时,须矫正损伤部位后加以焊修。
(5)箱门锁杆出现弯曲、扭曲变形,锁舌、锁座出现失灵或损坏,须整修或更换,丢失需补装。
(6)箱门把手、把座、卡板、托板损坏或丢失时,须更换或补装。
(7)1吨箱折页、折页座出现失灵,须更换。5吨、10吨箱门折页、轴承座出现裂纹或损坏,须更换。
(8)5吨、10吨箱门挂钩链、挂钩座损坏或丢失,须更换或补装。
(9)全部更换箱门密封橡胶条。
3.箱顶
(1)箱顶凹陷或变形,须整修。上拱度应达到:1吨箱5~10毫米,5吨箱6~12毫米,10吨箱6~12毫米,但不得高于角配件上平面。
(2)顶板出现裂缝、腐洞时,须重新更换顶板。顶板不能拼接和挖补。
(3)顶加强梁向下弯曲或与顶板联结处开焊,须整修或补焊。
(4)顶加强梁出现裂缝、割伤等损坏,须焊修。
(5)1吨箱吊环、吊环座出现裂纹、断裂、变形,腐蚀、磨损深度大于1毫米时,须更换,丢失需补装。
4.箱侧板、壁板
(1)侧、壁板的任何部位产生局部变形,深度大于原位置10毫米时,须整形恢复原状。局部每300毫米×300毫米面积内,不平度不得大于5毫米。
(2)侧、壁板任何部位的穿孔及割口,须整平后焊修。
(3)箱体侧、壁板腐烂部位需切除后,用搭接形式焊以相应尺寸的搭补板。搭补板边缘要盖过切口40毫米以上。焊缝要与立柱垂直或平行。
(4)侧、壁板的腐洞、穿孔和割口合计超过其面积的30%,或在同一截面厚度上锈蚀深度大于0.5毫米、面积超过其20%者,须更换。
5.箱底
(1)1吨箱枕梁在同一截面的厚度上,锈蚀深度大于1毫米时,须更换。
(2)地板腐蚀深度大于1毫米,面积超过20%时,须更换。
(3)地板发生腐洞,需切除腐蚀部分,以对接形式焊以相应尺寸的填补板。
(4)底梁、叉槽上任何位置出现的弯曲、凹陷,深度大于20毫米时,须矫正。
(5)当损坏部位不易修复时,应切除损伤部分,以对接方式焊以相应尺寸填补板。参照第21条第1款第(3)项。
(6)底架各梁及叉槽上出现的任何裂缝、割口,须焊修。
(7)底架各梁及叉槽在同一截面的腐蚀深度超过1毫米,或腐蚀深度超过0.5毫米、并沿其长度方向超过40%者,须更换。
6.箱体表面处理
(1)箱体外表面须经抛丸除漆除锈。抛丸后箱体表面须呈近银白金属色泽。允许表面有点状轻度的氧化皮及铁锈残痕。
(2)箱体内表面须人工铲除氧化皮、铁锈,清除污物,清除焊渣及飞溅物,使箱体内表面呈淡淡的光泽,允许表面有点状轻度的氧化皮及铁锈残痕。
(3)箱体内外表面的死角,须人工除漆除锈。
7.集装箱标记及油漆
(1)1吨、5吨、10吨集装箱均有箱主代号、箱号、总重、自重、容积、制造厂、制造日期等共同标记。
(2)上述各种标记均须重涂。其规格、位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3)定修厂要将厂名、修竣年、月涂打在制造厂、制造年月下面,字迹按照制造厂、制造日期的字型规格。
曾定修过的集装箱,在原定修厂、修竣日期的位置处涂打新定修厂名和修竣日期。
(4)定修箱箱体须按原设计要求涂漆。内外表面涂刷橘红色防锈底漆;外表面再涂绿漆两遍;底部须涂刷沥青磁漆。标记颜色为白色。油漆膜厚度须达到:外表面100微米,内表面50微米。
8.水密要求
每一个定修完毕的集装箱,须在专用设备上进行水密试验,在保证1公斤力/平方厘米水压下,对箱体各部位垂直喷射,保持5分钟,以不渗水为合格。
第22条 定修后的集装箱,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下列使用期限:
1.箱体各梁、立柱应保证一个定修期。
2.在一个定修周期内,箱门开关灵活;橡胶条密封严紧,不漏水;锁杆、锁座、门把手等配件焊接、安装牢靠;箱顶板、侧板、壁板及焊缝不漏雨;表面油漆基本不脱落;底架各部位牢固可靠。
3.集装箱各部位应保修半年,在修竣后半年内因修理质量原因造成货运等事故,应由修理单位负责。
第23条 凡因运用中冲撞、装卸砸撞及使用中操作不良等原因导致的损坏,均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第五章 集装箱的报废
第24条 集装箱报废,必须以爱护国家资产、厉行节约为原则。凡危及运输、人身安全而又无法修复的集装箱,必须报废。
第25条 集装箱报废条件:
1.需同时更换两根立柱者。
2.需同时更换一根立柱和联结同一角件的另一根梁者。
3.需同时更换一端梁和边梁者。
4.因腐蚀或事故造成底架破损严重,无修复价值者(如需更换底架各梁达50%以上时)。
5.需更换一根立柱或一根梁,同时需更换全部侧板或壁板的50%者。
6.需同时在三根以上的立柱或梁(边梁、端梁及底架各梁)上加填补板,又需更换一个箱门或全部侧板、壁板的40%者。
7.5吨、10吨集装箱需同时更换两个角配件和更换一根立柱或一根梁者。
8.底板、侧板或壁板腐蚀、破损,需同时更换40%者。
第26条 对已到使用年限的集装箱和报废的集装箱的处理。
1.对已到使用年限的集装箱应进行全面检查,逐箱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要申请报废;对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报铁道部认可后入厂定修。
2.报废的集装箱应解体拆除,废料可以变卖。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变价收入应逐级上交铁道部。拆除的集装箱须按箱号上报铁道部。
