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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22:31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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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14日,水利电力部

为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电力规划设计院组织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经反复征求管理、设计、科研等单位及部分省、市环保局的意见,先后提出了讨论稿和审议稿。部环保办和电力规划设计院于1986年11月12日至15日在长沙召开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会议”,与会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审议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经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后,现正式批准颁发,编号为SD208--87,自1987年5月1日起实施。
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告电力规划设计院。

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1.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可以填表的应参照本规定,并根据(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及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
1.3本规定适用于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机组为2.5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一般只填写报告表。
1.4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报告书应由电力系统持“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1.5环境影响评价应先编制评价大纲。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再进行环境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告书。
1.6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7新建工程的报告书(表)应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规划容量编制。
扩建工程已按规划容量编制了报告书(表)并已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无较大改变时,不再编制报告书(表),必要时可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1.8为确保火电厂“三同时”的实施,评价单位应在报告书中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要有方案比较、工艺流程、工程投资分析,要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1.9扩建的火电厂,除按本规定进行工作外,尚应结合老厂统一规划,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1.10火电厂的环保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在除尘系统、除灰系统、排水系统等的水量、水质平衡作全面规划,提出综合的治理方案,以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目的。
2.1评价步骤
——确定综合评价单位,并与参加专题评价单位协商;
——现场踏勘;
——编制评价大纲;
——审查评价大纲;
——进行评价,编制专题报告;
——编制报告书;
——预审报告书;
——省级环保部门或国家环保局审批报告书。
2.2评价大纲内容
——编制依据;
——工程简介;
——评价对象、目的、范围;
——评价总体方案及框图,评价的计划进度和各项费用预算;
——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标准、监测成果的精度、费用;
——环境影响预评价的范围、项目、内容、方法、标准、费用;
——编制报告书的内容提纲。
评价大纲中调查及评价的具体项目可根据厂址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2.3评价方法
应尽量搜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资料及其它类似电厂的有关资料,进行适当筛选、类比分析,当资料不够时可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火电厂建设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
2.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4.1一般应包括大气环境现状评价、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特征、计算模式和参数的确定、允许排放量及地面浓度计算、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

2.4.2大气环境现状评价一般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进行。调查项目包括降尘、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进行。
2.4.3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特征的测试应取决于厂址的地形、气象等条件。
2.4.3.1一般农村平原地区,可不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但要根据有关气象台(站)资料,提出能代表厂址地区的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资料。
2.4.3.2在下列地区建厂须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必要时应做扩散试验或室内模拟实验。
——丘陵山区;
——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有海域的沿海地区;
——在电厂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有水面面积超过100平方千米的湖泊或水库的水域地区。
2.4.3.3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并与其它监测、试验项目同步进行。每季观测有效天数一般不少于10天,每天观测不少于8次。

2.4.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计算,在平原农村、丘陵和城市的电厂区应按《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但对建在山区、沿海等复杂地形处的电厂要论证选用的模式和参数的合理性。
2.4.4.1大气污染物排放计算项目暂定为烟尘和二氧化硫。
2.4.4.2烟尘、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工程规划容量时锅炉额定出力下,按设计煤质计算时从烟囱排出的总量。
每台锅炉的烟尘排放量按公式①计算。
6 y
Bg ×10 ηc A q4
MA =----------(1--------)(------+------)
3600 100 100 100

QDW
·----------------------)δfh
8100×4.1868
克/秒………………………(1)
式中Bg ——锅炉额定负荷时的燃煤量(吨/时);
ηc ——除尘器效率(%);

A ——燃煤的应用基灰份(%);
q4 ——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

QDW——燃煤的低位发热量(千焦耳/千克);
4.1868——换算系数,1千卡=4.1868千焦耳;
δfh——锅炉烟气带出的飞灰份额(%)。
每台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按公式②计算。
g 6
2×B ×10 ηSO2 q4
MSO2 =--------------(1--------)(1--------)
3600 100 100


------·K 克/秒……………………(2)
100 
式中Bg ——锅炉额定负荷时的燃煤量(吨/时);
ηso2 ——除尘器的脱硫效率(%);

S ——燃煤的应用基硫份(%);
K——燃煤中的含硫量燃烧后氧化成SO的份额;
2——SO2 分子量与硫分子量的比值64/32。
其余符号见(1)式。

2.4.4.3不同类型的锅炉烟气带出的飞灰份额与锅炉型式有关,在未取得制造厂给出的数据时,其数值可参照表1选取。表1 飞 灰 份 额
------------------------------------------------------------------
| | | 旋 风 炉
锅炉型式 |固态排渣炉|液态排渣炉|------------------------
| | | 立式 | 卧式
----------------|----------|----------|----------|------------
飞灰份额δfh%| 90 | 60 |40 ̄45|15 ̄30
------------------------------------------------------------------

