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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30:30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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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国务院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自治区领导同志或自治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函的形式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专家组每届五年,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初在疆内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自治区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自治区应急办视情推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发表。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预算,自治区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按自治区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财务处向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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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149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自2007年以来,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先后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在提高公司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来个别保险公司在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过程中,委托或变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并向其支付手续费,严重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坚决予以遏止。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规定,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开办电销专用产品。

  二、各公司电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机构管理,认真排查违规隐患,及时制止违规销售。

  三、各公司应改进电销业务流程,增强电脑系统的分析、识别、控制功能。对于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为多辆机动车投保的情况,要能迅速甄别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关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杜绝。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司应对照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要求,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地区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我会。

  五、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电销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或以“贴费”等方式变相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21号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其中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对政府投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拨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填报“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款。
1.建筑安装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市本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提出申请(如属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投资相关文件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对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款、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市财政局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后拨付。
十、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请拨款时,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请款,对申报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设备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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