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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3:26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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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议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群众公议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关心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具备相关的业务和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招募、选聘并进行日常管理;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聘。

  第八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则,按时参加案件公议会议。

  第九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经费。

  第三章 群众公议会

  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当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情况,适时提议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

  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应当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选择5至9人的单数,对有关案件予以评议。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会前,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团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作出解读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询问。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团对有关案件评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提交有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和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以及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独立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认真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交案件承办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为群众公议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关案件的群众公议意见、最终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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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成县玉壶中学  吴海霞

[摘要] 目前会计信息出现很多失真的情况,会计监督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职能,必须从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试行会计委派制、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制裁以及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等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己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会计界热衷讨论的焦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监督概述
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2、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入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
二、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的纷纷扬扬日“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第二,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第三,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第四,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二版:
2、《林业财务与会计》,赵玉民,《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2002年第10期;
3、《浙江财税与会计》,湖州市财政局课题组,《加强我市会计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2003年第2期;
4、《财经理论与实践》,周丽君,《浅议会计监督及其运作要求》,2001年第7期;
5、《财会研究》,顾建平,《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2001年第10期


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总行建经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查工程预算(含结算和标底,下同)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高审查质量。根据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
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审查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
结算。
第三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行可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努力做到不漏审;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更好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各级行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通用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管理工作。汇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本行系统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各行反应的问题,并负责解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审查质量和效果。
4.组织指导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5.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有关工程预算的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3.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审查工程预算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审查工程预算人员的素质。
4.归口管理、指导所属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审查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5.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七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工作,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工程预算审查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协调和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按照审查定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经常检查审查工程预算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4.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认真积累工程造价等基础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工程预算审查档案。
6.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汇总分析资料。
第八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预算基础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预算的具体审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预算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预算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预算制度、预算审查复核制度和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4.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以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分别比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审查
第十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都必须进行审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做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非建设银行经办项目,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委托,代审代编工程预算或标底。
第十一条 审查依据
施工图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综合扩大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其他设计资料,经济合同或洽商协议等。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5.招标文件、标底编制依据等。
6.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除要全面审查外,还要选定审查重点,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行的审查预算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和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2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行的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应根据审查的档案资料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的工程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费用构成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在下年4月底
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预算,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等。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应根据当年经办工作量,结合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经常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查后的工程预算,要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检查定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指标
1.审查面=(已审价值/送审价值)×100%
已审价值:指送审预算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预算价值的总和。
2.定案率=(已定案价值/已审查价值)×100%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预算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3.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单 份预 算 |复审价值 -原定案价值|
=1-—————————————×100%
审查准确率 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 97%)。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1988年7月1日
附件一:19 年审查工程预(结)算、标底原始记录卡
参考格式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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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承包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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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建筑面积 │ │
├──────────┼──────────────────┼────────┼────────┤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
├──────────┼──────────────────┼────────┼────────┤
│工程建设地址 │ │开竣工日期 │ │
├──────────┼──────┬────────┬──┼────────┼────────┤
│提送文件日期 │ │审查日期 │ │定案日期 │ │
├──────────┼──────┼────────┼──┼────────┼────────┤
│审查人 │ │送审文件内容 │ │项目经办人 │ │
├──────────┼──────┼────────┼──┼────────┼────────┤
│概算造价 │ │送审价值(标底)│ │定案价值(标底)│ │
├──────────┼──────┼────────┼──┼────────┼────────┤
│合同工期 │ │审后价值 │ │中标造价 │ │
├──────────┼──┬───┼──┬─────┼──┼──┬──┬──┴────────┤
│ 预(结)算定案 │单价│工程量│费用│ 材差 │税金│其他│合计│注:各分析栏数字统计按│
│ 增 减 分 析 │ │ │ │ │ │ │ │附表二累计金额分别填列│
├──────────┼──┼───┼──┼─────┼──┼──┼──┼───────────┤
│核增价值 │ │ │ │ │ │ │ │ │
├──────────┼──┼───┼──┼─────┼──┼──┼──┼───────────┤
│核减价值 │ │ │ │ │ │ │ │ │
├──────────┴──┴───┴──┴─────┴──┴──┴──┴───────────┤
│工程概况及审查情况说明: │
│ │
│ │
└───────────────────────────────────────────────┘
注:此表不报总行
附件二:工程预(结)算调整表
参考格式二: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 原 预 算 │ 调 整 后 预 算 │核│核│
│序│分部分项├─┬──┬─┬─────┬─────┼─┬──┬─┬─────┬─────┤ │ │
│ │ │单│定额│工│直 接 费│人 工 费│单│定额│工│直 接 费│人 工 费│增│增│
│ │ │ │ │程├──┬──┼──┬──┤ │ │程├──┬──┼──┬──┤ │ │
│号│工程名称│位│编号│量│单价│合计│单价│合计│位│编号│量│单价│合计│单价│合计│额│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不报总行
附件三:工程预(结)算定案、标底审查通知书
参考格式三:
┌─────────────────────────────┬─────────────────┐
│ 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送审价值(标底): │
├─────────────────────────────┼─────────────────┤
│ 施工单位: │定案价值(标底): │
├─────────────────────────────┼─┬───────────────┤
│ 工程名称: │ │核增: │
├──────────┬─────┬────────────┤其├───────────────┤
│ 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 │核减: │
├──────────┼─────┼───┬────┬───┤中├───────────────┤
│ 工 期: │审 查 人│ │ 复核人 │ │ │净核减(增): │
├──────────┴─────┴───┴────┴───┼─┴───────────────┤
│审查定案情况说明: │现将你单位提送的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
│ │结果送给你们。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
│ │见,请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行商│
│ │议,逾期则按本通知办理。章 │
│ │ │
│ │ 建设银行(签章) │
│ │ │
│ │ 198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不报总行
附件四:工 程 造 价 分 析 表
参考格式四:
──────┬──┬──┬──┬───────────────────────┬───┬──┬──┬─────
│建筑│结构│设计│ 结 构 特 征 │开竣工│预算│结算│定额工日
单位工程名称│ │ │抗震├──┬──┬──┬──┬──┬──┬──┬──┤ │ │ │
│面积│类型│烈度│层数│层高│外装│内装│基础│楼地│屋面│门窗│日 期│造价│造价│工日/(mxm)
│ │ │ │ │ │ 修 │ 修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系按民用建筑的土建工程设计,其他单位工程可参照此表设计填列;
2.本表以单位工程预(结)算书为依据填列;
3.本表根据总行具体布置要求填报。
参考格式四(续):
┌─┬──────┬────────────────────────────────────────────┐
│ │ │ 每 平 方 米 材 料 消 耗 量 │
│序│单位工程名称├───┬─────┬───┬────┬───┬───┬──┬──┬──┬──┬──┬──┤
│ │ │钢 材│木 材│水 泥│ 砖 │ 砂 │ 石灰 │ │ │ │ │ │ │
│号│ │(吨)│(立方米)│(吨)│(千块)│(吨)│(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考格式四(续):
┌─┬──────┬────────────────────────────────────────┬───┐
│ │ │ 结 算 造 价 分 析 元/(m×m) │备 注│
│序│单位工程名称├──┬──┬──┬───┬──┬───┬──┬──┬──┬──┬──┬─┬─┬─┼───┤
│ │ │人工│材料│机械│其 他│管理│临 时│劳保│利润│税金│材料│设计│ │ │ │ │
│号│ │ 费 │ 费 │ 费 │直接费│ 费 │设施费│支出│ │ │差价│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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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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