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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5:44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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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02〕11号 2002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察局:
199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曾两次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一律不准举办赛马博彩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仍以改善投资、旅游环境和举办马术节等为由,非法组织博彩性赛马活动,导致赛马赌博活动屡禁不止。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有关严格禁止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指示精神。博彩性赛马活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管理,严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赌博活动。各级公安、监察、工商、体育、旅游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博彩性赛马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上来,坚决反对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博彩性赛马活动。
二、严厉查处各种博彩性赛马活动。各级公安、监察、工商、体育、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掌握博彩性赛马活动苗头,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对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对举办或参与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以"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批准、支持、放纵博彩性赛马活动或对博彩性赛马活动疏于管理、失职、失察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举办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有关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体育赛马比赛等大型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严防博彩性赛马活动死灰复燃。各级公安、体育、旅游部门和大型节庆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大型节庆活动特别是体育赛马比赛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博彩性赛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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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落实市长专线市直网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分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专线办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50分)

1、对市领导交办的重要来电、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书面交办的重要来电及事项,一把手要亲自阅批和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亲自审核把关上报(16分),否则不得分。

2、市领导交办的重要来电、处置中心书面交办的重要来电及事项,全年办结率和按时反馈率达到100%(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时向处置中心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10分),少报一项扣5分。

4、每季度向处置中心上报一次统计报表(12分),每少一次扣3分。

(二)到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50分)

1、对网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行风评议内容(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全年研究网络工作不少于4次(10分),每少一次扣2.5分。

2、对热点、难点问题,领导亲自处理,工作时间有带班领导,每月领导值班接听来电不少于1天(12分),每少1天扣1分。

3、群众来电、处置中心来电,全年办结率达到100%(10分),少10%扣1分。

4、群众来电、处置中心来电反馈率达到100%(10分),每少10%扣1分。

二、加减分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专线办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

1、工作有成效,受到领导和处置中心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

2、被市领导和处置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二)到网络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

1、领导亲自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成效显著,受到市民赞誉(看依据),加1分。

2、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认真办理,解决问题快、实、好,每件加1分。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拖延不办或办得不彻底,致使群众不断来电或引发群众信访的,每件减1分。

三、考评步骤

(一)考评工作由处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处置中心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不到网络成员单位考核。凡到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网络成员单位应在考核之前进行自查。

(三)根据考核打分排出名次,确定网络工作的先进单位和整改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惩办法

(一)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二)整改单位,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并抄报处置中心,认真进行整改。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的通知


浙司〔2010〕174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三)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对于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第四条 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鉴定的办案机关。

第十条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医院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或验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委托人作虚假确认、承诺或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则受理司法鉴定案件的,依照《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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