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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6:02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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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用资金。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用被检单位的设备、人员进行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五、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六、计量收费抵减检测成本后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国家拨付购置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手段(包括计量仪器、设备)所需资金不足和国家拨付事业费的不足。

在保障完善计量检测手段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视收费数额的情况,商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用于上述开支的多余部分,抵减财政部门事业费拨款。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七、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将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

九、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计量标准考核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公报费按实 书 (包括计量授权证书) 证 10.00 际支出收取

2 计量标准考核〖〗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每项〓每项〓每项〓每项〖〗8



00 00〓400 00〖〗200 00〓100 00

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30%收取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1〖〗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1)型式批准证书 (2)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



定级鉴定) (3)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每证〖〗10 00〖〗公报费按实际支出



收取 特殊、复杂〖〗每个品种〖〗最高5000 00〖〗鉴定试验项目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



5万元以上。 比较特殊、复杂〖〗每个品种〖〗最高3000 00〖〗鉴定试验项目比较特殊



、复杂或仪器价值1 5万元。 一般〖〗每个品种〖〗500 00以下〖〗鉴定试验项目简单



或仪器价值1万元以下。 〓〓〖〗每个品种〖〗200 00以下〖〗〓〓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1)正式型式批准〖〗按产品系列〖〗每个系列〖〗2000



00 (2)临时型式批准〖〗按产品批量计算〖〗每个批量〖〗200 00 (3)进口计量器具



定型鉴定〖〗〓〓〖〗每个品种〖〗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按国内定型鉴定收费标准二倍收取〖



〗外商或其代理人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每证〖〗10 00〖〗公报费按实际支出



收取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每个型号〖〗100 00〖〗〓〓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每个型号〖〗80 00〖〗〓〓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1〖〗计量认证证书〖〗国家级、省级〖〗每证〖〗10 00〖〗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计量认证〖〗 国家级〖〗每个质检机构〖〗1500 00〖〗〓〓 省级〖〗每个质



检机构〖〗1200 00〖〗〓〓

五、仲裁检定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1〖〗仲裁检定〖〗〓〓〖〗每台件〖〗按计量收费标准加收20%〖〗由败诉方承担

2〖〗索赔期仲裁检定〖〗〓〓〖〗每台件〖〗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二倍收取〖〗〓〓

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是指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合格与不合格,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修理后的检定不再收检定费。

二、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

由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三、申请到现场检定,申请检定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检定场所、交通运输工作、辅助人员等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在周期检定计划外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安排检定的计量器具,另收20%检定费。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按受现场检定,检定时按收费标准加收50%检定费。

五、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1.拖期1~10日免缴30%;

2.拖期11~20日免缴50%;

3.拖期21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4.无故拖延不予检定,超过60日,按检定收费标准1~3倍赔偿滞检费;

5.造成送检单位严重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7.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审查属实,不受以上限制,但应及时通知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

六、检定规程未规定出具检定数据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20%检定费;要求出具检定合格计量器具的工作段数据,根据工作量参照收费标准加收检定费。

七、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单位或个人,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并按检定费最高不超过10%缴纳补证费。

八、计量器具检定后,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2%收取保管费;超过60日按4%收取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考,按无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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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局,文化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就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出了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演艺精品,培养了众多德艺双馨的优秀人才,为繁荣发展文化艺术、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批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以新的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显著增强了自身艺术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深化改革积累了新鲜经验。

2.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随着演艺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旧有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绝大多数国有院团仍保留事业体制,没有形成与市场对接的体制机制,没有成为市场主体,缺乏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内在动力;相当多的剧(节)目以参评获奖为主要生产目的,没有进入市场,忽视观众需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受到制约;现行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划和级次层层办团,“小而全”、“散而弱”,很难形成有实力的文化品牌,不利于中华文化“走出去”;许多院团包袱沉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影响了演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这种状况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开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已成为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任务。

3.当前,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面临极好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证;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文艺繁荣提出新的要求,为改革提供了强劲动力;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不断完善,为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必须从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奋力进取,加快形成有利于演艺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体制条件。

二、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环节,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5.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加快转企改制工作步伐,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对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的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要确定转企改制工作进度,加大改革力度。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直属院团整体转企改制;试点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现阶段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展开;2010年后,将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工作向面上推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0年前选择一至两个试点县,推动县级院团转企改制,探索政府采购公益性演艺服务的方式,开发农村演艺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演艺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演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建设电子票务、剧场院线等现代演艺营销体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演艺领域宏观管理,推动建设一批新型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打造一批外向型演艺企业,大力推动演艺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6.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牢固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把繁荣发展艺术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把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方法,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职能、任务和改革途径;把广大演职员工作为深化改革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完善和落实政策作为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务求实现“早改早受益、早改早发展”。

三、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7.坚持把转企改制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基本要求,着力扶持转企改制院团做大做强,显著增强国有资本在演艺领域的主导作用。

以多种形式探索转企改制。推动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率先进行整体转企改制。其他院团可以通过组建项目公司等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为转企改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推动兴办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支持院团转企改制。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其以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院团股份制改造。

完善转企改制院团的企业运行机制。改变院团在传统事业体制下的机构设置,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核算,改进经营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艺术生产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和资本力量,进行演艺产品及衍生品的创意、生产和营销。大力开发原创性演艺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