3.对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集装箱,定修后在原定修日期处涂打使用到期,使用到期的年月从定修修竣日期的次月算起,1吨箱加18个月,5吨箱加24个月(如:1吨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4月;5吨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10月)。
4.对标有使用到期字样的集装箱,当到使用期限时不再鉴定,应立即报废。
第27条 集装箱报废必须由铁路局根据“集装箱报废条件”组织鉴定。填写集装箱报废鉴定表(集统-4),于每年6月和11月下旬报铁道部审批。已批准报废的集装箱,应及时按铁道部调度命令回送指定地点拆除,不得长期堆存在货场内;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集装箱修理材料和费用
第28条 集装箱修理用料列入各铁路局和部属工厂的修理用料计划内,由各修理单位按维修项目向主管单位申请。
第29条 集装箱修理费用的列支。
1.正常5吨、10吨箱的定修费在大修费列支;1吨箱的定修费和1吨、5吨、10吨箱的临修费,按各铁路局集装箱日均保有量的比例分配,列入各铁路局的运输成本。
2.属于装卸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在装卸成本中列支。
3.属于货运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在非生产支出其他损失项下列支。
4.由收、发货人及代理人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和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责任者支付。
第30条 集装箱修理费用的结算。
1.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依据。
修理单位凭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集统—1向铁路局货运处申报;铁路局财务处凭货运处填写的集装箱修竣箱报告和通知书(集统—5)给予结算。
2.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
修理单位在每季度后5日内将上季度集统—1(乙联)报送铁路局货运处。
铁路局货运处根据修理单位报送的集统—1于7天内审核、汇总后填写集统—5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送铁路局财务处,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运输局每季度汇总各铁路局定修、临修费支出并按各铁路局集装箱保有量分摊各局应负担金额后,交财务局向各铁路局财务处转账结算。
3.非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依据
修理单位凭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集统—1向铁路局货运处申报,铁路局财务处凭货运处填写的集统—5(附车站上报的集统—2)给予清算。
4.非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
除按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申报递送外,需附集统—2,铁路局财务处应在给修理单位清算后,根据集统—2与发生站或发生局财务处清算。发生站应及时收回修理费上交铁路局财务处。
第31条 集装箱修理费标准按铁道部文件规定。收、发货人责任产生的集装箱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集装箱修理费核收。
第32条 集装箱修理单位要健全材料、工时定额制度,积累集装箱修理的有关资料,为优化管理,降低成本,分析、修订维修规则作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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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宏安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赣榆县,瓦庄煤矿系宏安公司下属企业,住所地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贾汪区境内尚有宏安公司下属企业唐庄煤矿及马庄煤矿,宏安公司在马庄煤矿北邻设有办事机构并挂牌宏安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1995年10月,陈某与宏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在瓦庄煤矿工作。2006年9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2010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系格式合同。

