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04:16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1053号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度,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虑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由地方考办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全国考办的每人每科10元人民币的考务费,用于全国考办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考试工作研究等项工作。

  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全国考委会印发的各年度《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条 全国考办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办征订、发行。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有效。

  第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应及时到地方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

  在两个以上地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可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应提供在其他地区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及考试组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全国考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2001-03-01

教基厅[2001]4号


  根据我部对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检测的安排,委托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对视频展示台进行了产品质量补检工作,共有40个品牌的视频展示台参加了补检。现将补检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此次补检不合格和仍未参加补检的视频展示台,按照我部《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教基厅[2000]16号)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参加教育系统各级各类部门组织的产品订货会、展示会,不得参加招、投标,各级教学仪器供应部门、各类学校不得
采购。各会议组织单位要本着对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含未参检产品)进会。各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应严格管理,禁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学校。同时对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改善和提高。

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

企业名称
商标或型号
检测结果

1、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无话筒放大器)
JVC
合格

2、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无灯箱)
Nikon
合格

3、联想神州数码科技发展公司
晨星
合格

4、北京东方中原电子有限公司(代理)
Panasonic
合格

5、北京新兴金时科技发展中心(代理)
五裕
合格

6、北京刨纳明日科技有限公司
创纳
合格

7、北京中科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中科达
合格

8、上海长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视
合格

9、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DFT
合格

10、上海大团科教仪器厂
环球
合格

11、南京电光仪器厂(无话筒放大器)
日月
合格

12、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嘉人
合格

13、浙江亚龙教仪有限公司
亚龙
合格

14、浙江省苍南县钱胜实业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钱胜
合格

15、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久远
合格

16、浙江大学光学仪器厂
Hite
合格

17、杭州高科电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高科
合格

18、浙江宁波青华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慧月
合格

19、烟台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仲尼
合格

20、山东淄博易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易创
合格

21、广州明华电子公司
明华
合格

22、广州嘉胜电子仪器厂
嘉胜
合格

23、广东教育发展总公司电教设备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威光电器服务部
EVP-9932J
合格

24、广东番禺教育科技工程公司
TOPSUN泰晟
合格

25、珠海市香洲天地科教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TENDY
合格


(注:排名不分先后)

企业名称
商标或型号
检测结果

1、北京同有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无话筒放大器)
YOKOGAWA
不合格

2、北京鑫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AMJEON
不合格

3、上海普陀教具厂(无话筒放大器)
海光
不合格

4、上海普陀仪器厂(无话筒放大器)
海特
不合格

5、镇江安琪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安琪Angel
不合格

6、南京跨世纪电子设备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跨世纪
不合格

7、南京正元实业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正元
不合格

8、杭州艮山无线电元件厂(无话筒放大器)
GSVP?03C
不合格

9、浙江大学求智电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浙大求智
不合格

10、余姚环中仪器厂
双益
不合格

11、湖南溆浦卢峰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卢峰
不合格

12、广东中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中辉
不合格

13、深圳思悦影视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AV一2800
不合格

14、深圳市麦恩实业有限公司(无灯箱)(无话筒放大器)
MINE Vision
不合格

15、深圳市春凯旋电子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ZK一Ⅳ
不合格




企业名称
检测结果

1、北京电教技术开发中心
未参检

2、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
未参检

3、北京高科诚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未参检

4、北京万里启明科技有限公司
未参检

5、北京紫晶视讯电子技术公司
未补检

6、上海馨宇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未参检

7、上海中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未参检

8、镇江鹏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未补检

9、南京宝灵通电信设备厂
未补检

10、杭州之江光学仪器厂
未补检

11、浙江慈溪市方园科教仪器公司
未参检

12、江西江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未补检

13、南昌航天现代科学仪器厂
未参检

14、福建省三明市三师电子配件教学仪器厂
未参检

15、深圳市凯星科技开发公司
未参检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办):
  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较好地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住房用地供应稳中有升,结构持续优化;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提前两月完成供地;住房用地价格调整合理,高价地异常情况趋稳,促进了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并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按照部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今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是:立足本职、有所作为,坚持方向不改变、态度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以保障并合理供应住房用地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巩固已有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大起大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继续以促进形成住房有效供应为重点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宗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和开竣工,及时发现处置闲置土地,坚决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二、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切实惠及民生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填报和公布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分析存量可供土地情况、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充分考虑征迁难度加大等困难,科学合理地编制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计划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同时向社会公布。
  大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各地要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努力保持平稳运行。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制度,总结好经验好作法,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等有效的公开出让方式,推动土地供应转向“稳定市场、保证民生、促进利用”等多目标统筹兼顾的管理。继续稳步推进网上交易试点,做好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住房市场形势研判分析工作,对房价上涨过快、计划实施缓慢的地区,要督促指导加快供应节奏、加大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督查力度。部将分别于今年7月、2013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国及各省(区、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进展和落实情况。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评估调整工作。各地要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做好应对市场波动的用地安排预案。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市场走势,定期研判供需变化,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和预期完成率。按照中央调控要求,市、县根据当地市场形势变化,确需在年中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在6月底前,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情况调整,同时在线报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今年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中心城区经部审查通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由部安排计划指标,其它城市由省(区、市)安排计划指标。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本地区承担的建设任务,分项细化测算用地量,合理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按部规定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其它市、县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报批,计划单列,审批结果于3月底前在线报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鼓励在商品住房小区多安排配建,以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和工作,减轻新建设施配套成本压力。
  继续对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全责。各地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向社会公示。部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从3季度起对用地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对落实不力的将予以公开通报。
  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管理。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要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大力促进开发建设
  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止违反单宗出让面积规定、捆绑出让、“毛地”出让和容积率低于1等违规出让行为。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市县,要在全省公开通报,严肃批评。对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强化住房用地的供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用地者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或于开竣工前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今年上半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重点是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以按时开竣工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预警、巡查、督办、反馈、通报工作,切实解决好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中闲置土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用途性质、违反合同条款建房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肃查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违反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问题。部将在今年7月下旬抽查部分省(区、市)开展土地利用巡查督办工作情况。
  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未竣工住房用地的清查,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监测监管系统中未竣工的项目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并于3月底前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对已竣工但未在系统中录入的,及时更新竣工信息;对未按期开工的,及时调查认定;对构成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逐宗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依法严肃查处并按部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对未按要求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及时补录并加强监管。部将按季度对未按时开竣工项目和在建住房用地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对系统数据填报不准确、预警反馈不及时、督办落实不到位的省(区、市)和重点城市开展专项督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各省要依据新的要求,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地价变化,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在线上报地价监测信息。季度地价涨幅超过10%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向当地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后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估价行业协会和专家,加强监督指导。
  严格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用地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严禁瞒报,杜绝漏报、错报。加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合理确定招拍挂起始价、底价,不得为规避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而随意提高起始价、底价。自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在线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变化情况,防范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各地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做好政策储备和预评估。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总量、用地和建房结构、土地价格等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主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巩固已有的调控成果。
  今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政策,促进住房价格合理回归的关键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决策和部的工作要求,在政府领导下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下,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做好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城乡住房供地和监管工作,以优异的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