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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6:22:41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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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提出的《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甘肃省对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国务院、甘肃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备案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逐级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应当备案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到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备案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表建设内容栏应当包括总投资、资金来源,产品方案及规模、工艺线路、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建设工期等。

第七条 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持备案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项目审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或上报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登记表或上报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明确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九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备案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按管理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凡备案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投资主管部门应依法撤消对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水资源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备案后应将相关备案文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2006年10月12日印发的原《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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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中被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深层解读

内容摘要:现代银行是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不少人固守传统银行观念,遇到与电子银行相关的案件时,事实认识不清而分歧严重。笔者以电子银行的运行机制为视角,阐述银行电子代理人能够进行判断和实施收款付款行为。重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证实利用ATM机中被遗忘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

关键词:ATM机 服务器 电子银行 电子代理人 信用卡诈骗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有争议。主要存在四种意见,分别是盗窃说,信用卡诈骗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做法不一,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银行悄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实现了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大家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似乎与过去的银行没有什么两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过去,银行以人为中心,人具有决定权,机器是辅助工具;现在,银行以电脑为中心,电脑具有决定权,人听命于电脑,成为数钱的工具。这是现代银行中的真实情况,与许多人想像中的银行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少人仍然固守着传统的银行观念,背离了现实,结果遇到与现代银行运行机制有关的案件时,案件事实认识不清,这就是案件定性众说纷纭的根源。
  现代银行是电子银行,其结构是由一台服务器与许多的终端组成的电脑网络。服务器是核心,ATM机和银行窗口电脑(加柜员)都是终端。终端只能向服务器提出请求并执行服务器返回的指令,服务器收到终端请求后,独立决定如何办理,无需人工干预,服务器办理之后返回指令由终端执行。终端是ATM机,由ATM机自动执行,终端是窗口电脑(加柜员),则由柜员执行[1]。
  在ATM机上取款分二步,第一步是输入密码,第二步是按键取款。第一步,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写在银行卡的磁条上,当客户将银行卡插入ATM机后,ATM机能自动读入磁条上的信息,当客户输入密码后,能自动判断与客户预留的密码是否相符,具有判断能力。输入密码不正确时,ATM机将要求客户重新输入;当输入密码正确时,ATM机就视客户为信用卡的主人,允许进入操作界面选择服务项目。操作界面中有存款、取款、查询、转账等等多个银行服务选择项,需要客户手动自助选择,选择目的就是让ATM机运行对应的银行服务程序。当选取取款项时,ATM机将运行取款程序,运行过程中ATM机将要求客户配合,在键盘上按数字键输入取款金额。
  客户按键并不是客户向ATM机发出指令。在设计ATM机的取款程序时,按键输入的数字,并不是作为取款程序的命令设计的,而是作为取款程序的外部输入参数设计的,所以按键不表示客户向ATM机发指令。ATM机取款程序运行后产生的结果,在形式上是ATM机向银行服务器发送一个电子数据包,在实质上是客户通过ATM机向银行服务器提出从自己账户中取款XXX元的请求。
  当银行服务器收到来自ATM机的电子数据包后,自动解开数据包,提取其中的取款请求等信息,内含有请求取款的账户和请求取款的金额。服务器根据请求取款的账户,自动从数据库中(相当于过去银行的账簿)调取对应账户的相关资料,其中有账户的存款余额等。服务器将客户请求取款的金额与客户的账户存款余额进行比较,如果账户存款余额大于请求取款的金额,那么银行服务器自动运行自己的(非ATM机的)取款程序,从存款余额中扣除此次请求取款金额后,差额将作为新的存款余额保存到数据库的对应账户中,并作好账户的取款记录,同时向ATM机返回执行命令,即指令ATM机付给客户请求取款的金额,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当客户账户存款余额小于请求取款金额时,则银行服务器不运行取款程序,直接返回指令,让ATM机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这里,银行服务器同样具有判断能力,不同情形都体现了银行的意志。
  在银行窗口中通过柜员取款,客户的取款请求是由柜员操作电脑代替客户向银行服务器发出的,服务器收到来自终端(窗口电脑加柜员)取款请求后,服务器对该种终端发送的取款请求的处理过程完全与ATM机发送的取款请求一样,服务器处理后返回执行命令将显示在窗口电脑屏幕上,柜员收到指令后才会将现金付给客户。这里的柜员完全按银行服务器的指令执行,自身没有决定权。
  另外,存款,转账,查询等项目与上述取款过程一样,无论客户在ATM机自助选择,还是在银行窗口由柜员代替客户选择,都是向银行服务器发送相应的请求,银行服务器收到请求后将自动进行处理,再返回指令由柜员或者ATM机执行。ATM机和银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完全是模拟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的思维与行为来进行设计的,其核心就是能够进行判断。电子银行的操作系统可以用文字或者图表的形式翻译过来,从而直观地证明电子银行相当于一个银行电子代理人,具有判断能力,能够代表银行意志,可以24小时随时与客户进行存款、取款等交易行为。
  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过程,与前述客户的取款过程完全一样。第一步输入正确的密码,相当于冒充合法持卡人骗过银行电子代理人;第二步按键取款,相当于冒充持卡人与银行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银行误认为是持卡人本人提出了取款请求。这里前后两步是包容关系,按键取款向银行服务器提出取款请求,必然要冒充持卡人取信用卡中的钱款。假如只有取款XXX元的请求,谁要求取款,从谁的账户中取款都不确定,那么服务器就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孤立的取款XXX元的请求,没有任何意义,是不可能存在的。有论者认为,输入正确密码是“冒充他人”,按键取款是“使用信用卡”,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2]。此种观点,人为割裂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客观事实,因而是不正确的。
  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界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范围。根据前述关于ATM机运行机制的原理可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这是一部成功的司法解释,应当是毫无疑义的。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果他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中就离开了,那么这台ATM机处于可操作的激活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取款、查询、转账、修改密码等操作。若有人利用这种激活状态,实施按键取款行为,如前所述,这时的取款行为必然要冒充持卡人才能实施。在这种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尽管不需要输入密码,但是ATM机的取款程序决定了行为人必须以持卡人的名义才能向银行服务器发出请求,才能取出信用卡中的钱款。显而易见,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他的所谓盗窃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都因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不能成立。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文献
[1]肖佑良,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2]郭文利、卢武康、潘轶华,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02/2010