2010年4月,陈某向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瓦庄煤矿不服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陈某起诉,令其到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贾汪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贾汪区,约定管辖没有正当的基础,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故本案的约定管辖无效。遂判决由瓦庄煤矿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待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瓦庄煤矿提出上诉,徐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用人单位则积极应对,一方面积极主动调整不规范用工行为,如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等;另一方面,研究法律,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争议,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方式维护企业利益。本案的约定管辖即是鲜活的实践案例。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瓦庄煤矿: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陈某: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宏安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2010年1月,宏安公司要求陈某签字的两份合同变更了2006年9月合同的内容,且都保存在瓦庄煤矿,其中的约定仲裁条款,陈某并不知晓;再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某用工单位:只要该约定管辖不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应认定有效。

某律师: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应认定无效。

【法官回应】

本案约定管辖没有正当基础应为无效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笔者以本案的具体案情为依托,试作如下分析:

1.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此规定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调查取证、诉讼保全等)、方便人民法院执行的“两便原则”,客观上为当事人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但从本质上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约定管辖体现的是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保护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文义分析,约定管辖适用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约定管辖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经济)利益为目的合同纠纷应该说没有争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不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可见,约定管辖的适用应符合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人身完全自由,没有人身依附性和政治上的从属性,合同由双方自由约定;二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经济)利益,在经济交往中实现财产增值。当然,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着如下本质的区别:首先,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到劳动纪律、工作时间、被管理与管理、被领导与领导、被监察与监督等诸多不平等因素的制约,所以,本质上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其与用人单位即存在事实上的弱者地位和强者地位的巨大反差。而作为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是始终的,双方仅受合同的约束,人身自由不受相对方的约束;其次,劳动合同不仅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一般民事合同其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劳务报酬等,调整的是当然的财产(经济)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等,既调整财产关系,更多的是调整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经不存在,适用约定管辖已经没有了正当基础。

3.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强制干预

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处于实质上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衡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法律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基准、合同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从内容和形式上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期望达到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不平等进行实质上的矫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原则,并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发生冲突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可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并没有明确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约定管辖。

4.劳动合同实行约定管辖在实践中尚不具备客观基础

我国劳动法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劳动合同法实施才不足五年,企业工会组织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维权意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有提高,但仅体现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有权部门主张,尚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即提前预防从而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目前的劳动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管辖的抗衡能力尚不具备,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实质上的单方约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作为执法机关应查明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其霸王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5.本案的约定管辖没有存在的正当基础

本案中,瓦庄煤矿住所地在贾汪区,其所在法人机关宏安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在贾汪区。其约定的仲裁管辖既不方便当事人仲裁和诉讼,亦不方便有权机关进行审理,与立法机关设定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相背离,没有存在的正当基础,应为无效条款。