2.4.4.4除尘器效率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值。在未取得数据时,可参照表2选取。表2 计算用的除尘器效率
--------------------------------------------------------------------
除尘器 |多管式|高效旋风|洗涤式水|文丘里、斜棒|静 电|布 袋
型式 |除尘器|式除尘器|膜除尘器|栅水膜除尘器|除尘器|除尘器
--------|------|--------|--------|------------|------|--------
效率ηc | 75| 85 | 90 | 95 | 98| 98
(%)| | | | | |
--------------------------------------------------------------------

2.4.4.5燃煤中的硫份在燃烧后生成SO2 的份额随燃烧方式而定,在未取得数据时,一般可按表3选取。表3 烟气中SO2 的份额
------------------------------------------------------------
| | | 旋风炉
锅炉型式| 链条炉 | 煤粉炉 |----------------
| | |增 钙| 不增钙
--------|--------------|----------------|------|--------
份额K |0.7 ̄0.8|0.85 ̄0.9|0.9|0.95
------------------------------------------------------------

2.4.4.6除尘器的脱硫效率随其型式而不同,在未取得数据时,一般可按表4选取。表4 除尘器的脱硫效率
--------------------------------------------------
除尘器型式 |干式除尘器|洗涤式水膜|文丘里水膜
| | 除尘器 | 除尘器
--------------|----------|----------|------------
ηso2 (%)| 0 | 5 | 15
----------------------------------------------------