建设部关于印发《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建设部

为了加强企业的抗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对企业造成的灾害,根据当前企业抗震防灾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几年来企业抗震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我部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

附: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企业抗震工作持久有效地开展,在遭遇地震时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地区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抗震防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和平震结合的原则,即与企业生产、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当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其它减灾措施相结合,不断增强企业综合抗震能力。
第四条 企业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是:当遭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生产设备和工程设施不破坏或稍加修理能很快恢复生产的损坏,并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职工生活基本正常;当遭遇高于设防烈度一度左右的地震影响时,生产设备和工程设施不发生严重破坏,并能有效制止次生灾害的蔓延和较快恢复生产。
第五条 企业抗震防灾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企业的抗震防灾体制;制订企业抗震防灾法规体系;抓好新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和应急对策;做好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和专业培训等。
第六条 企业抗震防灾分震前预防、震时应急、震后恢复三个阶段,并以震前预防为主。
第七条 震前预防工作包括:
(一)编制、实施和修订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二)建立以现行生产体制为基础的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培养一支抗震防灾技术和管理队伍;
(三)对已建工程全面进行抗震鉴定,对需加固的应尽快完成抗震加固,对无加固价值的危险建筑、临建工程要有计划拆除;
(四)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保证施工质量。
(五)制订生产岗位和专业指挥系统以及震时的应急措施;
(六)普及地震、抗震、防震知识。
第八条 震时应急工作包括:
(一)地震发生后,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迅速到岗,尽快实施防震防灾的指挥抢修、抢险工作;
(二)保证通讯设施完好,使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三)及时、准确实施震时安全生产或安全停车预案,以防止次生灾害发展或控制次生灾害蔓延的紧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各种抗震应急对策;
(五)对可能造成扩大灾情、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以及可能成为恢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和交通障碍的关键设施应果断采取措施进行排险和抢修,控制灾情发展;
(六)做好恢复生产前工程设施的严格检查。
第九条 震后恢复工作包括:
(一)迅速处理震损工程临时性加固、封闭或拆除;凡经鉴定需要拆除的工程要经上级抗震防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进行灾情的调整、统计和核实;
(三)总结震害经验,结合企业的发展,编制恢复和重建的规划与计划;
(四)生产系统破坏较轻的应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破坏严重的,其恢复及重建规划应经专家论证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为提高企业综合抗震能力,下列企业都应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一)形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
(二)大型联合企业;
(三)地震破坏后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
(四)对国计民生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其它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同地方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功能、生产特点、安全设施、建设年代、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人员情况以及抗震防灾的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规划的重点、对策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按企业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编制。一般不做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影响小区划。位于已经批准抗震设防区划城市的企业,应按设防区划编制。
第十三条 对地震时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威胁整个城市或更多城市安全者,应按设防烈度和高于设防烈度两道抗震防线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八度和八度以上设防区不考虑第二道防线。
第十四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纲要,震前抗震防灾对策,生命线工程抗震,次生灾害的防止和控制,震时紧急抢险,震后恢复,规划实施规划。
第十五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的审批与实施,可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抗震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与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震前预防、震时应急和震后恢复工作,各业务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抗震有关业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企业及各部门指定重点开展抗震防灾工作的企业,均应建立抗震防灾领导机构。
抗震防灾办公室是抗震防灾领导机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抗震防灾的日常工作;没有独立抗震办公室的企业其抗震机构可与其它机构综合设置,并设专职人员。
企业抗震防灾的组织应与生产指挥系统、企业安全系统以及与其它抗灾救灾系统相结合,形成完整有力的综合抗震防灾的组织指挥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抗震防灾任务实行责任制,列入部门、企业和个人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震前抗震防灾经费,原则上根据抗震防灾项目的类别,按各自经费渠道(基建、技措、大修、安全、宣教、科研)解决。
第二十条 国家与行业主管部门抗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关系全系统的抗震防灾重要技术及工程措施。凡补助项目应经行业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审批。补助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抗震防灾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程抗震加固和建设中,在保证和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抗震技术和进行革新、节约材料,以及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等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或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抗震防灾活动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国家刑律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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