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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1:37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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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凤岐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
         
(1992年6月4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吸引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本市投资,加快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以各种形式兴办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可以享受《包头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中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的投资形式外,还可以购买本市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实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也可接受委托承包或租赁本市企业。


  第四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减按1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将所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本企业的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税款。凡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全部税款。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将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本市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第九条 在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第十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以本市侨属和港澳台同胞亲属名义投资兴办的企业,若引进资金占50%以上,按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对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其亲属或代理人到本市落户,并优先安排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在该投资企业就业。


  第十三条 对介绍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的引资者按总投资额的的0.5--2%计奖。项目担保单位的奖励,按总投资的0.25--1%计奖。奖励金按投资到企业帐户之日的国家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奖励金经市经贸部门认可后,由受益企业支付。独资企业引资者的奖励金由财政支付,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七月发布的《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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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表彰2003年度在各类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营造尊重技能、重
视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授予曹遂军等69名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
发奖章、证书和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此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
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劳动者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刻苦钻研技
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
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建立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的新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人才强
国战略做出新贡献。
  附件: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第六届全国工程建设系统焊接技术比赛
    曹遂军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焊工
    秦 毅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焊工
    姜书滨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王敬才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刘 明 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刘剑云 涟源钢铁集团公司涟钢大学焊工

  二、第四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孙建翔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胡启云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张 盼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面包制作工黄德勇 广东肇庆市端州大酒店中式糕点
    制作工
    张金利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张 超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贺 燕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施苏净 苏州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刘 洋 广东省阳春市可乐饼屋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伊尹杯”中华烹饪技术创新大赛
    宋其远 山东省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中式烹调师
    李延震 沈阳军区司令部机关食堂中式烹调师
    管晓宁 空军士兵接待站中式烹调师
    王书发 贵州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餐饮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
    王剑波 贵州省贵阳市华城大酒店中式面点师
    赵秀兰 黑龙江省餐旅专修学院中式面点师

  四、全国棉纺织行业细纱操作工职业技能竞赛
    张凤昌 湖北安云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冯爱梅 山东省潍坊市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顾广巧 江苏众想集团细纱操作工

  五、首届兵器工业集团职业技能大赛
    王海春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范守瑛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王 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27厂钳工
    张 峰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段忠民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王连庆 湖北东方化学工业公司焊工
    马秀丽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375厂理化分析工
    叶力歆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山西兴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杨 荣 四川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王校春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617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施军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加工中心操作工
    左 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07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
    李明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杨存斌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余晓蓉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六、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
    黄金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刘海春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车工
    高国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何建英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七、第27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许宝祥 杭州市侨治美容美发厅美发师
    张小红 陕西省宝鸡市艺轩美容美发中心美发师
    温 梁 北京市影博莎美容理发店美发师
    俞建华 建华发艺(阿华美发美容厅)美发师
    张敏华 苏州市金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美发师
    崔玉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崔凤岐新娅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淑瑞 沈阳市金榜美容美发化妆摄影专业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 璐 海南省海口市红酥玉指艺术沙龙美甲师
    郭 娜 郑州市金水区瑞娜美甲设计室美甲师
    孟 红 中日爱知美容美发艺术学校美甲师

  八、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
    王坚锋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孙长征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王儒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江 东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孙敏力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朱艳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梁立英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李 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郝春雨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无线电装配工

  九、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艾德亮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马凤武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张素丽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穆龙光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

  十、全国烟草行业烟叶分级技能竞赛
    罗 琴 贵州省毕节地区烟叶复烤厂烟叶分级工
    张冀武 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叶分级工
    李桂湘 广西南宁卷烟厂烟叶分级工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具体比例由市、行署确定)。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扩建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审批。


  第八条 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增加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确有困难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适量提供有偿投资。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时按量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二条 为限制生产供应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8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二)基建、施工和水泥经销单位使用及销售散装水泥未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按其超用、超销袋装水泥量每吨1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四)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向用户代收专项资金(即节包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向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全额上交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代征额的15%向代征单位支付劳务费。
  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县、市、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每吨2元、3元、3元的比例分级管理使用。未设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市、省散装水泥管理按每吨5元和3元的比例分级管理使用。
  向基建、施工和水泥经销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并管理使用。
  向用户代征的专项资金按每吨3元标准留给代征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其余部分按每吨1元、0.5元和0.5元的标准上缴县、市、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未设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市、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按每吨1元的标准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半年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代征、使用单位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
  (三)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资料等费用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滚动积累。主要用于配套设备和大型设施(中转库、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其投资审批权限是:
  (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行署、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批,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批,报其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三)金额超过40万元的,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报其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批,报省计划部门备案;
  (四)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次月5日之前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上月专项资金。铁路货运部门应当于次月5日之前将代征的上月专项资金上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向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可以给予当年实际散装水泥供应量每吨2-3元的奖励,主要用于散装水泥设备的更新、改造,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供应能力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量,漏缴、拒缴或不能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违反规定金额的10%处以罚款,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市(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及时上解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照上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截留、挤占、挪用金额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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