2.5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2.5.1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水体的现状评价和影响分析及预评价。
2.5.2水体现状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现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调查包括火电厂取水及排水接纳的地表水名称、流量、库容、水位、流向、泥沙量、水温、水质、水体功能等,有自然或人工养殖水域区必要时应了解水生生物的情况,当取用地下水时,应收集有关水文地质资料。
对扩建电厂还要进行老厂的水体调查。
监测一般包括火电厂取、排水口的上、下游水质监督,必要时进行灰场附近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扩建电厂还要监测各排水口的水质。监测的布点及采样力求有代表性。水质分析方法应按有关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进行。
评价是指在水体现状的调查、监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标准和评价模式对水体现状,做出结论性意见。
2.5.3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是指火电厂排水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一般包括:
——灰场排水对地表水的影响;
——电厂废、污水排放对附近地表水的影响,包括酸碱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评价的依据应为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排放标准。
2.5.4考虑到厂址条件的差别,对下述项目,可根据厂址的具体情况确定:
——灰场在饮用水源或水源保护区附近时,灰水对地下水影响的预测;
——在重要水生生物的水域区,电厂温排水的热影响及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2.6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噪声环境现状调查及影响预评价。现状调查是指厂址所在地的噪声水平,对扩建电厂还应加老厂的噪声水平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影响预评价是指火电厂建成后的噪声水平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7固体灰渣的评价
固体灰渣评价包括灰渣的处理方案、防止飞灰飞扬措施和综合利用设想。
2.8其它环境的评价
一般应根据厂址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视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其它环境评价。
3报告书格式与内容
报告书的格式一般应按本条文编写,其内容可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1前言
3.2编制依据
3.2.1任务依据。与环保有关的审批文件、协议等的名称、文号。
3.2.2评价大纲的审查意见
3.2.3评价标准
3.3电厂概况
3.3.1电厂的名称及性质
3.3.2电厂的规划容量、分期建设容量
3.3.3厂址方案简述,要附厂址位置图。
对扩建电厂除了要附新、老厂位置图外,还应加老厂概述。老厂简介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老厂简况,包括地理位置、投产日期、汽机锅炉容量、运行年限、占地面积、人口、福利区布置、公共福利设施等;
——燃煤量、煤质、配比、来源、灰份分析等;
——除尘器型式、效率;
——烟囱结构型式、高度、内径及运行现状;
——水源、冷却水系统简况、水量平衡图;
——大气质量控制系统,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监测系统、环保人员、设备等;
——各种废水、污水处理系统,包括系统图、水量、水质、去向、监测情况;
——除灰系统及灰场简况;
——灰渣综合利用;
——老厂的绿化规划及现有状况。
3.3.4工艺流程及框图
3.3.5燃煤量、煤质、来源、配比、灰份分析等
3.3.6水源、包括水源地的位置、范围、可采水量、所需水量、水质等
3.3.7占地面积、人口等
3.3.8公共设施,包括生活福利区、商店、学校、医院等
3.3.9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3.4建厂地区概况
3.4.1建厂地区的地形、地貌
3.4.2建厂地区的地质、地震
3.4.3建厂地区的水文和水文地质情况
3.4.4建厂地区的气象条件
3.4.5所需保护的主要对象,包括各种经济作物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居民居住区等。
3.4.6建厂地区的天然矿物资源、人口、农作物、工矿企业分布等。
3.5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评价
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大气环境现状;
——水体环境现状;
——噪声环境现状;
——固体灰渣现状;
——其它环境现状;
上述各项均要包括范围、项目、标准、结论。
3.6大气环境影响的分析及预评价
3.6.1厂址地区的污染气象特征
气象台站的地理位置和标高,要说明收集的气象资料适用于厂址的代表性。
应有气象台站五年定时或有代表性一年每日逐时的风、云、日照、气温、气压资料,统计十六方位的地面风速、风频和各类稳定度的各方位频率。
进行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的还应包括各稳定度类别及各方位频率、风的垂直分布、风廓线指数、温度的垂直分布、混合层高度等。
对于复杂地形的地区,尤其要阐述特殊的污染气象特征。
3.6.2扩散参数的确定
引用扩散参数的,应阐明引用的理由。
通过扩散试验或风洞试验确定的,应较详细介绍其试验方法,过程、结论及比较分析。
3.6.3计算模式的确定
引用模式要阐明理由。
通过试验确定时,应较详细介绍其过程、方法、结论及比较分析。
3.6.4允许排放量计算
3.6.5地面浓度计算
应有各类稳定度、不同方位、评价点的地面浓度。扩建电厂还要计算老厂地面浓度。
通过试验的项目,应根据每小时的有关气象参数,逐时逐天计算日平均浓度。
3.6.6大气环境的影响分析和预评价
——允许排放量分析;
——地面浓度(含评价点)分析;
——逆温层影响分析。
对于复杂地形,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沿海(水)域建厂的海(水)陆风环流和局地气团变性引起的污染,特别要注意漫烟型污染;
——丘陵山区的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污染。
经过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作出估计后,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3.6.7大气治理措施
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除尘器选型及效率;
——烟囱高度、出口内径、型式及数量;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措施;
——老厂的改造意见及采取的措施。
3.7水体环境影响的分析及预评价
3.7.1各废水和污水排放量、水质及处理措施
一般应包括以下废水和污水:
——灰场排水;
——循环水排水;
——生活污水;
——含油污水;
——锅炉酸洗水;
——化学处理排水;
——其他废水,指临时性冲水、煤场排水。
3.7.2各排水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的影响分析;
——电厂其它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3.8灰渣治理
3.8.1灰渣排放量及灰成份分析
3.8.2除灰系统简述
3.8.3灰场简述
3.8.4灰渣治理方案
3.9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预评价
3.9.1火电厂附近噪声水平及火电厂噪声防治措施
3.9.2火建厂建成后噪声水平及对环境的影响
3.10其它环境的影响评价
3.11绿化
绿化的初步规划及绿化系数。
3.12环境监测
火电厂的环境监测应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进行。
一般应有:
——监测布点原则;
——监测项目;
——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面积等。
3.13环保投资
一般应包括下列设备、设施投资:
——除尘器设备、支架、基础;
——烟囱(含基础);
——除灰系统(含厂外灰管、支架);
——灰场;
——废污水处理系统(灰水、生活污水、含油、化学水排水、酸洗水、煤场排水等)
——灰水回收系统;
——环保测试费用;
——环保监测站费用;
——绿化费用;
——除水器;
——消声器。
环保投资额及占火电厂总投资的百分数。
3.14环境影响评价的可行性结论意见
3.14.1结论
——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建设规模、选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
3.14.2建议
从环境保护出发,提出对下一步或初步设计中要做的工作意见。
3.15附件、附图
3.15.1附件
评价大纲及与环保有关的文件、协议的全文或摘录。
3.15.2附图
——电厂厂址地理位置图;
——总平面布置图;
——除灰系统图;
——各种废污水处理流程图;
——地面浓度分布图;
——灰场规划图。
附 则
1.本规定由水电部电力规划设计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水电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
3.本规定由西北电力设计院阮少明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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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8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促进政府机关转变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和“投资泰安、稳如泰山”营造良好环境。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评估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群众参与原则,使评估结果真正反映民意;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考核范围、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估考核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市直属机构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评估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等8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计分。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满分分别计20分,其余6项满分分别计10分。各项最低得分0分。