认真贯彻《纲要》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行政执法效率得到了提升,为打造“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现将有关情况交流如下: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评判行政活动的标准。权责分明的行政执法体制,是搞好行政执法的基础;能否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直接关系着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必须要借助于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理顺。
(一)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确认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必须具有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利于分清和追究违法执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的不适格,造成了行政执法过程产生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行政执法部门争管辖、争处罚、越权处罚、重复处罚和扯皮漏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行政相对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级检查的现象随处可见;越权执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而以行政执法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甚至个人谋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当然有其它方面的原因如立法上的原因,即立法中对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的不够明确,而且往往对同一个管理相对人和同一个管理相对事务规定了两个或者两级以上的管辖主体。为了克服以上问题的出现,我市严格界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组织,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对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处罚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执法机关的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纲要》颁布实施后,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认真清理,对委托执法单位进行认真审查,按照提议、决定、批准、公告的程序,确认公布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149个,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3个。通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了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状况,理顺了行政执法职能分工,有效遏制乱执法、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我市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登记备案、其他行政行为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对于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做好行政执法职能职责的梳理和确定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是产生行政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群众“办事难”的根源,也是影响行政执法效能低下的症结所在。我市紧密联系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紧紧抓住理顺行政执法职能这项“牛鼻子”工程,力求使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从错位的地方正位,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从缺位的地方补位。2004年,我们对全市8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运行情况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了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对群众反响较大、且长期积累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和归并。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同时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同时,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职能的梳理和确定合法、合理且操作性强,我们按照“五项原则”进行严格的审定。一是依法定职能的原则。比如依据有关法规,对西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明确了交通部门与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自职责。二是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比如原现代物流管理机构设在贸易部门,而省里设在发改委,现将该机构改设在市发改委。三是一家管理为主的原则。比如原对流动无照商贩违法销售行为查处,涉及行政执法、林水、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现明确由行政执法局为主负责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四是权责一致的原则。比如原户外广告设立审批部门多,但后续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现重新界定了市城管办、市工商局等部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权限,明确户外广告设置后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城管办负责。五是方便办事的原则。比如原建设工程招投标综合管理工作在分工上存在争议,现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招投标综合管理由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承担,所涉及的事项集中到统一的办事窗口,方便了办事单位,强化了服务功能。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已基本理顺了72项行政职能,像微电子等行业管理职能归口、外商独资项目立项审批职能、城区河道管理分工、流浪乞讨无主病人的医药费管理等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职责清晰且按职履责情况得到了很大改善,行政执法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称赞。
(三)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工作。
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始终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高起点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和构建“和谐杭州”的战略举措来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继我市于2001年9月率先在全省正式开展城市管理领域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市及老城区)工作后,又陆续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桐庐县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管理方面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为),加大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同时,我市还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文化、交通、农业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调研、论证和实施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解决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的实质性跨越,有利于提高综合执法的效率和力度;是整体管理城市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交叉点和空白点;是解决“城市综合症”,落实长效管理的根本途径,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有利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我市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努力构建和谐行政执法环境,城市面貌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据对全市5000名市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有10.2%的人认为市区城市管理整体情况“好”,有59.7%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合计达69.9%。在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先进单位”、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的同时,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也在逐年提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繁重任务,其执法活动面广量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根据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我市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开
行政执法公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它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出发,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开宣示,使其作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推动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为了强化行政执法公开的力度,我市2004年10月1日实施了《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公众通过市政府设立统一的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及时获取政府应公开的所有信息。信息公开规定还明确了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的责任,并将落实该规定情况列入依法行政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能高标准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在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行政决定及责任追究、监督形式进行了全面公开,及时进行信息更新。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对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凝聚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其根本性、源头性原因就在于缺少全面、具体、严密、有效的执法程序规范,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目前,我国只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处罚和许可所要经过的程序,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程序法律规定的较少,有的甚至还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大多原则性强而操作性较差。《若干意见》下发后,我市在原来已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基础上,本着保障相对人权益、执法为民便民、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统一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同时,对每一个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程序制定了相应的细则,采用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细化完善每一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使每一项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具体的操作方式,其中包括文明执法、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时效、执法纪律及行为相对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投诉渠道,对执法行为的程序评价制约及其回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直至处理等等。同时,各个岗位的执法程序做到了有机衔接。对于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制定了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有关程序。通过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使执法环节清晰、执法形式正确、执法时限明确、岗位衔接密切,执法活动流畅,有效地遏制了行政权力寻租现象的滋生。
