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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件:支持深圳检方的决定,质疑其理由/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8:33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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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件:支持深圳检方的决定,质疑其理由

龙城飞将


  我十分欢迎深圳检方关于梁丽案件不起诉决定,我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支持深圳检方关于机场女清结工梁丽的不起诉决定》 。深圳检方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其一、使中国人民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不再是把重重的刑罚强加在对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大的平民百姓身上。其二、使人民对国家的法治有一定的希望,对党和政府的领导才能够真正地心服口服。其三、这个决定真正地是按照法律,尽管民意在这里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在这个决定背后,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检方实质上认为梁丽仍然是有罪的,但不是盗窃罪。

  深圳市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不起诉梁丽的决定,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侵占罪不属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什么是“刑疑惟轻”的原则?我们不是刑法专业的,对此原则孤陋寡闻。它体现在我国刑法上的哪一条,不清楚。希望能够有方家出来答疑解惑。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接下来,我们就要以梁丽当时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进行对照,最主要是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规定进行对照,看能否对号入座。能对号入座,就能给梁丽定罪。不能对号入座,就不能给梁丽定罪。

  检方称梁丽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属于自诉案件的说法不妥
  
  我国刑法理论与法的规定都有谦抑性的规定。一个事件,能用民法和刑法处理的,尽量用民法。必须用刑法处理的,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予以减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侵占罪)的规定处罚。梁丽在民警到她家后,很快交出了拾得的纸箱,不属于拒不交出。况且,侵占罪定罪的条件是,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梁丽的行为亦不能构成侵占罪。因而,深圳检方关于梁丽行为属侵占罪的表态是不妥当的。

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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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字〔2003〕18号 )
2003-1-27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吉安市阳明小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做好阳明小区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东起中文山路,西至国防大厦、市林业局与区政府结合部,北起阳明路,南至中人民路(详见阳明小区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该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分期拆迁。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区委、区政府两院内的办公用房和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公屋、私房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区委、区政府两院内的办公用房和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企业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2、商铺补偿

(1)区委、区政府已办产权证的商铺150元/M2补偿。

(2)自管房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3)商场(以产权证使用性质为准)1200元/M2补偿。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1)商品房商铺,凭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已建好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商铺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M2补偿。

(2)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3)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单位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50%补偿。房改房进行补偿后,应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阳明小区房屋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约定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证券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专门针对权证投资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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