1、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20分)。 重点评估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招商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每少完成一项减3分。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减3分。


2、履行职责情况(20分)。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制的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效果不明显的,减3分。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没有突破的减3分。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解决不力的减3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做到行政成本最小化,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不力以及存在浪费问题的每发现一起减3分。


3、执行制度情况(10分)。 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效能的各项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10项行政效能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落实不力的减2分。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这类问题减3分。


4、政务公开情况(10分)。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是否公开,每少公开一项减2分。投诉电话公示、岗位职责公示等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每少一项减2分。


5、依法行政情况(10分)。 是否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每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减3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对滥用职权、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问题,减5分。


6、转变作风情况(10分)。 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措施不力的减3分。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不符合规定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的,减2分;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没有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减2分。


7、优质服务情况(10分)。 是否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想问题办事情只考虑部门、单位利益,缺少全局观念的减2分。是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每发现一项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的减5分。是否按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按要求纳入的减3分。行政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工作效率是否高,每发现一次服务不热情、工作效率不高的减3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是否廉洁,每发现一次“吃、拿、卡、要、报”的问题减5分。


8、责任追究和投诉情况(10分)。 对行政复议和诉讼败诉案件、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没有进行责任追究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部门投诉网络是否健全,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不健全或不畅通的减3分。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没有及时处理和反馈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凡在市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并经查实5次(含5次)以上的减1分,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减2分。


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市每年工作重点的变动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考核内容的认定程序、办法、标准等制定具体细则,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的考核,相关考核结果直接适用。


三、 评估考核方法


评估考核采取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群众参与、分类实施、分项评估、逐项计分、加权综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评估考核与社会问卷测评和行评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和次年初进行。


(一)制定方案。 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评估考核方案,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估考核。


(二)组织评估考核。 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由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履行职责等情况的汇报,查看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对各部门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每一项评估考核内容,对照考评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


评估考核结果占综合分值的50%。 


(三)社会问卷测评。 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由填表单位和人员视情况分别计分为80-100分、60-70分、40-50分、0-3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60%。


两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评估考核综合分值的50%。参加行评的单位不再进行问卷测评,直接将行评结果折算为百分制,按50%计入综合分值。


四、评估考核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 将社会问卷测评(行评)结果和评估考核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


(二)等次标准。 根据被考评单位的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在90分—100分之间的单位。


2、良好等次:综合分值在80分—89分之间的单位。


3、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60分—79分之间的单位。


4、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59分以下的单位。


(三)相关条件。 凡进入合格等次以上(含合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资格。


1、因损害发展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2、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或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重大案件被上级查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行评位于后三位的。


五、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估考核的各项结果须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适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适用。


(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重要内容,并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1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在扣除年底奖金的同时,经考察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主要领导待岗或降职。对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四)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年度评估考核机构,具体组织进行评估考核。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对水泥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科研成果的开发示范和推广。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受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规划、城管、物价、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2010年全市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总体应达到45%以上。各水泥生产、经营企业的散装水泥供应计划及散装水泥率由市政府区别情况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分别下达。市区(含郊区)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达到40%以上。
  第七条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我市在城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自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包含预拌混凝土价格,将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按规定能够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停止工程签证并向市散装办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按月向市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报市散装办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购买预拌混凝土,也可以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一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水泥生产企业达不到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标准的,不能申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立项,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市散装办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四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70%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经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市散装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并落实检查、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报送相关报表。要按照填报散装水泥统计报表的各项要求于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行为发生后次月3日前,向市散装办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
  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二十一条 经营及使用本市和外埠生产水泥的单位,应向市散装办通报购进水泥品种、数量、窑型,并提供水泥出厂的质检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年产50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资金由省散装办直接负责收缴,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散装办负责征收。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三条 市散装办直接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照省 20% 、市 80% 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散装办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如暂不具备条件,可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但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五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于销售袋装水泥行为发生后次月10日前向市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专项资金预缴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办应当对下级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委员会委托市散装办依照《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量处以每吨30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市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 10 立方米的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 100 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罚款。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0.5 ‰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20%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各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市散装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散装办会同统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市散装办会同统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减、免、缓征专项资金的决定无效,责令应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缴应缴专项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罚款、征收专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缴纳专项资金及罚款的,市经济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而不依法履行的。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四)滥施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佳政发〔1996〕31号《佳木斯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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