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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便民审判的构想/何明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6:03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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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便民审判的构想


目前,随着各行各业职业化道德教育与发展,到处可见
“便民门诊”、“便民商店”、“便民……”等招牌。人民法院也掀起一场大的司法改革,进行法官职业化道德教育活动。如何体现公正、效率,是每个法院、法官都不得不冷静思考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不能离开人民谈“公正与效率”。如何体现“三个代表”精神,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解决纷争,“便民”这个新词汇逐融入法院这个神圣的领地。所谓“便民”,就是在遵守诉讼程序前提下方便当事人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立案、庭审、时间、地点等多方面方便当事人,在整个诉讼中全方位便民、利民。为此,笔者就便民审判的有关法律思考谈谈个人浅见:
一、 开展“便民审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法院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科学的、合理的设置一些内部审判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成为法院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数是简单案件,但简单的案件,仍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一步一步的进行,程序不能省略,加之这些案件数量众多,工作量相当大,占用承办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审判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既要审理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又要审判简单的案件,这样,常常会导致出现简单案件简不下来,复杂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开展便民审判势在必行。
首先,便民审判的开展,既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又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可以杜绝马拉松式的诉讼;其次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再次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益与经济效益,体现法律严肃与公正,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将审判工作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有机融为一体。
二、 便民审判的法律依据
便民审判的法学理论基础是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更加便民、利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或者提供了确凿可靠的证据,无须审判人员更多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比如赡养案件的当事人对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就十分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比如借款案件的被告承认欠款,只是提出无钱偿还。因此,所谓便民审判,并非仅强调便民、利民,而违背法律的规定,任意抛弃法律规定的程序。便民审判必须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思考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便民”审判的具体运作方式和措施。
1、设立便民审判庭,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法官、书记员组成便民审判庭人员,形成一个以“便民、利民”为目标的审判法庭。
2、便于当事人起诉、立案、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便民法庭不能附加条件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1)便民审判庭受理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实行当日立案,当即审理,及时裁判,这样既节约时间,又方便当事人。(2)对一方当事人到庭的,立案后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告知起诉内容及权利、义务,及时通知双方开庭审理。(3)简化庭审方式,便民审判案件不受提前三日传唤当事人的限制,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陈述后,即可由审判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这样可以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4、规范、简化各类法律文书:便民审判庭的庭审笔录按案件的不同,分类格式化,实行填充式;法律文书按不同类别格式化存入电脑;对当事人提供填充式起诉状。
5、从开庭时间、地点上给予当事人方便。(1)对有特殊情况(如重病、有残疾等原因)的当事人采取预约开庭时间、地点的方式。对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确实有特殊困难的,也可采取就地开庭审理的方式。(2)对因工作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周一至周五到庭办事的当事人,便民审判庭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外的时间为当事人办事;
6、设立热线电话,随时为当事人服务。便民审判庭设立热线电话后,法官可随时对电话咨询的当事人进行解答,一是让当事人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到法庭参加诉讼。二是以电话这种现代通讯方式宣传法律知识,方便当事人学法、用法。
7、扩大便民审判范围,注重社会影响。便民审判庭对特殊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到社区、厂区、农村进行审理。既真正方便当事人,又扩大社会影响,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8、送“法”到家,便民审判不但注重案件数量、质量的审理,而且还应重视为群众传授、讲解法律知识,利用板报、街头宣传,各种形式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扩大“法”的宣传范围,为普法工作作贡献。
四、“便民审判”的调解原则
1、重视调解的作用,全面适用调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化解矛盾,平息分争,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公正、迅速、彻底解决纠纷,节约审判资源等优点,应作为诉讼首先追求的目标。便民审判庭首先要练好调解基本功,要善于运用法律和心理学综合地调解,力求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在调解工作中要求审判人员既要讲究调解的语言艺术,又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关心矛盾变化有细心、排忧解难有诚心、评判是非有公心。其次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一是受理时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二是在开庭前可以庭前调解;三是在庭审阶段注重调解。通过不同阶段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及时得到化解,从而起到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2促兑现,多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群众打官司就是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自己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便民审判庭要做到调解为前提,兑现为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做好工作:一是抓好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特别是对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做好自觉履行义务的工作,从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减少法律白条的现象发生;二是抓好责任是非教育,使纠纷的责任是非明确。如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非责任分清了,对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进行重点教育,案件最终是可以调解结案的;三是抓好以和为贵的教育,使纠纷能更好的处理。如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都会认为对方有过错,审判人员在指出双方的过错后运用当事人的夫妻情、父母情、子女情等亲情纽带,使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
五、“便民审判”发展之构想
“便民审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有重要作用,笔者所在法院已于去年成立便民审判庭,便民审判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笔者就便民审判如何进一步深化、发展,谈谈自己的构想。
1、 扩大便民审判庭的受案范围:便民审判庭受理
的是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当事人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在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抚养、抚育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案件。(5)遗产和继承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况简单,责任分明,争议焦点明确的房屋租赁,房屋借用,房屋代管等案件。(8)其它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是非分明的财产案件。在全院辖区内包括的上述的八类案件,便民审判庭均可以受理并审判。
2、 充实便民审判庭人员。因便民审判庭承担了全院
上述八类案件的审理,故相应充实、配置相关人员。根据统计分析,上述八类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70%左右,故应充实力量组成便民审判庭。
3、 便民审判的目标考核标准更高。实行便民审判的
最终目标是方便当事人办案,快速、高效结案,因而对便民审判庭审判人员的目标考核应更高。比如:北京市西城区办案能手刘英法官一年办案1000多件。因而,便民审判人员办案的质量、数量、考核目标应定得更高,这样才能真正便民,提高审判效率。
4、 便民审判庭审判人员应轮岗,便民审判实行了案
件的繁简分流,长期从事简单案件的审理的审判人员,不利于其业务素质的深化和提高,也不利于法院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发展,因而审判人员应不断轮岗,长期审理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轮到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庭,这样才有利于铸造精英法官,有利于法院审判人员的平衡发展,有利于法院树立公正形象。
5、 “便民审判”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孤寡
老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弱势群体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可上门开庭审理案件,即时为其解决纠纷。
6、 以调解结案作为“便民审判”的主线,进一步认
识到调解的重要性,抓出调解特色。可以利用社区主任、妇女主任、乡村干部、亲朋好友的力量进行调解。在高效结案的同时,达到最佳社会效果。便民审判还应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到社区、乡镇设立“便民调解室”,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便民法庭、法官服务在身边。为群众诉讼,排忧解难打开了“方便之门”。
加大便民审判的适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适用法律手段,便民、利民,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手段。

何明莲 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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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
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深入村组,
实地调查。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情况详实。征地调查应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前完成,并结合征地补偿登记进行
复核。
各地应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的,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有关解释,核定有关
费用标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不同地类的具体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
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
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社会保险方式安置等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机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兴办企业。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监督机制
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搞好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
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在争议解决前,不应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对遗留的拖欠征地费用问题,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取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防止出现营私舞弊行为。
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填表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应分别签字,各负其责;审查报批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明确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任人,
保证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凡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征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以便集中更多精力研究政策,抓好管理。有关事业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征
地服务工作。



1999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l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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