着力培育骨干演艺企业。鼓励转企改制院团整合优质资源,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组建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延伸和完善产业链。选择部分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演艺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成为善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演艺业主导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打造跨所有制、跨业态的大型演艺企业。

8.把结构调整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要求,大力推进演艺资源重组,提高演艺业整体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整合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重复设置的国有院团,暂时不具备整体合并条件的,可以剥离经营性资产共同组建演艺企业。对无演出能力、长期完全依赖财政补贴生存的国有院团,核销其单位建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充实到文化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对演出剧(曲)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方重点国有院团,可以与相关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合并,原有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剧(曲)种传承和公益性展演活动。

9.积极推进县级院团体制改革。借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有关做法,采取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服务、基层群众受惠的方式,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针,推进县级院团转企改制,加强政府扶持,培育市场主体,探索农村演艺服务供给的新模式。

10.深化保留事业体制院团的内部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按照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着力提高事业院团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深化人事、社会保障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增强群众评价在考评中的作用,建立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强化评估结果与单位财政拨款、干部任用的联系。保留事业体制院团,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宏观环境建设

11.加快推进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主要面向直属单位转为面向全社会,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动演艺领域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国有院团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12.建立文艺演出院团和演艺产品的新型评价体系。打破事业、企业界限,消除国有、民营差别,不论行政级次,以艺术生产水平、群众欢迎程度和市场表现作为评价标准,确定重点院团,由国家予以扶持。改进现行评奖机制,扩大群众对文艺评奖的参与面,合理增加经济效益在评选指标中的比重。规范并适当压缩演艺评奖活动,完善其审批、登记、备案等制度。

13.完善演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资源共享的演出院线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演出票务系统,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资格认定、经营指导、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推行面向演艺领域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演艺市场秩序。

五、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政策支持

14.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大多底子薄、包袱重、体量小的现状,对率先转企改制的院团给予倾斜,帮助其优先获得发展资源,尽快做大做强。大力改善转企改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以新建、改造、委托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为转企改制院团配备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支持转企改制院团与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拓展发展空间。通过政府采购、场次补贴等方式,吸引转企改制院团提供公益性演艺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关文化活动采购项目可优先吸纳转企改制院团参加竞标。

15.拓宽转企改制院团资金筹集渠道。用足用好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确保院团转企改制后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并通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予以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精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为转企改制院团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完善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文艺演出院团的税收减免政策,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资助文艺演出院团的积极性。

16.切实保障广大演职员工权益。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妥善解决转企改制院团人员安置问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转企改制院团与在职职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研究制定符合演艺职业特点的转岗政策。对转企改制院团中有特殊贡献的演职员工,可探索实行期股期权等激励机制和办法,支持转企改制院团股份制改造时按照规范的办法吸收职工参股购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解决转企改制后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对于年龄偏大、确有困难的演艺人员,可安排到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单位,充实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17.建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文化援助机制。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资金支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文艺演出院团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到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演艺服务。

六、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18.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文化体制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着力转变那些不适应不符合文化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充分考虑文化的意识形态特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遵循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全面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团结和带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演职员工自觉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19.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在本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建工作机构,负责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推广改革典型和成功经验。

20.推动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西藏除外)要制定本地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细化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实施。要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改革发展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文艺演出院团要努力在改革中走在前列,发挥示范作用。中宣部、文化部将开展督促检查,表彰奖励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对动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 化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该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

郭辉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4日下午4时许,车主张某与朋友钱某与司机刘某开车去某林场拉木材。途经某林业检查站时,因交纳罚款事宜与该站工作人员丁某发生争执,于是三人持木方子到检查站报复丁某。张某三人进入检查站后,分别用木方子殴打丁某,其中张某从丁某后方用木方子击中丁某头部和背部数下,钱某与刘某分别殴打丁某的背部和肩部,丁某经法医鉴定,头部受钝器伤至蛛网膜损伤构成重伤。在侦查阶段丁某不能确定张某和钱某中的哪一个致害人殴打其头部。案发后张某和朋友钱某、司机刘某分别在逃,后张某在钱某与刘某未归案的情形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张某在侦查机关仅供述殴打丁某,但否认击打了丁某的头部,后在法庭审理中,主动承认了用木方子击打丁某头部的事实。
分歧意见:案件在审理中,对张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自首,在庭审中供认犯罪只能说明其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在案件一审宣判前,被告人能够在主动投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就应认定为自首,不能将自首局限于侦查和起诉阶段。
  评析:应该如何看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呢?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其投案后未承认用木方子击打被害人头部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自首?二是被告人张某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为承认殴打被害人头部,但在审判阶段承认,应否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首先应明确刑法规定的自首的意义,刑法规定自首,一方面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这两个方面是设立自首的目的,也是设立的根据。在讨论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应以这两个立法理由为依据,在这两个方面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方面即可。而本案在审判时另外两名致害人均在逃未到案,被害人又不能确定致害人的情形下,张某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另外,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犯罪人主动投案后,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个阶段如实供述犯罪认定自首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本案被告人张某供述了殴打丁某头部的事实,应属与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解释表明,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基于同样的精神,被告人张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即使当时未如实供述,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的,也应认定为自首。此种认定张某自首的处理方式,既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积极配合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动交待在侦察和起诉环节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也更符合法律对自首认定的立法本意。


北安法院 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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