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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0:47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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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五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财政厅应当在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45日内,将省级预算支出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七条 省级预算收入中的亏损退库和所得税退税,应当按照规定和预算安排的退库、退税指标执行。
省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高职工工资标准或者津、补贴标准的,必须经财政厅会签,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中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
(二)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备案;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报省长备案;
(四)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由省长或者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召集的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条前款规定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省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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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办供电[2012]13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南方电网公司办公厅、有关地方供电企业:

重大节假日是居民生活用电的高峰时期,保障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重要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大力推进居民用电服务满意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负荷分析和摸底排查、预警工作。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做好重载的城市配电线路、台区和农村用电负荷的摸底调查工作,认真分析近年来城乡重大节假日期间用电负荷情况和高峰负荷增长变化趋势,提前开展高峰负荷预测,特别是对近年来春节期间农村用电需求矛盾较突出的地方,要按照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发生设施过载的严重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度,对供电线路和配变建立预警档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配电网安全巡视和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在重大节假日前全面组织开展线路和设备巡视及消缺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老旧、重载和安全性能较差线路的巡视力度。对户均配电容量低于1千伏安的配电台区,要根据实际需求,抓紧线路改造和新增配变设施布点或增容改造工作。同时要加强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防止因安全用电知识匮乏造成的人身及安全事故。

三、加强电力调度和故障抢修,最大限度的减少居民停电次数和时间。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负荷的调度,及时转移高峰负荷,避免局部线路和设备出现过载、损毁等情况。要加强备品备件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力度,增配故障抢修人员,全天候及时抢修各类故障。对涉及较大范围居民用电的停电故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现场指挥,尽快恢复供电。

四、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准确公开。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认真执行应急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明确值班电话及传真号码。对天气原因或自然灾害引起较大范围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居民停电事件,要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要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规范告知方式、时间和内容,重大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对非恶意欠费的居民用户实施欠费停电。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要建立12398 电力监管热线与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的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节假日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和服务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和督促整改。完善12398 投诉闭环管控机制,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建立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保障节假日用电措施和预案的监管,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及时处理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相关事宜。对工作不落实、保电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用电的事件,监管机构将进行专项监管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的确认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九条 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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