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3:28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刘成江


  根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为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立足现实国情,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关于这方面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双重性的权利,即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具体操作则可按以下要求进行: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离婚时也可将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一方可给予对方相应补偿,从而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以解决引例中李某的困惑,也可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公平性。为了切实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切实保障《继承法》的实施,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继承取得或赠与所得归个人特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示的例外。
  二、细化、健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虽然设立了特有财产制,但内容却很不完善,仅确认了静态财产的归属关系,而对动态财产的流转关系以及可能引起的相关问题,则没有涉及。因此,首先应明确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权利,具体就是要明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次是要细化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这方面的立法应当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并举的方式。特别是对个人特有财产的孳息,添附应有具体有规定。最后增设夫妻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责任及补偿请求的规定。特别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动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较多,离婚时则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法律赋予相对人补偿请求权,这样更趋合理、公平。
  三、规范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与程序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时间应当在双方结婚时或结婚之后进行,避免出现结婚之前约定财产的弊端。在规定约定形式为书面形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登记与备案制度,以防止夫妻双方合意借约定财产制逃避债务。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四、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
  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已成为大部理论研究者的共识,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的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我国也很有借鉴的必要性,而且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在我国也是切实可行的。其理由在于它是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为了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婚姻法中补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首先是明确规定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借鉴外国经验及立足现实国情,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夫妻分居;(2)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抵债的;(3)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4)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夫妻非常财产制,其次是明确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应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观念、意识正在建立,物质利益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是青年一代,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把夫妻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对分离的观念也变得容易被公众所接受。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可以同时并用的,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或者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说明,夫妻关系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又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既定的法律制度难免会发生冲突,因而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深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即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社会的公平。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县交通肇事案件情况浅析

五华县检察院 张让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山区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摩托车等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已经普遍进入平常百姓家。同时,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肇事案件亦大幅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拟对我院过去二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交通肇事案件概况
2006年至2007年,我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49宗49人,致死46人。其中撤案13宗13人,判缓刑20宗20人,判实刑14宗14人。详情列表如下:
表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至2007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情况
年份 小计 比例
项 目
2006年
2007年
小计 占受理总数
比例(%)
受理数(宗) 18 31 49
致死人数(人) 13 33 46
撤案数(宗) 3 10 13 26.53
不起诉数(人) 1 0 1
判缓刑数(人) 8 12 20 40.4
判实刑数(人) 5 9 14 28.5
判拘役数(人) 1 0 1
肇事逃逸数(宗) 3 8 11 22.4
肇事者无牌无证数(人) 9 15 24 48.9
受害者无牌无证数(人) 6 10 16 32.6
表二: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交通肇事案情况
项目 年份 受理数
(宗) 致死人数(人) 致伤人数(人) 伤亡总数(人) 移送检察数(宗)
2006 68 42 53 95 18
2007 73 34 91 125 31
二、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上列二表中不难看出如下特点:
1、交通肇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之势。
2、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比例低,只占34.7%。
3、伤亡人数逐年上升。2007年比2006年上升31.6%。
4、撤案、不起诉、判缓刑所占比例高,占69.4%。
5、肇事逃逸数逐年上升且比例高,占22.4%。
6、无牌无证驾驶多,肇事方无牌无证24宗,占48.9%,受害方无牌无证16宗,占32.6%,合并占81.6%。
另外,笔者到县交警大队了解情况时,还发现如下二个问题:一是“病患”车辆上路多,肇事双方的不少车辆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病患”。二是目前不少山区公路的规格、质量等都存在不少问题,如将弯道做成了反面外倾、宽度厚度不够、年久失修、交通标志缺失等。这些都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三、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1、严格掌握宽严相济尺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避免出现“以钱换刑”合法化、正常化。
我县2006年至2007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绝大多数肇事人对受害人作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获得赔偿是被害人的一项核心权利,对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重新生活,抚平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赔偿并不能?{杀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但能减轻被害人的痛苦,而且对于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具有正面的价值。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由于被害人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增大,犯罪人也可以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向被害人支付赔偿而免受或者早日脱离刑事司法程序,获得被害人的原谅,这又反过来促使双方积极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赔偿可以使犯罪的刑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即赔偿可以影响犯罪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并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设置。被告人在判决前自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通常可以酌情获得量刑利益,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显得底气不足。不了解案情的人就会产生“拿钱买命”、“以钱换刑”的错觉。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自身职能的需要,对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一般会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而使被告人获得量刑利益,而被害人因民事权利得到救济,被告人又承担刑事责任满足了其心理需要,就不再上诉或者上访,如此既实现了国家的刑罚权,又比较全面地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握好法律界限和尺度。必须要以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个原则为基础而实施,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宽与严都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超越了这个“度”,就是法外开恩或者法外施暴,就是违法办案,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
