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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6:11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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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要综合运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丰富充实纳税指南库中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渠道,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要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
  四、依法加强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工作,密切监控相关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作为本地自行确定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认真部署开展检查工作。对税务总局已经安排的重点税源检查中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要加大自查辅导力度和抽查比例。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免)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五、深入开展税务系统“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节能宣传活动,形成税务系统全民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节约意识。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实现各单位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的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税收政策落实、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等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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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经济法科目为60分,财务管理科目为60分,实务科目(一)为55分,实务科目(二)为55分。
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科目为60分,实务科目为55分。
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66分(试卷满分为11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为60分(试卷满分为110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相应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

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报 考 | 报考 |----------|----------| |
| | | 合格 | 合格率 | 合格 | 合格率 | 备 注 |
| 科 目 | 人数 | | | | | |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
| 中 级 | | | | | | |
|-----|----|----|-----|----|-----|-----|
| 初 级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2001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报 考 | 报考 |----------|----------| 历年 |
| | | 合格 | 合格率 | 合格 | 合格率 | 合格 |
| 科 目 | 人数 | | | | | 人数 |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
| 四 科 | | | | | | |
|-----|----|----|-----|----|-----|----|
| 二 科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请统计自本考试开
始滚动以来到本年度累计合格的人数。
填表人:____ 负责人: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 填表日期:____


2001年7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分管工作,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当地气功活动的基
本状况和动态,对气功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使健身气功活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近年来,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发展较快,成为群众健身的一种形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借气功之名宣扬愚昧迷信;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有的借气功之名非法行医,损害人民群众
的身心健康;有的借气功之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诈骗钱财、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有的借所谓“会功”、“弘法”,进行非法聚集,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了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二、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成立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搞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四、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七、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法处理、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登记。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99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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