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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闵 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7:12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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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

闵涛


  黑龙江省北安法院少年法庭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贯穿于未成年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找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坚持依据法律和立法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探索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的方式方法、矫治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该庭在坚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寓教于审制、回访帮教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出了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制度,即是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在维护未成年人诉权及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该庭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从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如该法庭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杨某盗窃、抢劫一案,在通知其父母参加诉讼时,其父母情绪激动、态度蛮横,声称杨某不是其儿子,法院愿判就判,他们不管,拒绝参加诉讼。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多次上门耐心做杨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晓之以法,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针对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和说明,并与他们共同分析了被告人杨某失足的社会原因、主观原因和家庭的责任,从而消除了其父母的对立情绪,表示不会放弃对孩子的教育挽救责任,一定配合法庭挽救教育失足的孩子。由此,法官引导法定代理人在开庭时对孩子进行“以情为手段”的教育,即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亲属之痛为出发点,诉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开庭时杨某的母亲泣不成声的说:在教育孩子上我是失败的,我有责任,孩子只要有信心,努力改造,家庭是不会抛弃他的。在法庭和法定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庭审教育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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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
  公安、交通、公用、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一日游”线路。
  第六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一日游”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一日游”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公民旅游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应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资料,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一日游”运作可行性方案;
  (二)许可从事旅游经营的文件和营业执照;
  (三)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专用车辆的行驶证、投保证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公交运营证牌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证件;
  (五)旅游专用车辆驾驶员有5年以上(含5年)正式驾龄的证明文件;
  (六)导游员的导游资质证明。
  旅行社申请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还应提供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从事“一日游”经营的申请审查完毕;手续完备、符合“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应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不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或消费;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来回揽客;
  (四)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七)导游员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并在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胸卡;
  (八)加强员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一日游”旅游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内外清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日游”车辆标志、市物价部门监制的“一日游”线路价目表、“游客须知”等;
  (四)扩音器、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等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在公路上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应携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一日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收到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除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外,一般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等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这对于增强各民族间的团结,调动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重要的意义。几年来,由于“四人帮”对党的民族政策的破坏,有些地方存在着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甚至强迫改变的现象。最近国家民委接到不
少回族职工来信,反映有些有相当数量回族职工的单位,没有为他们设立专门的食堂、设备,因此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影响民族间的关系,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据了解,其他禁猪的少数民族的职工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应当认识,不吃猪肉,这是禁猪的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
的生活习惯。今天,这些民族的广大人民还很重视这个习惯。对此我们只能尊重,而不能有任何歧视。应当重申和落实过去的这些规定(财政部、劳动部、民族事务委员会1955年10月6日〔55〕中劳薪字189号、〔55〕财建王字207号、〔55〕民政汪字261/020号
联合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63年12月10日〔55〕国管行刘字631号文件对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曾有明确的规定),以利照顾这些民族职工的生活习惯。
一、凡有相当数量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灶、食堂,人数较少或只有个别人的,应备专门灶具,以解决他们的膳食。
二、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中央级单位仍按每人每月四元,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不超过中央级标准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抄送我们备案。



197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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