(三)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为了切实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我市高度重视与依法行政相配套的制度建设。近几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杭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杭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杭州市网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时监督办法(试行)》等政府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单位内部也狠抓建章立制工作,加强自我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及时、公正、有效。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原来我市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不适应目前依法行政工作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已将这两件政府规章的修订列入了2006年度政府立法项目计划,修订后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于近期出台施行。
(四)扎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证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方针,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抓住“依法行政”这一核心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若干意见》,把建立和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抓手”,在全市大力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3年9月,我市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了第一轮(1997年开始)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情况,部署了今后五年我市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任务,市长与重新确定的46个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单位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2004年,《行政许可法》和《纲要》颁布实施,我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学习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许可主体、许可事项,按照《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责任追究。2005年,我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行政执法责任的确定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完善的工作。我市在抓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同时,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执法检查相结合。把实施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分考评,推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二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行政执法部门效能建设相结合。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行政执法公开相结合起来。实行行政执法公开是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地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具体内容落实到公开的内容之中,建立起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网上投诉,自觉加强自我约束监督和接受群众、舆论的监督。四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市政府目标考核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目标纳入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任务有无完成,有无责任案件的发生,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同单位政绩、奖惩等挂起钩来,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着眼于行政权的监督,提出“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执法,是法实现的关键环节,而执法监督是法实现的保障。对于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执法与执法监督这两个环节,就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与难点。我市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
任何一个现代化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这一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的考核制度,奖惩就失去了依据,激励竞争机制就失去了依托,监督制约就落不到实处,依法行政就会流于形式。因此,我市在对依法行政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密部署的同时,成立了杭州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议考核小组,出台了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与其配套制定了具体的评分细则,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列入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其考核结果在政府工作目标、机关效能建设、满意不满意单位综合评价中得到应用。同时,我市还按照《纲要》的要求,编制了行政处罚文书统一文本,制定施行了《行政执法处罚案卷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更加充实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二)加大对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力度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对之采取的监督手段又是“事后备案”制,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刚性,很容易造成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的倾向。因此,从源头上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制定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势在必行。我市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中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市政府专门下发了《杭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起草程序、报送审查要求都作了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实施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后,统一在《杭州政报》上公布。同时,还规定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自实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以来,共审查规范性文件251件,纠正不当文件12件,没有发生一起因规范性文件制定在主体、依据、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受到相对人质疑的现象。市政府在《杭州政报》及时公布法律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每半年还专题将各部门通过法律审查和各区、县(市)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文通报。通过加大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力度,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对规范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依法行政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下发了《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三类单位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即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该办法规定了六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1、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4、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5、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6、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该办法还建立了五项监督机制:1、明确了监督主体,规定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各级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2、明确了当行政首长确不能出庭应诉时的应对机制。为防止行政首长因各种理由推诿出庭,规定了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说明理由报经市区县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副职代为出庭。3、建立了责任追究制,明确如该出庭不出庭的、未依法组织应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损失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等,由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建立了备案制度,规定各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10日内应当报政府法制办备案,由法制办对应诉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分析统计,加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5、规定了考核考评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同时也使各级领导干部直接了解、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改进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的作用,我市围绕“三抓三促”,依法审理复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抓制度,促办案质量的提高。完善行政复议的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证据论证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止、终止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期限。健全案件主办人员责任制、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责任,促使工作人员认真办案,确保了案件的办理质量。二是抓指导,促办案人员素质的提升。开展全市“优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制作。通过召开座谈会、探讨典型案件、做好统计分析等形式,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开展复议工作,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评查的结果纳入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使行政复议评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定期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信息沟通例会,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之间、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三是抓协调,促社会和谐。按照《纲要》的要求,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将协调机制大胆地运用于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立案阶段,因案制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立案前,把好了立案关口。在审理阶段,针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确权类行政行为等案件,遵循合法、合理和自愿的原则,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协调消除争议。全年办结的案件有半数以上运用协调机制化解了矛盾,从而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和谐杭州”的建设。(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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