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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1:32:33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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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
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
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
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
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 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A级:
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
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款1、2、3的条 件;
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款1、2、3的条 件:
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
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至(三)款的条 件;
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五)E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至(四)款的条 件;
2.在不同的上升气流中至少有3次飞行超过50公里(在正式比赛中)。
第六条 滑翔伞教练员分三个级别:
(一)(中国航协)初级教练员;
(二)(中国航协)中级教练员;
(三)(中国航协)高级教练员。
第七条 申请(中国航协)各级教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员:
1.完成C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训练实习教学两期;
3.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知识;
4.熟悉本地区飞行场地和气象条 件,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5.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中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的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3年以上;
3.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4.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领及飞行原理;
5.能做各种一般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高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5年以上;
3.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
4.能准确讲解各种飞行原理、气象知识以及救护方法;
5.能做各种飞行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运动证书:
(一)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科目,通过考核合格后,由所在的俱乐部向当地航协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等级运动证书;
(二)申请人填写《滑翔伞飞行员运动证书申请表》:
(三)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尚未建立省级航协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四)申请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缴纳考核和办证费用;
(五)每升一级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80天(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可破格晋级)。
第九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教练员运动证书:
(一)所有申请教练员等级的飞行员必须按教练员所具备的条 件逐级申请,并填写《滑翔伞飞行教练员证书申请表以
(二)中国航协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办理教练员运动证书申请;
(三)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协组织的教练员训练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运动证书。
第三章 滑翔伞俱乐部
第十条 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有适合开展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场地保障条件,有当地空管部门审批的飞行空域范围;


(三)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的滑翔伞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航协申请成立滑翔伞俱乐部,尚未成立航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当地体育总会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航协或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 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教练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中国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滑翔伞运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航协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每名飞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五)组织俱乐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飞行批准
第十六条 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飞行计划批准后,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五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进行滑翔伞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向中国航协进行申报,并由中国航协和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对产品进行鉴定,合格后签发该产品的鉴定、使用、维护和适航证明。
第二十条 国内使用进口滑翔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适航证明,报中国航协进行型号认可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内代理销售进口滑翔伞以及相关产品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产品的销售。
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滑翔伞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 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 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滑翔伞在飞行禁区、军事要地、海关、边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滑翔伞,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五条 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飞行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起降航线飞行,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转弯和盘旋时应随时注意观察周围其他滑翔伞的位置和距离,进入热力上升气流的滑翔伞应与先进入这一气流的其他滑翔伞保持相同的盘旋方向,并保持间隔和高度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滑翔伞运动作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
(四)元运动证书飞行;
(五)不接受安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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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2]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标底编制以及投标报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单价或指导价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量的单位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四条 编制招标标底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各类定额、费用标准及计价相关规定, 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场各类价格信息进行。
第五条 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用,但不得包含招标代理费。
第七条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 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二)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 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
(五) 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六) 规章以上法规和上行文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按徐建发[2002]140号文执行。
第九条 可竞争费用中的下列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一) 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其工日单价二十六元;
(二)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赶工措施费为造价(不含税)的2%;
(三) 采用包干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为 定额直接费的1%;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20%计取。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投标人对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0%;对高层建筑以建筑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 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5%。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企业临时设施费和管理费等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多余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范围,桩基、综合布线、室内外高档装修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除外。
第十五条 投标报价及招标标底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且经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第十六条 对于招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徐州市建设局依法处罚, 并在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徐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当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需参照或适用本办法的,由招标人决定,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下达2008-2009年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下达2008-2009年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08]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已经完成,现将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 2008-2009年国家星火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0783055.xls
2. 2008-2009年国家火炬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0939406.xls
3. 2008-2009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1097123.xls
4. 2008-2009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0811/P020081114588021097123.xls

科学技术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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