民事赔偿是行为人基于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否定评价。尽管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也并非风马牛不相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把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即民事赔偿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有人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产生前提、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通过追究所体现的国家法律评价性质等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并且合乎逻辑地产生了一个基本规则,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如果以行为人是否进行民事赔偿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那么法律警戒和抑制的内容就被置换成对民事责任的不承担行为。如此,则使法律的警戒和抑制方向发生严重的错位和偏离,而且会导致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等。
2、注意公、检、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扩大易产生司法腐败和淡化人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扩大,势必也会导致一些意志薄弱的权力拥有者,以手中的权力为砝码,滥用权力,索贿受贿,办人情案,徇私枉法,给刑事司法设立人为障碍,这样一来交易成本与收益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寻租”,使得实现“正义”的权力在相当程度上被“市场化”,司法腐败不仅不会收敛,反而可能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些腐败分子漠视法律尊严,无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失信于人民,使人民失信于法律。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达成了和解契约,而使加害人免于刑事起诉。但我认为这种契约是建立在被害人弱势地位的基础上,与法与理对被害人都是一种伤害。是置被害人人权于不顾,而且那种无需法院判决的和解协议在履行中更不具确定力,这也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伤害,也给刑事司法的权威性造成损害。
从我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这两方面来看,不难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2006年至2007年,我县公安机关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41宗,死亡76人,但移送到检察机关的只有49宗,死亡46人,说明仍有死亡30人的案件未移送,而且还有13宗撤了案,这30条人命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是否合法?不得而知;我县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35宗35人,被人民法院判实刑的14宗14人,判缓刑的20宗20人,判拘役的1宗1人;肇事后逃逸的11宗11人,人民法院判实刑的4宗4人(最高的判4年,最低的判1年6个月。)、判缓刑的6宗6人、撤案1宗1人。然而,刑法则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规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必须加强对撤案的监督。
撤案监督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的本质,在人民检察院监督活动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曾说过:“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著名论断至今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但有权进行专门调查活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有权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撤案决定一旦作出,其法律后果必然导致刑事诉讼的终结,这在公安机关侦查权中属于最重要的权能。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所作出的移送审查起诉决定,只是程序上的决定,而撤案决定既是程序上的决定,又是实体上的决定。对撤案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 73110010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 7311009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 73211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4 73218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 76130090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7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10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11 84031010 家用型热水锅炉
12 8403109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 84161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 84162011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18 84162019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 8416209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8416300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84171000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84178010 炼焦炉
23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84178090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85209000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8521909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28 901812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 90181291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 90181299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 9018130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 90181400 闪烁摄影装置
33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34 90181990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35 90182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6 90183100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37 90183210 管状金属针头
38 90183220 缝合用针
39 90183900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0 90184100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41 9018491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42 90184990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90185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90189010 听诊器
45 9018902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90189030 内窥镜
47 9018904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48 90189050 透热疗法设备
49 90189060 输血设备
50 90189070 麻醉设备
51 9018909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52 902212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53 90221300 其他, 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54 902214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55 9022191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56 90221990 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57 90222100 医用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8 90222900 其他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9 90223000 X射线管
60 9022901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61 90229090 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62 95041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
63 9504301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64 95043090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65 95049010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8407-8408 发动机
67 87章 车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