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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1:40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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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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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常务委员会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立法、监督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新的进展。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要加快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步伐,继续抓紧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努力构筑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要切实改进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特别要强化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和司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风尚。要继续加强同外国议会的交流和合作。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要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经济犯罪控告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控告人xx县永x福利洗煤厂。住所地:xx县城西xx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xx,厂长。
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住所地:南x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熊xx,经理。
被控告人熊xx,男,现年约40岁,汉族,住xx市,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熊xx合同诈骗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9年6月10日,xx市xxbb矿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bb经营部”)与aa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协议一份,协议约定bb经营部供给aa公司原煤3000吨,每吨240元。bb经营部为履行上述协议,1999年6月25日,与控告人签订购销协议,除每吨价款为230元外,其他条款均相同。此外,aa公司与cc水泥厂之间又形成购销原煤合同关系。按照各方之间的连环购销合同的约定,从1999年6月28日起至1999年7月3日止,控告人共发煤40车2421吨煤直接给洪发公司销cc水泥厂。后因拖欠货款未还,控告人起诉后,cc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9日作出(1999)郊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由aa公司在2000年4月底前为bb经营部付洗煤厂(即控告人)款305974元,付bb经营部款184426元”。
调解书生效后,控告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a公司提出,为便于追讨拖欠货款,控告人应再通过该公司向cc水泥厂供煤10车,货款一并结算。按照aa公司的要求,控告人又向cc水泥厂发煤10车600余吨,货款13多万元。发煤后,控告人等待aa公司与cc水泥厂结算后清偿拖欠控告人的货款,到后来一直没有等到,待控告人到cc水泥厂询问时方才得知,cc水泥厂已将控告人及bb经营部的绝大部分款项支付给aa公司,aa公司收到款项后,不是积极偿还拖欠货款,其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熊xx携带巨额款项潜逃,控告人及法院干警多方查找,也未能得知其确切住址。近日得悉,被控告人熊xx已返回原住所地。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熊xx与bb经营部及控告人签订原煤购销合同后,控告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控告人在得到货款后,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且携款外逃,其主观上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控告单位和个人均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控告人在取得货款后,有能力履行生效执行裁定,却携款潜逃,拒不履行生效执行裁定,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熊xx合同诈骗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公安局



控告人xx县永x福利洗煤厂
二○○x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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